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是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 地點:四川省
- 號,:22
- NO::SC070304
介紹,全文,
介紹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NO:SC07030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3月27日。
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2號,《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NO:SC070304)已由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9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9年3月27日。
(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1996年6月1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馴養繁殖、開發利用、科學研究等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它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依法進行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和其它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占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在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馴養繁殖和科學研究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六條 縣級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應當把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每五年至少組織一次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建立資源檔案。
第七條 省林業廳、省水利廳是省人民政府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省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陸生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管理機構或專管人員。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和漁政檢查人員,是水生野生動物的管理機構和專管人員。
第八條 保護管理野生動物資源所需經費,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年度經費中列支,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建立野生動物保護髮展基金制度。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九條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按國務院批准公布的執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按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執行。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報國務院備案;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條 每年十月為四川省保護野生動物宣傳月。每年四月的第一周為四川省愛鳥周。
每年三、四、五、六、七月為全省禁獵期,但經國家批准的狩獵場除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採取生物和工程技術措施,改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環境和食物條件。
單位和個人對傷病、受困、擱淺、迷途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應盡力救護,並及時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禁止污染野生動物生息環境;禁止破壞野生動物巢、穴、洞、索餌場和洄游通道;禁止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用有毒有害藥物。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在珍稀或有特殊保護價值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在野生動物資源遭受嚴重破壞或資源貧乏的地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劃定限期性的禁止獵捕區。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動物,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明令保護。
自然保護區的範圍和用途,未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
在自然保護區內禁止採伐、獵捕、墾荒、開礦。
第十四條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集中分布區,應逐級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具體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大熊貓、鱘魚主要生息繁衍場所所在縣,對大熊貓、鱘魚的保護管理實行縣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十五條因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其它損失的,應給予補償。補償經費由省、市、州、縣人民政府承擔。具體補償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獵捕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捕殺、採集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含卵)。因科學研究、養殖、展覽、交換、贈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要捕捉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經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向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獵捕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向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獵捕證。獵捕證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印製。
獵捕動物種類和年度獵捕量限額,由省陸生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下達,不得超過。獵捕證每年驗證一次,對不按照獵捕證規定獵捕的應註銷獵捕證。
第十八條 獵捕者應按批准的種類、數量、場所、期限、工具、方法進行獵捕。嚴禁非法獵捕。
第十九條禁止使用軍用武器、小口徑步槍、汽槍、毒藥、炸藥、地弓、地槍、鐵夾、獵套、鳥網、陷井、火攻等工具和方法進行獵捕。因特殊需要使用獵套、鳥網、陷井捕捉的,必須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誤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應立即放回原生息場所;誤傷的應及時救護,並報告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嚴禁獵捕、買賣國家和省保護的益鳥。
在城市、工礦、鄉鎮、村院等人口聚居區,禁止捕捉、獵殺鳥類,採集鳥卵,搗毀鳥巢。
第二十二條外國人在四川省境內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外國人需要攜帶、郵寄或以其它方式將野生動物標本及其衍生物運出國(邊)境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馴養繁殖和經營利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加強野生動物保護區、飼養場、馴養繁殖場、科學研究單位和動物園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須按下列規定申請領取馴養繁殖許可證:屬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屬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國家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停止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應向批准機關申請註銷馴養繁殖許可證,按規定妥善處理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五條 馴養繁殖許可證每年十二月驗證一次。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單位不得收購無證獵捕的野生動物。
第二十六條禁止非法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養殖、展覽、交換、贈送和其它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的,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單位批准;屬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須經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屬國有和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由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出售野生動物或其產品。
第二十八條運輸、郵寄和攜帶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必須辦理準運證。出縣境的準運證,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出國(邊)境的,必須經省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運輸野生動物不得超越準運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期限和起止地點。活體野生動物的運輸及裝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國參加的國際公約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對非法運輸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有權制止,予以扣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木材檢查站擋獲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及時交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監督管理中擋獲的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及時交給當地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需要處以罰款的,陸生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水生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二)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三)未取得豬捕證或者未按獵捕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四)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五)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
(六)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七)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
(八)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陸生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水生野生動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非國家或者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
(二)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非法捕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並處以相當於獵獲物價值8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8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外國人未經批准在四川境內對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採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考察、拍攝的資料以及所獲標本,可並處4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誤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不立即放回原生息場所,或者誤傷國家和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不及時救護與報告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糾正,可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獵捕、買賣國家和省保護的益鳥,或者在人口聚居區捕捉獵殺鳥類、採集鳥卵、搗毀鳥巢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獵獲物及其獵捕工具,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沒收獵捕工具,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的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收購無證獵捕的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追繳2至5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可以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5倍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加工、利用、轉讓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或者郵寄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產品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實物,並處相當於實物價值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超越準運證規定的種類、數量、期限運輸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無證運輸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行為處罰。
第四十條 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可以由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行使。
第四十一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的行政處罰,必須出具處罰決定書;罰款、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必須出具財務專用收據。罰沒款一律交同級財政。
依法追繳的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必須全部用於野生動物保護事業。
第四十二條超過控制指標發放的獵捕證或者越權發放的獵捕證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分別依照工商管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有關用語的含義:
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由國務院公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物和從國外引進的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
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物和從國外引進的其它野生動物。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物。
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四川省保護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所列的野生動物。
經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包括出售、收購、利用、加工、轉讓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外省進入四川省境內的野生動物,屬於原產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可以視為四川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適用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屬於原產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陸生野生動物可以視為四川省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適用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水生野生動物可以視為天然水域的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漁業資源適用漁業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八條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據本實施辦法的原則,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實施。
第四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