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條例
- 頒布時間:1999年10月14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14日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在平等互利基礎上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維護投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
四川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條例》的決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四川省外商投資財產鑑定條例》的決定在2002.07.20由四川省人大常委會頒布。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財產的收貨人應當自收到提貨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持財產目錄、報關清單、契約、發票、保險單、維修費用清單、機器設備技術檔案、商品檢驗證單等資料,如實向商檢機構或其指定、認可的鑑定機構提出鑑定申請。商檢機構或鑑定機構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證書。第三十二條 商檢機構或其指定、...
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管理辦法是套用於四川省外商投資企業對進出口的商品進行檢驗和管理的規章制度。第一條為簡化進出口商品檢驗手續,做好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維護對外貿易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規程(SN/T 0614-1996)》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提出。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深圳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湖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郎景森、陳英、周樹達、饒偉。作者簡介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規程(SN/T 0614-1996)》由中國標準出版社出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國資產評估行業的管理,規範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的審批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資產評估機構是指由外國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外國評估機構)與中國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中國評估機構)以中外合作、合資形式設立的,接受各類資產相關人的委託,以第...
第二條 凡在雲南省行政區域內興辦外商投資企業及利用外資從事補償貿易的外商作價出資的財產、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外商從境外購進的財產,都必須依照本條例進行鑑定。前款所稱財產是指生產設備、交通運輸工具、辦公用具、原材輔料、零配件及其他有形資產。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雲南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雲南商檢局)...
1995年4月14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8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修改。中文名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蘇省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條例》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是國家商檢局、海關總署1997年11月24日發布的通知。【發布文號】國檢務聯[1997]347號 【失效日期】關於加強外商投資財產價值鑑定的通知 各直屬商檢局,廣東海關分署、各直屬海關:當前在我國引進外資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外商以實物作為投資進口貨物時,為偷漏關稅而高價低報、多...
(四)負責實施進出口商品(含食品)的法定檢驗和監督管理,負責實施一般包裝和出口危險品貨物包裝檢驗,負責進出口商品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實施外商投資財產鑑定,辦理進出口商品復驗工作。(五)負責實施對進出口食品、動植物及其產品等的生產(養殖、種植)、加工和存放等單位的衛生、檢疫註冊,負責實施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和...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4年10月11日 管理辦法 四川省外商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及...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外商投資財產,必須依照本條例進行鑑定。第四條 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的內容:(一)價值鑑定,即對外商投資財產的現時價值進行鑑定;(二)品種、質量、數量鑑定,即對外商投資財產的品名、型號、質量、數量、規格、商標、新舊程度及製造國別、產地和廠家等進行鑑定;(三)損失鑑定,即對外商...
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配合商檢機構鑑定人員工作。第十條 商檢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資料和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但申請人同意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 商檢機構應當自接到外商投資財產鑑定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出具鑑定證書。對需要安裝調試的機器設備進行鑑定的,鑑定期限自安裝調試完畢...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外商投資財產殘損鑑定時,應保持受損財產現狀;對易擴大損失的財產,應及時採取合理的施救措施。第十條 申請人應配合商檢機構鑑定人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第十一條 申請人隱瞞財產的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資料,商檢機構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