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是2022年7月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四川省財政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2022年7月,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和四川省財政廳聯合印發《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勵和保護省內中醫藥科技創新企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降低企業中醫藥科研投入風險,推動我省中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川委發〔2020〕7號)和《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設立方案》(川中醫藥辦發〔2020〕2號)等檔案精神,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四川省財政廳共同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以下簡稱分險基金),系用於分擔企業中醫藥研發創新投入風險損失。省級財政在中醫藥發展資金中統籌安排資金注入分險基金,並根據分險基金實際使用情況適時安排補充。
第三條 分險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嚴格遵守國家和四川省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評審、科學管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分險基金面向開拓中醫藥科技創新的企業,受理企業的風險分擔申請,實行常態化受理、定期評審制度。
第五條 分險基金由省中醫藥局負責具體組織和實施,履行相關管理職能。
第二章 適用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 分險基金適用對象包括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藥種植(養殖)、生產加工、研發等相關企業。
第七條 分險基金適用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經營、按章納稅,單位及項目相關負責人未被相關職能部門列入失信行為名單,近5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等問題;
(二)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機構;
(三)具有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具有必備的研發、試驗、服務等條件;
(四)承諾研發成果優先在四川行政區域內轉化落地;
(五)同一個項目失敗後不得重複獲得本分險基金補償。
第三章 分擔範圍及標準
第八條 風險分擔範圍包括中藥創新藥、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同名同方藥、中醫醫療器械、中藥保健食品及中藥獸藥、中成藥上市後二次開發、中藥原料、中藥飲片等的研究開發與技術創新、技術套用、技術成果轉化。
第九條 分擔標準:
(一)對於因國家政策重大調整、科研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因素導致的研發項目失敗,基金按照不超過實際科研投入(以下簡稱實際投入)損失的30%給予風險分擔;
(二)分險基金分擔的項目實際投入,不含財政補助經費。實際投入計算應從企業向省中醫藥局遞交相關備案材料之日起,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之日止;單個項目實際投入不得低於100萬元;
(三)房屋土地發生的相關費用,不計入實際投入;在固定資產中,僅專用設備的折舊納入實際投入,其折舊值按照《政府會計準則第3號 固定資產》套用指南進行計算;計入實際投入的科研人員勞務費用支出,不應超過總投入資金的20%。
第十條 分險基金分類設定分擔限額:
(一)中藥原料類別,單個項目最高分擔限額為100萬元;
(二)中藥飲片、二類中醫醫療器械、中藥保健食品、中藥獸藥等類別,單個項目最高分擔限額為300萬元;
(三)中藥改良型新藥、古代經典名方中藥複方製劑、同名同方藥、中成藥上市後二次開發、三類中醫醫療器械等類別,單個項目最高分擔限額為500萬元;
(四)中藥創新藥類別,單個項目最高分擔限額為1000萬元。
第十一條 對於因項目啟動後,由科研進度把握不夠、科研資金投入不足等不合理因素導致的項目研發失敗,分險基金將不予以分擔損失。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提交的基金備案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備案申報表》(附屬檔案1);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信用報告;
(四)近5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事故等問題的承諾書;
(五)可明確、可考核的項目目標;
(六)關於研發成果優先在四川行政區域內轉化落地的承諾書;
(七)具備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條件的資質證明材料;
(八)企業運營良好的相關財務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擬申請風險分擔的中醫藥研發項目承擔單位,應向省中醫藥局提出申請,並報送備案材料,省中醫藥局會同財政廳等部門進行集中評審。對符合風險分擔條件的項目進行登記備案並編號,從向省中醫藥局遞交相關備案材料之日起,對企業科研項目的實施進度、資金投入等納入項目備案庫管理。
第五章 備案管理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要認真制定項目組織實施方案,明確各項研究任務的具體落實方案和時間進度,為項目任務目標的完成提供條件保障和支撐。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項目中期檢查。對備案期2年及以上的項目,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省中醫藥局或省中醫藥局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中期檢查。中期檢查情況可作為項目備案繼續、備案調整、備案終止的依據。
第十六條 項目備案期間,如項目取得重大進展、突破,或出現重大事項,或遇需協調解決的重要問題,項目承擔單位須及時向省中醫藥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事項變更(調整)。項目實施過程中,在項目備案時間到期前(備案延期項目按批准的延期時間),可對以下事項提出變更(調整)申請,並按程式報批。
(一)因承擔單位股權變更、工商更名、集團內部業務調整需變更項目承擔單位,由變更前、後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中醫藥局審核變更;
(二)項目負責人因工作調動、出國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該項目研究工作,在不影響項目實施的前提下,需要變更項目負責人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中醫藥局審核變更;
(三)變更項目主要研發人員、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調整事項,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省中醫藥局審批變更。
第十八條 備案終止。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省中醫藥局有權終止該項目備案。
(一)承擔單位倒閉、破產或長期失聯等;
(二)備案時間超期的;
(三)通過項目中期檢查、績效評估、監督檢查、舉報反映等途徑,發現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嚴重科研不端行為,或項目組織管理不力、經費使用存在重大違規違紀等問題,不按規定整改或拒絕整改。
第十九條 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請備案延期的,項目承擔單位應於項目備案時間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請,並報省中醫藥局審批。項目備案延期一般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可再次提出備案延期申請。
第二十條 項目備案時間原則不超過5年。
第六章 基金申請與評審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提交的基金申請材料包含以下內容:
(一)《四川省中醫藥研發風險分擔基金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項目失敗證明;
(三)項目失敗分析報告;
(四)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經費投入專項審計報告,審計時段自項目單位向省中醫藥局遞交相關備案材料之日起,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報告之日止;
(五)有無取得其他財政補助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 若備案項目發生風險損失,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風險分擔申請;在提出風險分擔申請前,項目申報單位須作出該項目有無取得其他財政補助的說明,並公示。省中醫藥局會同財政廳等部門組織相關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評審;評審結果經省中醫藥局、財政廳審定後面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後無異議的,按程式給予風險分擔補助。
第七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 分險基金的管理和發放,接受審計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對擠占、挪用、侵占、貪污基金等行為,一經查實,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申報項目有無取得其他財政補助的說明,若存在不實行為,分險基金將不予以風險分擔,並將其納入企業黑名單向社會公告,終身禁止申報本基金;已經獲得本基金補助的,按原渠道收回。
第二十五條 對於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套用資金的企業,終身禁止申報本基金,已經獲得本基金補助的按原渠道收回,由相關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中醫藥局、財政廳負責解釋。本實施細則未盡之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等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間如有變更,以最新發布的實施細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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