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統籌規劃文化、旅遊、文物領域事業發展,擬訂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旅遊和文物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改革。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備案、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
(二)組織擬訂全旗文化、旅遊、文物領域人才發展規劃,推動高素質專業化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人才、技術交流與合作。
(三)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旗藝術教育工作。指導並推動全旗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四)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完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提升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
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旅遊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五)負責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六)組織開展文物資源調查,擬訂全旗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協調和指導全旗文物保護工作,依法組織督察督辦文物違法重大案件,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犯罪案件。
(七)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傳統村落、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旗重大文物保護和考古項目的實施。承擔推薦全國、全區、全市和全旗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確定四子王旗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有關工作。
(八)負責推動全旗文物和博物館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旗文物和博物館的業務工作,協調博物館間的交流與合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
(九)擬訂文物和博物館科技、信息化的保護規劃並推動落實,組織開展重大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工程,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十)統籌規劃文化、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
(十一)管理全旗重大文化、旅遊活動,指導重點文化、
旅遊設施建設。組織全旗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促進文化、旅遊、文物產業市場推廣和對外合作。
(十二)指導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三)指導和監管全旗文化、旅遊、文物市場綜合執法工作,配合有關單位查處跨區域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十四)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宣傳工作。指導、推進文化和旅遊事業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十五)指導、管理文化和旅遊事業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組織開展區域性合作,推動四子王旗文化走出去。
(十六)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
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七)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應急管理、文明創建、檔案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事務、車輛管理、
民族宗教工作,辦理代表議案、政協提案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負責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合規性審查、報備工作。負責單位精準扶貧工作和機關工青婦工作。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專業技術職稱評聘、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組織擬訂人才隊伍建設及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文化、旅遊、文物人才培養實績考核工作。
負責部門預決算、相關專項財政資金和內控工作管理。負責財務、資產管理。負責“五險一金”測算及繳納工作。負責全旗文化、旅遊和文物統計工作。負責採購工作和局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和監督局屬單位財務、資產管理。
(二)產業發展股。擬訂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旅遊產業及新業態發展,促進文化、旅遊產業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培育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文化、旅遊產業重點展會、論壇等活動。負責全旗文化旅遊項目與招商工作。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承辦全旗重大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負責指導全旗文化和旅遊、文化遺產文創產品工作。
擬訂音樂、舞、曲、戲劇等文藝事業和烏蘭騎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藝術創作,組織實施重點題材藝術創作項目,扶持體現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指導所屬文藝院團業務建設和內部管理,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指導全旗藝術教育工作。指導、協調全旗藝術展演以及重大文藝活動。指導全旗烏蘭牧騎事業發展。
擬訂文化、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旗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旗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導向性、示範性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活動。指導民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圖書館、文化館、美術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民間藝術之鄉和文化志願服務隊伍建設。指導全旗重點及基層文化、
旅遊設施建設,規範運行評估。
承擔文化、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和四季旅遊(鄉村旅遊),承擔紅色旅遊相關工作。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的規劃。指導文化公園建設。統籌、負責行業脫貧攻堅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對港澳台及對外交流和宣傳推廣活動。組織開展國內旅遊市場宣傳推廣工作。承擔區域性文化、旅遊對外及宣傳、交流合作等相關事務。
(三)審批股。起草文化、旅遊和文物行業規章草案。開展調研並提出政策建議。擬訂文化、旅遊、文物行業規章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文化、旅遊、文物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複議、行政審批、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文化、旅遊、文物領域各類社會組織前置審核工作。負責文物和博物館有關審核備案、審批事務及相關資質資格認定的管理工作。負責信訪維穩工作。
(四)綜合股。擬訂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各級
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傳承人申報和評審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檔案及相關資料庫建設。指導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組織實施傳統工藝振興計畫。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利用工作。
指導全旗文物保護和文物安全工作。負責對全旗文物行政執法、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文物案件,配合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不可移動涉案文物鑑定工作,打擊文物犯罪。配合全旗境內重大文物和考古項目的實施。負責組織推薦全國和自治區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烏蘭察布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負責全旗文物保護項目的審核和申報。負責組織實施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程。負責全旗不可移動文物資源資產調查工作。指導全旗長城保護工作。
擬訂全旗博物館、紀念館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博物館、紀念館業務工作規範實施。組織開展館藏文物普查、鑑定、定級及文物檔案管理,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可移動涉案文物鑑定工作。負責審核申報館藏文物的預防性保護和修復項目。負責全旗博物館紀念館監督管理。承擔扶持和規範民間博物館的發展工作。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徵集工作。
擬訂文化、旅遊、文物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文化、旅遊、文物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擬訂文化、旅遊、文物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等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規範並監督實施。協調督辦文化、旅遊、文物市場舉報投訴。指導、監督全旗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旗跨區域文化、旅遊、文物市場重大案件。監管文化、旅遊、文物市場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承擔假日旅遊市場、旅遊安全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協調開展全旗導遊資格考試、導遊等級考試等相關工作。指導、負責行業掃黑除惡和掃黃打非工作。負責行業安全生產和食品安全指導、監管工作。
負責機關及局所屬單位意識形態、新聞宣傳和信息報送工作。指導、協調機關電子政務和信息化建設。負責文化、旅遊、文物領域智慧網際網路及微信公眾號和機關網站等新媒體的建設、運營工作。擬訂文化、旅遊、文物事業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藝術創作科研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文化、旅遊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廣。組織協調文化、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工作,推進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開發利用。指導文化、旅遊裝備技術提升。指導文化、旅遊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工作。負責組織指導文物保護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宣傳工作。
機關黨組。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人員編制
旗文化和旅遊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任四子王旗文物局局長)。
旗文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現任領導
局長:郝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