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漁政檢查員管理辦法

四川省漁政檢查員管理辦法》是1994-05-10發布並生效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漁政檢查員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時間:1994-05-10
  •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單位】82103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四川省漁政檢查員管理辦法
(1994年5月10日四川省水電廳)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穩定漁業執法隊伍,提高漁政人員素質,確保漁業法規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漁政管理,根據漁業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省行政區域內專職、兼職漁政檢查員的職責、審核管理及檢查證的頒發,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漁政檢查人員
第三條漁政檢查員是漁業行政執法人員,執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交付的任務,依法行使漁政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
第四條各市、地、州和縣、市、區、漁政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漁業水域、漁業船舶、水產發展情況配備漁政檢查人員,市、地、州漁政管理機構的專職漁政檢查員應不少於3人,縣、市、區漁政管理機構的專職漁政檢查員應不少於5人。
漁政機構負責人任免,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但市、地、州漁政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事先徵求省漁政部門的意見;縣、市、區漁政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要事先徵求市、地、州漁政部門的意見。
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業生產單位設漁政派出機構時,要事先徵得上一級漁政機構同意。
第五條漁政檢查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忠實於法律,忠實於事實。
二、新增人員年齡要在年滿二十歲到四十五歲之間,須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水產部門或從事其他執法工作滿一年以上;或為中等以上水產專業院、校畢業生。現有檢查員要在三年之內達到上述要求。
三、思想進步,品德端正,具有一定法律和漁業生產知識。
四、熱愛漁政管理工作,身體健康,能吃苦耐勞。
第六條漁政檢查員職責
一、宣傳漁業法律、法規及其法律解釋和有關政策性規定。
二、維護漁業秩序,保障漁業生產者合法權益,調解漁業糾紛,對違法者進行教育,按照辦案程式,依法執行行政處罰。
三、保護管理漁業資源和珍稀水生野生動物,維護漁業水域環境和生態平衡,協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污染漁業水域的案件。
四、負責漁業船舶的檢查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負責辦理漁業船舶登記和養殖、漁業捕撈許可證發放、註銷的具體工作。
六、對漁業捕撈許可證進行年檢,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漁船登記費和檢驗費等法定費用。
七、依法辦理水生野生動物捕捉、馴養、繁殖等許可證發放、註銷的具體工作。
八、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水產品、水產種苗、漁具等進行檢查管理。
九、負責漁業法律、法規執行情況調查、舉證並提出建議。
十、兼職漁政檢查員的具體職責,根據實際情況,由發放檢查員證的機關在上述範圍內授權。
第七條漁政檢查員的紀律
一、秉公執法,為政清廉,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文明執法、以法服人,不準打人、罵人、扣留違規者或尋機報復。
三、在查處漁政案件時,需有兩名以上(含兩名)漁政檢查員參加,對違法者不得搜身,不得沒收、扣留與違規無關的物品。
四、嚴格履行辦案、征費手續,按規定使用票據和印章。
五、執行公務時,要穿漁政制服,佩帶標誌,儀表整齊,出示檢查證,依法辦事。
六、漁政檢查人員不得隨意更改漁政服裝式樣,不得將漁政服裝當便裝穿戴。
第三章 審核與頒發檢查證
第八條漁政檢查員必須經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頒發給農業部統一製作的“中國漁政檢查員證”後,方可穿著漁政制服。
第九條頒發檢查員證,須事先填寫漁政檢查員登記表。
縣、市、區及其下屬檢查員,一式三份,經縣、市、區和市、地、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按發證許可權發證;市、地、州檢查員,一式二份,經市、地、州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後,按發證許可權發證。
第十條凡調離或調整檢查員時,須徵得上一級漁政機構同意,並交回檢查員證和佩帶的標誌後,再辦理調離或調整手續,否則,新增檢查員不予考核、發放或調整服裝。
第十一條經實踐證明確實不能勝任檢查員工作的,本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徵得上一級漁政機構同意,可以吊銷其檢查員證,並交回發證機關,收回佩帶標誌。上級漁政機構也有權吊銷下級漁政機構不能勝任工作者的檢查證和收回佩帶的標誌。
第十二條兼職漁政檢查員證,按照行政區域,由市、地、州和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三條對宣傳漁業法規,實施監督管理,維護漁業水域環境,保護與增殖資源有顯著成績的漁政檢查員,按有關規定,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十四條對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違法違紀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四川省漁政船檢港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按國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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