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研究提出涉及交通運輸領域的城鄉建設與管理方面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建議。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及我旗有關交通運輸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規劃。組織擬訂全旗交通行業發展戰略,參與擬訂物流行業發展戰略和規劃,執行有關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建設工作。提出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金以及其他涉及財政、土地、價格、融資等方面的建議,審核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防範政府性債務風險。負責交通運輸行業技術行政管理工作。
(三)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管理維護工作。管理超限運輸、涉路工程和收費公路相關事項,指導公路養護、路政、運營服務等工作。承擔公路統籌調度、路網監測工作。承辦農村公路相關工作。
(四)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公路水路建設項目設計審批、施工許可、造價定額、招投標、從業資質、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等監督管理工作。
(五)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運輸市場管理工作。監督指導道路水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輸場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管理、相關行政許可等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網約車等城市客運管理。指導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管理。
(六)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工作。制定公路水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監測分析相關路網運行情況,發布相關信息。負責調控全旗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
(七)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行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重大案件調查和跨行政區域執法,承辦指定管轄案件。
(八)監督指導全旗公路水路行業環保節能、污染防治工作。
(九)指導全旗公路水路行業科技創新推廣,指導信息化、標準化工作。
(十)指導全旗公路水路行業改革工作和信用體系建設。
(十一)指導交通運輸領域人才隊伍建設,開展對外人才、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二)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十三)完成旗委和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與旗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項目勘察設計審批,提出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行業審查意見。旗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公路水路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
2、與旗運管所的有關職責分工:城鄉客運管理事權和管理職責由四子王旗運管所負責。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城鄉客運運營管理,參與城鄉客運相關設施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擬訂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
3、與旗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旗交通運輸局負責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的管理。旗水利局負責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導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
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組織協調局機關政務工作,承擔局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承辦局領導公務活動安排和對外聯絡;承擔綜合性檔案起草、文電運轉、公文處理、政務值班、印鑑管理、重要事項督查、保密、檔案、信訪、編史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指導行業新聞宣傳工作,協調機關後勤工作。
負責機關機構編制、人事任免、幹部監督、培訓教育、工資社保、年度考核、出國(境)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指導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組織政策調查研究,承擔改革協調工作。指導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研究提出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的建議。配合“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檔案合法合規性審查、報備工作和市場公平性競爭審查、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普及各項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負責行業行政監督管理工作,擬定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負責漁業船舶執法監督管理。負責重大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本行政區域執法,承辦制定管轄案件。承擔行業黨風廉政建設。
(二)計畫財務股。研究提出交通行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內部控制規範的牽頭工作,承擔投資項目資金籌措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以及建設資金的請撥款工作。承擔一般預算資金、專項資金安排建議、決算編制、政府採購、信貸、利用外資等有關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監督管理工作,防範和化解政府性債務風險,指導所屬單位財務工作,組織實施交通行業重大財務收支和經濟效益的審計。負責交通行業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審計工作。審查和評價行業內部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和有效性。
(三)規劃建設股。擬訂全旗公路水路相關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綜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參與擬訂物流業及其他相關規劃工作。提出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議,承擔相關建設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協調公路水路行業環保節能、污染防治等工作,承擔統計分析工作。
負責公路建設項目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標準;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批、施工許可、實施監督和竣工驗收工作,監督指導工程造價、招標投標、從業資質、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承辦交通運輸行業技術行政管理日常工作。
負責公路養護、路政、收費、運營服務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相關政策、制度、標準。監管超限運輸、涉路工程和收費公路相關事宜。承擔公路統籌調度、搶險救援工作。負責農村牧區公路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地區交通科技項目申報、協調、行業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及推廣套用等相關工作。配合交通系統公路工程學會開展工作。負責交通戰備工作。
(四)運輸管理股(行政審批股)。負責道路水路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研究提出相關政策、制度和標準的建議並監督實施。負責全旗區域內道路旅客運輸影響評價管理。監督指導道路水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客貨運輸場站經營、機動車維修、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從業人員管理等工作。負責組織全旗客、貨運站場建設計畫的申報及驗收工作。指導公共汽車、出租汽車、汽車租賃、網約車等城市客運管理。組織協調重點物資、緊急客貨運輸。指導碼頭養護、船舶登記、檢驗和船員管理。負責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水上交通管制、通信導航、救助打撈等工作。負責全旗道路客貨運輸站場經營、駕駛員培訓等相關行政許可事項。負責全旗超限運輸、涉路施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工作。
(五)質量監督管理辦公室。貫徹執行交通工程管理政策,組織檢查有關交通工程建設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程進度、質量監督和投資監督等管理職責。指導交通運輸基礎設施管理和維護。組織公路及其設施建設的質量監督。
(六)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傳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檔案、會議精神,並監督有關部門和單位抓好落實,擬訂公路水路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導行業安全生產和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監督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配合安全生產相關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人員編制
旗交通運輸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旗交通運輸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旗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