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借款人貸款限額

單一借款人貸款限額是監管當局規定的商業銀行對同一客戶的所有貸款之和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一定百分比。為防範貸款風險集中,許多國家的監管法律法規中都有關於單一借款人貸款限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為10%,美國10%,荷蘭15%,比利時20%,法國75%。這裡的 “貸款”,包括傳統的貸款,以及貸款承諾、提供的擔保和開具的信用證、給予的透支和體現便利等。

在認定“單一借款人” 時,一般根據三個因素將不同借款人的貸款進行合併視為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 ①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是否相同,如對不同借款人的貸款依賴於同一還款來源,則應將這些貸款合併。②借款人是否受到共同的控制,對總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貸款應當合併,如對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同時都有貸款則應合併,如對母公司沒有貸款只對不同的子公司有貸款,則根據各子公司之間財務依賴性和財務流動性程度的大小確定是否將這些貸款進行合併。③對合夥、合資公司,如果合夥、合資者對其他合夥、合資者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時,則對各個合夥、合資者的貸款應當合併計算。進行貸款合併也有例外情況,比如有充分擔保的貸款、有充分流動性抵押品的貸款以及對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可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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