四川省陝西商會

四川省陝西商會是經四川省招商局、四川省民政廳批准,由陝西籍公民在四川從事生產行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綜合社會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陝西商會
  • 地點:四川省
  • 成立時間:2006年月10月30日
  • 性質:全省性綜合社會團體組織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由成都戈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四川蜀戈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市秦川建材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成都市秦蜀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古明文化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數家在川陝西籍企業和優秀人士共同發起,於2006年月10月30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成立。四川省陝西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積極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商會對內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完善組織框架和管理制度,把為會員辦實事始終擺在重要的位置,通過辦好會刊、網站宣傳商會和企業的形象,提高商會和企業的信息共享、資源互補、共同發展。商會對外搭好橋樑和平台,做好企業與政府間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會員企業投資合作項目的聯繫溝通服務,得到越來越多陝西籍企業的認可和支持。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和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下,商會不斷發展壯大,受到了廣大會員的讚許和好評。目前商會的陝西籍會員企業達數二百餘家,企業資產近百億元,涉及投資、地產、建築、文化、傳媒、律師等多個行業和領域,聚集了大批成功企業家和優秀人才,成為陝西籍在川投資從事生產、經營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的大家庭。為促進川陝兩地經濟發展、交流與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充分展示了陝西人的企業形象和精神風貌,進一步擴大了“中國秦商”的影響力。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四川省陝西商會
英文: SiChuan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 英文縮寫: SCSX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由陝西籍人士(包括曾在陝西工作、學習和生活的人士)在四川投資經營的企業或經營者、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或其他有關人士自願組成的聯合性的非營利性、並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綜合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愛國愛鄉;圍繞國家西部大開發的精神,加強四川和陝西兩省的經濟合作和經貿往來,同時要密切四川和陝西兩省企業間的聯繫和溝通,協助職能部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切實維護陝西客商的各種權益;積極為會員提供投資、招商信息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同業關係;加強會員相互聯繫,互相合作,使商會真正成為陝西客商之家,為鞏固和提高在川陝西人的信譽,進一步發展四川和陝西經濟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四川省招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四川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四川省成都市鼓樓北街82號(德盛大廈11層)。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1、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令、法規和相關政策,制定本會涉及的行業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規範,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精神;
2、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向有關政府和組織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努力協調同業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積極維護
會員的合法權益。
3、宣傳四川,陝西兩地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為兩地經濟合作提供服務;
4.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活動,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開展與有關政府和組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信息溝通、合作交流、諮詢服務、企業培訓,參加各類展銷會、展示會、經貿洽談會、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2、開展會員之問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報導會員單位的重要活動和取得的成績;
3、加強會員和社會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促進會員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經濟不斷發展;
4、提供經濟、法律、產業政策等諮詢服務;.創辦服務事業、經濟實體。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1、本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2、 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3、本會遵循 “自主辦會”組織原則,努力做到自願入會、自選領導、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自理會務的活動方式。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本會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本會會員可同時參加其它社團組織。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繳納會費,願意履行會員職責,自覺遵守商會的各種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繳納會費;
4、由理事會或其授權的機構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信息資料;
3、享有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與商會或會員從事經貿合作;
4、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決議,熱心本會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積極向商會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商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6、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一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違法亂紀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勸退或除名。會員對常務理事會的勸退或除名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常務理事會作出答覆,必要時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會員代表應以民主的方式產生,具體辦法和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代表的數量一般應在會員總數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間。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6.決定決定更名、終止等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1、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選舉或者罷免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4、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5、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社會團體管理局備案或申請登記;
6、領導本會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9、聘請顧問;
10、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由會長或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以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商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五至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採取差額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組成,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長議事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1、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2、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3、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4、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秘書長一名。本會可聘請名譽會長若干名,顧問若干名。
第三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全面負責本會工作;
2、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議事會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3、檢查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4、領導常務理事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常設機構,負責日常工作。秘書長一般為專職。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1、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3、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4、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人選;
5、向會長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6、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本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做好工作,並配合處理好本會的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三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1、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2、組織有關活動的費用;
3、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4、購置本會固定資產;
5、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開支。
第四十五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六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定的,必須按照捐贈協定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等事項進行審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應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權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六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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