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行政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試行規定

監察人員在執行調查權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式,依法辦理,不得誘供、逼供,不得玩忽職守,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包庇或陷害他人、濫用職權侵犯他人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不得泄露國家秘密,違者,依法追究政紀或法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行政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試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91年2月2日
  • 文號: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
  • 地區:四川省
簡介,主要內容,

簡介

(1991年2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0號發布)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調查權,做好行政監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監察機關依法對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調查工作。
第三條監察機關在同級人民政府首長和上級監察機關的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調查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必須依靠民眾,實事求是,客觀全面,防止片面性。要加強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查院和其他有關單位的聯繫。
第五條監察人員在調查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本人是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本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查處案件。
監察人員的迴避,由所在監察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六條監察機關在調查時,必須有兩人以上參加,並應當出示《行政監察證》。
《行政監察證》由省監察廳統一制發。
第七條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複製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了解其他有關情況;
(二)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檔案、資料、物品和非法所得;收集物證時不能收取原物的,可以拍照;
(三)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式對與查處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進行查核,並可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
(四)要求被監察部門和有關人員報送與監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及其他必要情況;
(五)責令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收集重要證言時,經證人同意,可以錄音、錄像;
(六)責令被監察部門和人員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建議主管機關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人員的公務活動或者職務。
監察人員行使前款第(二)、第(三)、第(六)、第(七)項規定的許可權時,必須經縣級(含縣級)以上監察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必要時可以召集涉及監察事項的有關單位的會議;可以派員列席被監察部門涉及監察事項的有關會議。
第九條被監察部門和人員,應當接受監察機關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材料、證據。
監察機關在調查中應當全面收集證據,聽取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
第十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法定管轄範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行使調查權涉及國家秘密的,按有關保密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確定檢查、立案調查以及立案調查案件的撤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監察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監察機關遇到拒絕、阻礙或以暴力威脅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依法及時查處。
第十四條對協助調查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監察機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被監察部門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監察廳負責解釋。
第十氣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