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有關學術評議和學術諮詢的機構,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申報和涉及學術道德等有關學術事項的學術組織。

四川師範大學學校學術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在學院領導和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以促進學科建設、繁榮科學研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宗旨,為創建國內一流的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和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作貢獻。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簡介如下,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四川師範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
四川師範大學學術(教授)委員會章程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高等教育改革與發展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學校內部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弘揚教授治學、學術自由和科學民主的精神,充分發揮教授在學校改革、建設與發展中的作用,促進學校學術水平和教育質量的全面提高,學校決定,成立以學科帶頭人為主的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和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等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術(教授)委員會是學校有關學術評議和學術諮詢的機構,是審議學科、專業的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申報和涉及學術道德等有關學術事項的學術組織。
第三條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在學校領導下開展工作,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在學院領導和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學術(教授)委員會以促進學科建設、繁榮科學研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為宗旨,為創建國內一流的教師培養培訓基地和特色鮮明的教學研究型大學作貢獻。
第二章組成和聘任
第五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委員的基本條件:
(一)在職在崗,且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身體健康;
(二)嚴謹治學,為人師表,堅持原則,顧全大局,辦事公道;
(三)在教學科研方面取得突出的業績,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影響;
(四)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有較強的參與熱情;
(五)原則上在退休前能夠完成一屆學術(教授)委員會工作。
在符合的基本條件的前提下,委員的遴選原則上應優先考慮以下人員:國家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國務院政府津貼獲得者、四川省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四川省學術和技術帶頭人及後備人選、“百千萬”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國家(省)“教學名師”獎獲得者、教學科研成績突出且為“雙高”的教師。
第六條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組成。
(一)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由學院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一般5—11人(單數),其中專任教師應占2/3以上,任期三年。
(二)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委員通過學院提名推薦或3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聯名推薦,符合條件的候選人,經學院全體教師差額選舉產生。
(三)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任委員由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主任委員須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學院院長(具有高級職稱)應進入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原則上不擔任主任委員。
(五)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的組成要充分考慮學科分布和委員的代表性。
第七條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組成。
(一)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由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特設委員和知名專家組成(單數),任期三年。
(二)特設委員由學校主管師資隊伍、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工作的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負責人擔任。特設委員為崗位職責行為,無任期,崗位調整時,委員資格自然變更。
(三)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主任委員由學校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全體會議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第八條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日常事務。辦公室掛靠人事處,成員由人事處、教務處、研究生學院、科研處、計畫財務處等部門人員組成。
第九條學校、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聘任。
第十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一)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工作原因調離學校的;
(三)特設委員因崗位職責發生變動的;
(四)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委員會會議,或連續1年不能參加委員會會議的;
(五)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適合再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十一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因上述原因出現的委員缺額,需及時增補,經學校審批同意後,按本章程第五、六條規定的程式選舉產生。
第三章職責與義務
第十二條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校發展戰略及規劃;
(二)審議學校學科發展、師資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學科、專業設定方案;
(四)審議學校重點學科及學科帶頭人的重要事項;
(五)審議學校特聘崗位、重點人才工程設定及人員聘任有關事項;
(六)審議教學、科研機構的設定方案;
(七)審議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等有關學術事項;
(八)審議涉及學術道德問題的相關事項;
(九)討論校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學術(教授)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十)其它需要學術(教授)委員會討論的學術事項;
(十一)學術(教授)委員會就有關問題向學校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具有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院發展戰略及規劃;
(二)審議學院學科、專業、科研和教師隊伍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三)審議學院的教學、科研機構設定;
(四)審議學院博士點、碩士點和本、專科專業申報的重要事項;
(五)討論、規劃、指導學院科研項目申報事項,督促科研項目完成;
(六)審議推薦學院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報獎等事項;
(七)審議學院有關學風、教風及違反學術道德的事項;
(八)討論院長認為有必要提交學術(教授)委員會的其他事項;
(九)其它需要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討論的學術事項;
(十)向學院提出相關建議。
第十四條學術(教授)委員會成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術(教授)委員會章程,認真履行章程規定的各項職責;
(二)積極參加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推動委員會工作;
(三)就學術委員會職責範圍內的事項發表意見和建議。
(四)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對委員會內部討論的相關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十五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在主任委員的主持下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實行例會和臨時會議制度。
(一)會議由學術(教授)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到會,可委託副主任委員召集)。
(二)會議必須達到全體委員數的2/3以上(含2/3)方可開會。
第十七條學術(教授)委員會會議議題的確定:
(一)委員會主任提出;
(二)學術(教授)委員會3名以上(含3名)的委員在其職權範圍內提出;
(三)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和各行政職能部門提出。
第十八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實行集體決策,重大事項投票表決制度。可採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不能由他人代替表決或投票,所表決的議題贊成票超過應到委員的1/2,方為通過。
第十九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對所討論的議題要充分醞釀,委員要充分發表意見。如對重要問題產生較大分歧時,除特殊情況須作出決定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在繼續深入調查研究和交換意見的情況下,再行表決。
第二十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委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所討論的議題如與本人或其親屬相關,該委員應按照有關迴避的規定予以迴避。
第二十一條學術(教授)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在異議期內如有人提出異議,須徵得半數以上委員同意,方可召開全體會議複議。經複議通過的決定不再複議。
第二十二條學術(教授)委員會討論和審議的議題,辦公室及時整理形成會議紀要,由委員會主任委員審核簽字後提交學校領導和相關部門,並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三條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接受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的學術指導。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中,若有重大爭議或重大異議,應按相關程式提交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複議,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複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自學校校長辦公會審議批准之日起施行,原有規定相應廢止。
第二十五條學院學術(教授)委員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和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工作細則,經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學校學術(教授)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四川師範大學
二O一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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