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廳以川民發〔2015〕44號文印發《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十二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 發文單位:四川省民政廳
- 發文字號:川民發〔2015〕44號
- 發文時間:2015年3月25日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四川省民政廳關於印發《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民發〔2015〕44號
各市(州)民政局:
現將《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民政廳
2015年3月25日
辦法全文
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確保低保制度公開、公平、公正施行,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28號)和低保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低保的,均按本暫行辦法實行備案管理。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稱低保經辦人員是指涉及具體辦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審批等事項的縣級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兩委會成員是指村(居)黨的委員會成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本暫行辦法所稱的親屬包括以下人員:
(一)夫妻;
(二)夫妻雙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
(三)其他具有婚姻、血緣或收養關係的人員。
第五條低保申請人與申請地低保經辦人員或村(居)兩委會成員有親屬關係的,申請時應主動向受理申請的經辦機構如實申明,填寫《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申請低保備案表》(樣表見附屬檔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進行單獨登記,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上報縣級民政部門。縣級民政部門應組織人員100%入戶核查,對批准享受低保救助的按本暫行辦法進行備案。
第六條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有親屬在本人工作轄區內享受低保的,應主動申報備案。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向本人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低保經辦機構申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備案。
縣級民政部門低保經辦人員向本級民政部門申報備案。
第七條縣級民政部門對享受低保待遇的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的檔案實行單獨管理,一戶一檔。
歸檔材料包括:《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低保備案表》、低保申請、審核、審批和動態管理等相關材料的原件。
第八條縣級民政部門要嚴格管理備案低保對象,按低保動態管理的有關規定,按期組織對備低保案對象的入戶核查、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對不符合低保條件的,應及時清退。
第九條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在涉及其親屬的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審核審批以及動態核查等環節,應迴避。
第十條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不主動申報親屬享受低保待遇備案的,縣級民政部門查實後,應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改正。低保申請人在申請時未申明的,一經查實,應重新覆核。
第十一條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在其親屬申請低保的受理、審核、審批中不迴避的,縣級民政部門一經查實,應予以通報;不符合享受低保條件的,應及時清退,對所涉低保金應予追回;情節嚴重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申請低保備案表
2.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享受低保備案表
附屬檔案1
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親屬申請低保備案表
申報時間:年月日
申請人姓名 | - | 性別 | - | 出生年月 | - | ||
家庭住址 | - | 家庭人口 | - | ||||
家庭困難 原因 | 申請人簽字:年月日 | ||||||
低保經辦 人員姓名 | - | 與低保經辦人員關係 | - | 低保經辦人員聯繫電話 | - | ||
工作單位 | - | 職務 | - | ||||
低保經辦人員確認是否屬實 | 低保經辦人員簽字:年月日 |
說明:1.本表中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統稱為低保經辦人員。
2.本表作為低保審批檔案材料之一。
附屬檔案2
四川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
親屬享受低保備案表
低保經辦人員情況 | 姓名 | - | 性別 | - | 聯繫電話 | - |
工作單位 | - | 職務 | - | |||
低保經辦人員享受低保親屬情況 | 姓名 | - | 性別 | - | 出生年月 | - |
家庭人口 | - | 與低保經辦人員關係 | - | 聯繫電話 | - | |
救助類別 | 城市低保□農村低保□ | 家庭月 救助金額 | - | |||
家庭住址 | - | |||||
家庭 主要困難 | - | |||||
低保經辦人員以及相關經辦單位意見 | 經辦人員申明意見 | 經辦人員簽字:年月日 | ||||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加蓋公章) 審核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 |||||
縣級民政部門審查意見 | 縣級民政部門(加蓋公章) 審查負責人簽字:年月日 | |||||
動態管理 記錄 | - |
說明:本表中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兩委會成員統稱為低保經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