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監督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的執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縣委和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委和縣政府有關部門、下級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委和縣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縣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縣屬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縣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省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縣級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全縣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承擔國有企業監事會職責。檢查企業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的情況。檢查企業負責人的經營行為,並對其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及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組織所監管企業實施全面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國有企業的經營方針、投資計畫、改制、產權轉讓、國有股權管理、重大資產處置等重大事項。檢查國有企業財務會計資料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驗證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企業的經營效益、利潤分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資產運營等情況,促進整改,建立防範機制。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縣審計工作統籌,明晰審計機關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法制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及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負責擬訂審計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審計項目計畫並對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動態管理。負責審計情況統計分析和報表報送。負責審計業務綜合分析、審計結果反映出的問題研判等相關工作,對審計成果進行整理研究和綜合利用。承擔特約審計員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工作。負責退休幹部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縣政府裁決中的有關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監督檢查局機關的審計業務質量,受理信訪舉報,負責對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線索的移送協調。推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負責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部門落實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整改事項。對縣審計局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
(二)財政稅收金融投資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本級及縣直各部門、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組織審計下級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其他財政收支和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開展稅收征管和社會保險費徵收審計。組織審計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組織審計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縣級投資和以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關係到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項目審批、征地拆遷、環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採購、工程結算、資金管理和建設運營等全過程跟蹤審計監督。
(三)行政事業企業審計股。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及直屬單位、下級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組織審計縣政府相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縣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國有企業和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以及財務收支。組織審計國有企業、縣政府規定的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投資、運營和管理情況,組織審計縣屬境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以及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組織跟蹤審計黨和國家及省市縣委、省市縣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審計農業農村、扶貧開發以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和建設項目。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
(四)經濟責任審計股(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股、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組織對縣委管理的縣直部門黨政主要領導幹部、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以及下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組織審計縣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國有企業的縣管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組織開展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承擔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有關工作。
(五)下屬事業單位--嘉蔭縣固定資產投資主評審中心
1、協助縣審計局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
2、對本縣使用財政資金及國有獨資(控股)公司投入資金等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3、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等,依法進行審計。
4、對政府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有關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
5、對全縣政府投資審計工作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匯總工作。
6、承辦縣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