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

199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規定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2.09.26
  • 實施時間:1992.09.26
第一條 為了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會風氣,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要堅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專門機關與民眾路線相結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
公安機關是查禁賣淫嫖娼活動的主管部門。
在查禁賣淫嫖娼活動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衛生、工商、旅遊、文化、教育、商業、交通、監察、財政、城市管理、房產管理等機關要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做好查禁工作。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都要做好對職工、學生、居民、村民的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廣大民眾增強法制觀念、道德觀念,自覺同賣淫嫖娼活動作鬥爭。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組織、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
(二)強迫他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四)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
(五)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
(二)多次賣淫、嫖娼的;
(三)賣淫、嫖娼的團伙成員;
(四)對外國人或其他入境人員賣淫、嫖娼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較輕的。
第六條 賣淫、嫖娼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或實行勞動教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責令具結悔過,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外國人或其他入境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警告、責令具結悔過,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患有性病的,還應依照國家有關入境出境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賣淫、嫖娼人員,經市、地、州公安機關決定,可送收容教育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實行勞動教養的除外。
第九條 各市、地、州可設立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所。
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和管理,由公安機關負責;性病的檢查和治療由衛生部門負責。賣淫、嫖娼人員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要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條 賣淫、嫖娼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認錯悔改表現好,患有性病已經治癒的,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實際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一半。
對悔改表現不好的,可以延長收容教育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經過延長的實際收容教育期限總和,不得超過二年。
提前解除或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由收容教育所呈報原決定機關決定後執行。
第十一條 對於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員,原工作單位接收安置的,應繼續加強教育;無工作單位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妥善安置,並做好幫教工作。
第十二條 對查獲的賣淫、嫖娼人員,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和性病治療。公安機關負責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的組織、管理工作;衛生部門負責性病的檢查、治療工作。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接到公安機關進行性病檢查的通知後,應在三日內派員到羈押、管教場所進行性病檢查。被檢人員較少時,也可由公安機關將被檢人員帶到衛生部門進行性病檢查。
對查明患有性病的,由公安機關強制其到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治療;已在羈押、管教場所的,由公安機關實行隔離管理,由衛生部門負責治療。
第十四條 對於被移送勞動改造、勞動教養而患有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公安機關應同時移交性病治療檔案,由勞改、勞教部門負責繼續對其治療。
第十五條 賣淫、嫖娼人員在被依法處理後性病尚未痊癒的,公安機關或勞改、勞教部門應同時移交性病治療檔案,由其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和衛生部門繼續對其強制治療,直至痊癒。其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予積極配合。
第十六條 賣淫、嫖娼人員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以及在收容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自理。
第十七條 以收取或者給付財物為交換條件進行其他淫褻色情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下罰款;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進行其他淫褻色情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賓館、旅館、招待所、飯店等要切實加強管理和防範措施,不得以容留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作為招徠顧客的手段,不得為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對發生的賣淫嫖娼、褻淫色情活動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時,要積極協助、配合,不得隱瞞情況或者為賣淫、嫖娼或進行淫褻色情活動的人員通風報信。
第十九條 歌舞廳、卡拉OK廳、音樂茶座、酒吧、咖啡廳、冷飲廳、按摩室、美容廳、髮廊、浴池等服務行業嚴禁為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作媒介,不得為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提供任何方便條件。對發生的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條 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按照有關暫住人口管理和房屋出租管理的規定出租房屋,要掌握出租房屋的使用情況,不得為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提供場所。發現在出租房屋內有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的,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並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一條 經營出租汽車、機車、三輪車等交通工具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為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提供交通工具。發現有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對於在交通工具內發生的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要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並要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的查禁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以容留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作為招徠顧客的手段,或者明知是用於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而為其提供客房、包廂、出租房屋、出租交通工具而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三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對發生的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放任不管,不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對發生的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不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不積極協助、配合公安機關的查禁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機關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除罰款處罰外,公安機關還可責令上述單位或業主限期整頓、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由房產管理機關吊銷出租房屋許可證或禁止出租房屋,由公安機關吊銷駕駛執照。
第二十三條 有本規定所列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向有關的國家機關或所在單位主動交待問題,或者坦白供述自己違法犯罪事實並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以及負有查禁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職責的其他人員進行賣淫、嫖娼或淫褻色情活動的,依法從重處理。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公民發現有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的,都應當向公安機關檢舉、揭發。公民要求對自己姓名保密的,公安機關應當為其保密。
對檢舉、揭發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公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於干擾、阻礙公安人員依法查禁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的,或者對檢舉、揭發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的公民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負有查禁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查禁工作中私放違法犯罪人員、徇私舞弊、包庇窩藏、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進行淫褻色情活動,以及賣淫或進行淫褻色情活動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二十九條 罰款和沒收必須出具制式收據。罰沒收入全部上交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提成或私分。違者,任何公民都有權向監察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查獲的賣淫、嫖娼或進行淫褻色情活動的人員,除依法處理外,必須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職工違反本規定的,除依法處理外,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切實保障查禁賣淫嫖娼、淫褻色情活動所需的工作經費。
第三十三條 對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適用。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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