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子王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四子王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室批准的《四子王旗機構改革方案》和旗委辦公室、旗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四子王旗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四子王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旗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市委和旗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子王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 所屬部門:四子王旗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四子王旗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旗人力資源開發規劃、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擬訂全旗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完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
(四)統籌推進建立覆蓋城鄉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全旗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擬訂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旗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全旗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實施全民參保計畫,按國家要求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
(五)負責全旗就業、失業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以及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相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穩定運行。
(六)落實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商協調機制。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七)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旗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繼續教育和博士後管理等政策,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落實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旗(回旗)工作政策。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部分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建立職業技能多元化評價機制。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等人事綜合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表彰獎勵制度,綜合管理全旗表彰獎勵工作,承擔全旗評比達標表彰等工作,根據中央和自治區審批授權承辦以旗委和政府名義開展的旗級表彰獎勵活動。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旗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決定、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牧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組織擬訂我旗外出務工人員綜合服務管理規劃、政策,落實針對外出務工人員的人力資源開發與社會保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管理旗外出務工人員綜合服務管理工作。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
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規範和最佳化對外辦理事項,落實國家職業資格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就業和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方式,加強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旗農牧和科技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政策制定上,A類人員的政策由旗農牧和科技局會同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落實,B類和C類人員的政策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旗農牧和科技局落實。在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的組織實施上,繼續使用現有的“外國人來華工作管理服務系統”,由旗農牧和科技局負責管理維護;繼續使用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外國專家局聯合印製的《外國人工作許可證》,A類和B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旗農牧和科技局會同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C類人員的工作許可由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兩部門發放工作許可前均應會簽移民管理部門。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文書檔案、機要、保密、督查檢查、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投資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各股室、單位重點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與輿情監控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網際網路十政務服務”工作。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等工作。組織實施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
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前瞻性政策研究、科研課題和綜合性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合法合規性審查、報備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社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批。擬訂全旗勞動人事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信訪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二)人力資源股。貫徹國家、自治區、烏蘭察布市和我旗人才開發政策。編制全旗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重大人才項目活動,開展國際和區域人才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按管理許可權承擔旗本級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全旗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選拔工作。組織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
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旗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承擔旗本級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崗位聘用和科級幹部任免職備案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聘任後的業績評價和管理等工作。
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福利、離退休等政策。擬訂全旗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旗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旗表彰獎勵制度,按照管理許可權開展工作。綜合管理全旗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三)社會保障股。擬訂全旗就業創業規劃、計畫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貫徹並組織實施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落實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貫徹落實全旗失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貫徹國家、自治區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並組織實施全旗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傷協定機構管理、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負責旗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旗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關於機關事業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旗本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四)規劃財務與基金(資金)監督股。擬訂全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牽頭組織實施。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社會保險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基金預測預警工作。
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依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人才開發基金及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對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管。參與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
(五)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股(職業能力建設)。擬訂全旗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技能鑑定和技能競賽。許可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負責日常監管。貫徹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
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落實全旗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負責相關考試違紀人員處理。承擔全旗博士後管理、留學人員管理服務工作。貫徹落實並組織實施C類國(境)外人員來我旗就業管理規定。
(六)勞動監察仲裁股。貫徹勞動標準,落實特殊工時 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布制度。落實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落實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
貫徹國家、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貫徹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旗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轄區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案件,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旗勞動監察工作。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統籌協調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農牧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旗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負責我旗外出務工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 法並組織實施。
(七)人事檔案信息管理股。負責全旗機關事業單位的事業人員及工勤人員和企業人員的人事檔案管理、查閱、整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路安全及視頻會議室,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保密工作。

人員編制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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