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榮縣人民檢察院訴國土資源局不依法全面履職案

2014年10月,四川省榮縣鴻康農業有限公司在榮縣旭陽鎮石碓窩村以種、養殖業及農業經濟開發的名義流轉了石碓窩村集體27.738畝土地(其中耕地8.3畝,其他土地19.438畝)。2015年3月,鴻康公司以該宗地不利於花卉苗木種植為由,向榮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對該宗地傾倒土石方進行土地平整、繳納2畝土地的耕地復墾費和占補平衡費1.732萬元。榮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同意後,鴻康公司繳納了相關費用,但其後續並未實際平整土地,也未用於種、養殖業和農業經濟開發,而是長期在該宗地上傾倒建築渣土,以此營利,致使土地荒蕪無法耕種,耕地資源遭到破壞。

關鍵字,要旨,基本案情,調查和督促履職,訴訟和執行,典型意義,

關鍵字

行政公益訴訟
土地資源
依法全面履職
跟進調查
智慧藉助

要旨

檢察機關受到行政機關對訴前檢察建議的整改回復後,應當對行政機關的實際整改情況進行跟進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的,應當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四川省榮縣鴻康農業有限公司在榮縣旭陽鎮石碓窩村以種、養殖業及農業經濟開發的名義流轉了石碓窩村集體27.738畝土地(其中耕地8.3畝,其他土地19.438畝)。2015年3月,鴻康公司以該宗地不利於花卉苗木種植為由,向榮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對該宗地傾倒土石方進行土地平整、繳納2畝土地的耕地復墾費和占補平衡費1.732萬元。榮縣國土資源局審批同意後,鴻康公司繳納了相關費用,但其後續並未實際平整土地,也未用於種、養殖業和農業經濟開發,而是長期在該宗地上傾倒建築渣土,以此營利,致使土地荒蕪無法耕種,耕地資源遭到破壞。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3月,榮縣人民檢察院收到民眾相關舉報,開展初步調查後發現榮縣國土資源局存在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遂立案開展調查,成立檢察長為組長,探索“公益訴訟+案件管理、公訴、檢察技術、法警參與”一體化協作辦案新模式,查明:榮縣國土資源局違規同意鴻康公司平整和收取復墾費,既未對鴻康公司違法壓占土地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進行處罰,也未監督其復墾。
2018年5月10日,榮縣檢察院向榮縣國土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其對鴻康公司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責令、監督鴻康公司將破壞的耕地復墾。
2018年7月5日,榮縣國土資源局對檢察建議作出書面回復稱:對鴻康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組織了土地整理工作座談會、流轉土地村民代表會,責令鴻康公司60日內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並適時組織復墾現場檢查,保證監督土地復墾整改到位。
收到回復後,榮縣檢察院對整改情況進行持續跟進調查,經過多次現場勘驗、無人機航拍、收集村集體組織和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證言、諮詢專家意見,進一步查明:榮縣國土資源局先後兩次違規同意鴻康公司編制的不符合要求繼續壓占土地的復墾方案,對其借復墾為名持續傾倒建築渣土沒有作出任何處罰,鴻康公司壓占土地面積增加到37.1025畝,其中壓占的耕地面積增加到17.284畝。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2月28日,榮縣檢察院向榮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訴請確認榮縣國土資源局對鴻康公司非法壓占土地的行為怠於履行土地監督管理職責違法;判令榮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對鴻康公司復墾被其非法壓占土地的監督管理職責。
2019年2月26日,榮縣國土資源局再次書面回復榮縣檢察院稱已於2019年2月22日組織對該宗土地復墾進行驗收,證明按照復墾方案建設內容基本完成,驗收組對邊坡、排水、土壤質量等方面提出了整改建議。2019年4月上旬,為核實整改究竟是否到位,榮縣人民檢察院再次組織無人機航拍,詢問鴻康公司法定代表人,委託川法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所出具專家意見,證實鴻康公司未按照驗收組提出的建議對該宗土地進行任何整改。
2019年4月18日,榮縣法院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在中國庭審公開網全程網路直播。榮縣檢察院檢察長、法院院長、國土資源局長均參與此次庭審。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榮縣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媒體記者等一百餘人旁聽。針對榮縣國土資源局提出其已經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答辯意見,出庭檢察人員指出,榮縣國土資源局此前對鴻康公司長達三年的違法行為未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收到訴前檢察建議後,雖然開展了一定的工作,但未對鴻康公司借復墾為名壓占更多的土地進行處罰,履行職責仍然不全面;被起訴後,雖然對鴻康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但仍未能依法全面監督該點位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整改到位。
2019年5月21日,榮縣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並責令榮縣國土資源局在判決生效後90日內對本案所涉土地後續復墾事項依法履行職責。判決生效後,該宗地經整改後再次經專家組驗收已復墾到位。此後,檢察日報以《流轉土地復墾》為題進行了報導,縣、市兩級人大常委會先後到復墾現場視察,高度評價檢察機關積極開展公益訴訟工作,為保護土地資源所作出的努力,案件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典型意義

土地是人類發展生息之基礎。本案作為四川省首例耕地保護的行政公益訴訟典型案例,對於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檢察長直接辦案,全程規範提升案件質量。檢察長為辦案組長,嚴把立案關、證據關、文書關,直接參加案件調查、跟進監督、研究討論、出庭支持起訴,引領激勵一線檢察官更好的履職盡責。二是持續跟進調查,確保公益修復到位。收到行政機關的書面回復後,對整改情況持續跟進調查,發現行政機關未全面依法履職,公益仍然遭受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三是檢察技術深度參與,推進辦案科學高效。檢察技術人員、法警共參與調查30餘次,拍攝照片80餘張,收集各類證據49份,製作現場勘驗筆錄2份,無人機航拍3次,先後3次諮詢專家意見,最終從技術和法律兩個層面確認行政機關未依法全面履職,確保案件質量。四是將訴訟做成生動的法治課。廣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行政機關負責人、媒體記者等一百餘人旁聽庭審,以案釋法。案件辦結後製作專門宣傳片,打造生動直觀的法治課堂,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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