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氣候〔2014〕1828號印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該《辦法》共12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
- 推出日期:2014年8月6日
- 包含:共12條
- 執行日期: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辦法,附表,附表1,附表2,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4〕18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中組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統計局、國家林業局、國家能源局、認監委、標準委: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並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是強化政府責任,確保實現“十二五”碳強度降低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2〕68號)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對各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落實各項目標責任進行評估,現予印發。請認真落實。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強度降低目標責任評價考核制度,並將二氧化碳排放強度降低指標完成情況納入各地區(行業)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是強化政府責任,確保實現“十二五”碳強度降低目標的重要基礎和制度保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國發〔2011〕4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通知》(國辦函〔2012〕68號)的有關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對各地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對落實各項目標責任進行評估,現予印發。請認真落實。
考慮到今年首次開展考核評估工作,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評估各項準備工作。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於9月15日前向我委上報自評估報告和數據核查表。有關具體事項另行通知。
附屬檔案: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
辦法
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責任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11〕41號),為完成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任務,紮實推進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確保實現“十二五”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評估工作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工作落實的總體要求,堅持目標導向、突出重點、易於操作、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評估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評估內容為任務與措施落實情況、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落實情況等。
第五條 考核評估採用百分制評分法,滿分100分。考核評估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評估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其中,“合格”的前提條件是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和累計進度目標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兩項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論總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評估結果均為不合格。
第六條 考核評估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五年為一個考核評估期,採用年度考核評估和期末考核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評估期的每年下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評估期結束後的第二年下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 考核對象自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 “省級人民政府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考核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準備考核材料,填寫“數據核查表”,開展自評估,並於每年7月底前將自評估報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
(二)初步審核。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能源局、林業局組成考核評估工作組,對各地提交的自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初步審核。
(三) 現場評價考核。考核評估工作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集中核查和重點抽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估報告,並反饋意見。
(四) 考核結果審定與公布。發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將綜合考核評估報告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評估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對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條 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評估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評估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因失職瀆職等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條 考核評估工作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工作落實的總體要求,堅持目標導向、突出重點、易於操作、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評估對象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四條 考核內容為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完成情況,評估內容為任務與措施落實情況、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落實情況等。
第五條 考核評估採用百分制評分法,滿分100分。考核評估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評估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其中,“合格”的前提條件是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和累計進度目標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兩項指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論總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評估結果均為不合格。
第六條 考核評估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五年為一個考核評估期,採用年度考核評估和期末考核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評估期的每年下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評估期結束後的第二年下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 考核對象自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 “省級人民政府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考核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準備考核材料,填寫“數據核查表”,開展自評估,並於每年7月底前將自評估報告報國務院,同時抄送發展改革委。
(二)初步審核。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統計局、能源局、林業局組成考核評估工作組,對各地提交的自評估報告和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初步審核。
(三) 現場評價考核。考核評估工作組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集中核查和重點抽查,劃定考核等級,形成綜合考核評估報告,並反饋意見。
(四) 考核結果審定與公布。發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將綜合考核評估報告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定後,向社會公告。
第八條 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評估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九條 對考核評估結果為優秀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予以通報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第十條 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評估結果公告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做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並抄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一條 對在考核評估工作中瞞報、謊報情況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對因失職瀆職等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的,移交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地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省級人民政府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考核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
2、數據核查表
附表
附表1
省級人民政府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考核評估指標及評分細則
考核評估內容 | 考核評估指標 | 分值 | 評分依據 | 評分標準 |
一、目標完成 (50分) | 1.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標 | 25 | 年度計畫目標;核定的各地區年度降低目標完成率 | 根據年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年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5分;低於100%的,得分為年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5。該項指標為否決性指標,未完成年度降低目標,考核評估結果即為不合格。 |
2.“十二五”單位地區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累計進度目標 | 25 | 當年應達到的累計進度目標;核定的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 | 根據累計進度目標的完成情況評分,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達到或超過100%得25分;低於100%的,得分為累計進度目標完成率乘以25。該項指標為否決性指標,未完成累計進度目標,考核評估結果即為不合格。 | |
二、任務與措施(24分) | 3.調整產業結構任務完成情況 | 4 | 同期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或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比上年變化情況 | “十二五”年度第三產業增加值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上升目標考核結果乘以4%,滿分4分;或根據本地區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比上年變化情況進行評分,上升的得4分,持平或下降的,計為0分。 |
4.節能和提高能效任務完成情況 | 4 | 同期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 | “十二五”年度單位GDP能耗降低目標考核結果乘以4%,滿分4分。 | |
5.調整能源結構任務完成情況 | 4 | 同期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或水電、核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比上年變化情況及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比上年變化情況 | “十二五”年度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上升目標考核結果乘以4%,滿分4分;或根據本地區水電、核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占一次能源消費的比重和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的比重兩項指標比上年變化情況進行評分,其中水電、核電、風電和太陽能發電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比上年有所上升的,得2分,持平或下降的,計為0分;煤炭占能源消費總量比重比上年有所下降的,得2分,持平或上升的,計為0分。 | |
6.增加森林碳匯任務完成情況 | 4 | 同期主管部門的考核結果;或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積及年度森林撫育合格面積 | “十二五”年度森林碳匯相關考核結果乘以4%,滿分4分;或根據本地區年度新增造林和森林撫育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分,其中年度新增造林合格面積達到年度計畫任務100%及以上的得2分,達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計為0分;年度森林撫育合格面積達到年度計畫任務100%及以上的得2分,達到60%及以上的得1分,60%以下的計為0分。 | |
7.低碳試點示範建設情況 | 8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1) 對國家確定的低碳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轄區內有國家低碳試點城市的省(自治區),得2分; (2) 對轄區內有列入國家級低碳專項試點(如交通、住建)或已經開展由省級人民政府組織低碳城市試點的省(自治區)、組織低碳區縣試點的直轄市,得2分; (3) 在轄區內開展低碳產業園區、低碳社區試點的,得2分; (4) 已制定省級層面低碳發展規劃或應對氣候變化規劃的,得2分。 | |
三、基礎工作與能力建設(26分) | 8.對所轄地市州或行業目標分解落實與評價考核情況 | 4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1) 凡設定本地區二氧化碳強度年度降低目標並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畫,得2分; (2) 將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標分解落實到所轄地市州或行業,得1分; (3) 發布本地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考核實施方案,並對所轄地市州或行業開展評價考核,得1分。 |
9.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核算制度建設及清單編制情況 | 6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1) 已按照《關於加強應對氣候變化統計工作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本地區基礎統計與調查制度及職責分工,視情評分,最高3分; (2) 根據國家主管部門相關要求,按時完成本地區清單編制工作,得3分。 | |
10.低碳產品標準、標識和認證制度執行情況 | 4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認監委下發的管理辦法開展相應試點,制定鼓勵和採信措施,扶持引導本地區相關企業獲得低碳產品認證,引導低碳消費工作,視情評分,最高4分;沒有開展上述工作的,計為0分。 | |
11.資金支持情況 | 6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從本地區財政資金設定或從節能減排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等資金中安排資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或低碳發展相關工作,根據執行情況進行評分,最高6分。 | |
12.組織領導和公眾參與情況 | 6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1) 建立省級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及部門分工協調機制,並實際運作,得2分; (2) 設立應對氣候變化專職管理機構,並完善工作機制,得2分; (3) 組織開展“全國低碳日”等相關活動,全方位、多層次加強宣傳引導,得1分; (4) 開展具有特色的其他宣傳活動,得1分。 | |
四、其他(6分)* | 13.體制機制等開創性探索 | 6 | 相關的正式檔案材料;實地核查 | 開展體制機制創新,在碳排放交易、總量控制、企業溫室氣體報告方面開展探索,發揮示範引領作用的,給予適當加分,每項2分。 |
小計 | 100 |
* 此項為參考分數,不計入總分,主要反映地方的工作狀況,在總體評價中予以考慮。
附表2
數據核查表
項 目 | 單位 | 2010 | 2011 | 2012 | 2013 | 2014 | 2015 | 數據來源和責任單位 | |
地區生產總值指數 | |||||||||
煤品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無煙煤 | 萬噸 (實物量) | ||||||||
煙煤 | |||||||||
褐煤 | |||||||||
洗精煤 | |||||||||
其他洗煤 | |||||||||
煤製品 | |||||||||
焦炭 | |||||||||
焦爐煤氣 | 億立方米(實物量) | ||||||||
高爐煤氣 | |||||||||
轉爐煤氣 | |||||||||
其他煤氣 | |||||||||
煤品消費二氧化碳排放量 | 萬噸二 氧化碳 | ||||||||
油品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原油 | 萬噸 (實物量) | ||||||||
汽油 | |||||||||
煤油 | |||||||||
柴油 | |||||||||
燃料油 | |||||||||
石油焦 | |||||||||
液化石油氣 | |||||||||
煉廠乾氣 | |||||||||
其他石油製品 | |||||||||
油品消費二氧化碳排放量 | 萬噸二 氧化碳 | ||||||||
天然氣消費量 | 萬噸標煤 | ||||||||
天然氣 | 億立方米(實物量) | ||||||||
液化天然氣 | 萬噸 (實物量) | ||||||||
天然氣消費二氧化碳排放量 | 萬噸二氧化碳 | ||||||||
外省電力調入量 | 億千瓦時 | ||||||||
外省電力調入蘊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萬噸二氧化碳 | ||||||||
本省電力調出量 | 億千瓦時 | ||||||||
本省電力調出蘊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 萬噸二氧化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