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時復命制

對任何命令不管能否完成,受令人都要在規定的時間向下令人復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小時復命制
  • 類型:制度
  • 隸屬:要及時向下令人復命
  • 時限:4小時
制度簡介
1、完成任務後,受令人要及時向下令人復命;
2、受令人在開始執行任務後發現有困難或阻力,經努力仍無法按時、按標準完成任務,要立即向下令者復命,講明不能完成任務的困難和原因,這時下令人可根據情況更改或撤消原命令、或重新下達命令,規定時間一般不超過四小時;
3、部門之間互相交辦的工作,只要接受了,不管完成與否,必須“四小時復命”;
4、上級對下級同樣遵守“四小時復命制”;
5、“四小時復命制”的概念並不是指要在四小時內完成任務,而是從完成或發現完不成任務的那一刻算起,要在四小時內將結果報告給下令者;
6、責任承擔:在“四小時復命制”的原則下,受令人如果確實無力完成任務,但把該情況在四小時內及時報告給下令人,則未完成的各項後果受令人不承擔責任;如果沒有報告,由此給公司造成損失,則受令人要承擔責任,不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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