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立即開展重金屬污染排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立即開展重金屬污染排查工作的緊急通知,由環保氣象發布於2010-3-14。發文批號為川環辦發41號。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於立即開展重金屬污染排查工作的緊急通知
環保氣象
川環辦發41號
四川省其他機構
2010-3-14

法規內容

各市、州環境保護局:
為預防重金屬對人體傷害和環境污染,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消除環境隱患,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重金屬污染防治要求,省廳決定立即在全省開展重金屬污染拉網式排查工作,現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0年3月31日前,全省各地環保部門要對本轄區內涉重金屬企業開展拉網式排查,尤其是涉汞、鉛、鉻、鎘、砷等企業,要查實企業數量、企業分布、周圍環境、生產設施、治理工藝、排污狀況、廢渣去向等基本情況;要查實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特徵污染物的監督監測監察情況,生產、儲存、裝卸等區域防雨、防滲、防流失及雨污截流和隔離措施落實情況。
二、對已領取省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審查和許可指南》(國家環境保護部2009第65號公告)的要求,逐一核查,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經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則立即取締其經營資格。
在全省範圍內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危險廢物的企業。
三、各地對排查工作要高度重視,實行責任追究制。對工作不負責任,隱瞞、不報和監管不力的,一經查證,要追查相關當事人責任。我廳將對部分市、州排查情況進行抽查。
四、各市、州環境保護局於2010年4月10日前,將排查情況上報環境保護廳。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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