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創辦人是單一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僅為1人。各國公司法或商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人數一般都有最低數額的規定。比如,英國、法國、愛爾蘭、盧森堡、比利時、日本都是7人;德國為5人。挪威、瑞典3人。義大利、瑞士、奧地利2人。而“美國標準公司法”對此則無規定,一人或數人都可。
美國立法者認為發起人人數的限制是很容易繞過去的,比如規定創辦人最低額為2人,則一個人找一個受他控制的人作為合作者是非常輕而易舉的,這樣,雖然名義上是兩人創辦的,但實質上創辦人還是一個人。因而美國立法允許單一創辦人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