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達摩法論

喬達摩法論,印度古代法論之一,可能是現存諸法論中最早的一種,約成書於公元前6—前4世紀。內容有較大的相對獨立性。除摩奴外未提到過任何其他法論作者,而這個摩奴也不是寫那著名的《摩奴法論》的人。完全用散文體寫成,材料安排缺乏系統性和邏輯性,所論涉及訴訟的也很少,說明它是一部早期著作。實際上從內容到形式都更像格言式的法經,上屬於《娑摩吠陀》,且比現知的其它4種法經(皆屬《黑耶柔吠陀》系統)產生得早,故有人稱之為《喬達摩法經》。另有人判斷它不過是研究《娑摩吠陀》的喬達摩派學者所用的一種手冊,最初只在本派內部流傳,後來才受到所有婆羅門的承認。語言比較符合巴你尼(公元前4世紀人)語法規則,則是後世千百年間受古典語法嚴格訓練的婆羅門學者在學習和研究過程中不斷修改的結果,不說明其晚出。共28章,內容為: 法的來源、對於童蒙和梵行期學子的要求、人生四行期、家居期的責任和義務、五種日常祭祀、敬客、禮敬的方式和受尊敬者的位次、婆羅門的生計、結束梵行期後成為家主者應守的規矩、國王和精通吠陀的婆羅門如何支撐道德秩序、國王的法和他怎樣行使司法職能、對於各種罪行的不同懲罰、人如何由於親屬故去、流產和接觸賤民等原因而成為不潔者、獻給已故先人的祭品、有關學習吠陀的規定、食物禁忌、婦女的義務、關於締結婚姻的規定、使人失去種姓的各種罪愆、贖罪苦行、適用於殺人和通姦罪的贖罪苦行、秘密的贖罪苦行以及種種其它名目的苦行、家庭財產的分配、繼承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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