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革和完善執法監督工作,提高人民警察的執法責任意識,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問責規定
詳細內容,分則,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改革和完善執法監督工作,提高人民警察的執法責任意識,推動執法規範化建設,結合我省公安機關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各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時有執法過錯的,按照本規定問責。
各級公安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民警察臭再敬在履行職務時有執法過錯且應當承擔領導責任的,同時按照《四川省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問責規定》問責。
第三條執法過錯問責應當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教育與懲戒相結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時有下列執法過錯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拒絕、拖延接警出警或者未按照指令、規範進行現場處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對應當受理、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不予受理、立案或者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或者撤銷的;
(三)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非法使用技術偵查手段的;
(四)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或者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
(五)偽造、篡改、毀滅、隱匿證據,電子筆錄簡單貼上、複製,影響證據效力或者被作為非法章洪證據予以排除的;
(六)違反辦案區使駝蘭享宙用管理規定,未在辦案區審查違法犯罪嫌疑人,未按照規定對訊問、詢問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造成證據被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或者不能作為定案根據的;
(七)勘驗、檢查、鑑定等調查取證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造成案件無法處理或者錯誤處理的;
(八)未按照規定履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職責,導致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脫逃或者重新犯罪的;
(九)未按照規定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提前解除行政拘留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違法查封、扣押、凍結、挪用、收繳、追繳涉案財物,違法收取、沒收、不及時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對應當發還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拒不發還或者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因故意、重大過失或者不作為等原因,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認定事實錯誤,檢察機關不起訴或者審判機關判決無罪的;
(十二)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定性錯誤、程式違法,被審判機關或者複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十三)採取欺騙、威脅等方式阻礙當事人行使法定救濟權利,不依法告知當事人權利,不依法送達法律文書,引起當事人信訪、投訴的;
(十四)違法使用警械、武器,違反執法安全管理規定造成人員傷亡、公私財產損失的;
(十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問責的執法過錯。
第五條人民警察在履行職務時有執法過錯的,應當終身承擔執法過錯責任,不受崗位調整、職務整旋擔變動等影響。
需要問責的人民警察已調至其他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政府部門的,應當將認定執法過錯的情況書面通報有關公安機關或者有關政府部門,並建議予以問責。
第六條執法過錯發生後,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執法過錯系由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直接行為造成的,由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
執法過錯系由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共同造成的,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各自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對有執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過錯事實、情節、後果,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問責措施: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燥榆尋取消評選先進資格;
(五)離崗培記講槳訓;
(六)停止執行職務;
(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免職;
(八)延期晉級、晉職;
(九)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分則
(十)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執法過錯行為違反紀律規定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執法過錯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人民警察因執法過錯導致國家賠償的,除按規定問責外,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國家賠償費用不受人民警察崗位調整糊盼催院、職務變動等影響。
第九條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問責程式按照《四川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問責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和單位的執法檔案,作為年度考核、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十一條人民警察不服問責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各市(州)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四川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執法過錯系由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直接行為造成的,由直接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
執法過錯系由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審批人共同造成的,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承辦人、鑑定人、審核人各自承擔次要責任。
第七條對有執法過錯的人民警察應當根據過錯事實、情節、後果,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多種問責措施: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誡勉談話;
(四)取消評選先進資格;
(五)離崗培訓;
(六)停止執行職務;
(七)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免職;
(八)延期晉級、晉職;
(九)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分則
(十)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執法過錯行為違反紀律規定的,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給予紀律處分。
執法過錯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條人民警察因執法過錯導致國家賠償的,除按規定問責外,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國家賠償費用不受人民警察崗位調整、職務變動等影響。
第九條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問責程式按照《四川省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式規定》執行。
第十條人民警察執法過錯問責情況應當記入個人和單位的執法檔案,作為年度考核、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的依據。
第十一條人民警察不服問責決定的,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級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十二條各市(州)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四川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