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簡介
喬洪,男,原籍
山西昔陽,中國共產黨員,大專文化,高級
經濟師。曾任
共青團貴州省畢節地委書記、畢節地區納雍縣縣長、畢節地區輕紡工業局局長、貴州省輕紡工業廳副廳長,
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中國貴州茅台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黨委副書記。
1953年出生於一個革命家庭,6歲時跟隨父母到
貴州。
1960年代末,喬洪在貴州參軍,1975年離開部隊,進入國家機關工作。先是在畢節地區廣播局,後任畢節地委機關秘書、科長、共青團畢節地委書記,在貴州最窮的縣之一畢節地區納雍縣做過縣長,擔任過畢節地區輕紡工業局局長。這期間,喬洪讀完了經濟管理專業大專。
2010年1月15日,貴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貴州省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改革茅台
喬洪上任之後,全面開始了茅台的市場開拓,在全國大規模鋪設專賣店,不斷開發各種不同規格、不同系列、不同品種的酒,迄今品種已近200種。茅台還為機關、團體和知名人士定製專用產品,為黨政軍部門和大企業封壇窖藏茅台酒。茅台很快走出低谷。
喬洪2000年從
貴州省輕工業廳副廳長調任茅台總經理時,茅台的銷售額只有9.8億元,而到2006年的數字是62億元。茅台銷售額7年至少增長7.48倍的秘密,不能不說主要得益於喬洪大規模建立的專賣店及網路銷售渠道。2007年3月19日,喬洪在首屆“中國酒業行銷金爵獎”上獲得行銷成就獎。
喬洪2000年來到茅台。
貴州茅台是茅台集團旗下控股子公司,使貴州茅台2005年銷售額為39.3億多元,2006年銷售額達到48.96億多元,淨利潤15億元,同比分別上升25%和34%,每股收益高達1.59元,發展勢頭良好。2007年一季度,公司主營收入和淨利潤又同比上升17%和24%。業內認為主管銷售的喬洪對此“功不可沒”。
巨額受賄
2000年,喬洪從貴州省輕工廳副廳長的職位“下放”到下屬企業貴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總經理。
2007年5月14日,貴州茅台發布公告:喬洪因工作原因調任貴州省國資委副主任。
2007年4月30日,主管茅台酒銷售業務的喬洪與朋友吃飯時,被貴州省紀委的人員帶走,隨後被“雙規”。此前,喬洪四弟
喬建華在4月1日被帶走;4月下旬,兄弟倆的妻子也分別被帶走;5月12日,喬洪之子
喬木在北京失去自由。
2007年5月18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委會研究決定,對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喬洪進行立案調查,並採取“兩規”措施。
中共貴州省紀律檢查委員會有關負責人介紹,喬洪在2002年組織銷售業績較好的部分經銷商及茅台集團部分先進工作者赴韓國觀看世界盃足球賽活動中,涉嫌接受承辦單位賄賂。
喬洪落馬是因為在茅台組織部分經銷商到韓國旅遊時收受了不該拿的錢款。事件的起因,是茅台2002年組織經銷商前往
韓國觀看“世界盃”,這次活動由茅台在煙臺專賣店的江姓經銷商代理。這位江姓經銷商幾次倒賣後,從中獲利200多萬元,而在活動經費報銷單上籤字的就是喬洪。此後,江姓經銷商用現金答謝喬洪。2007年3月15日,江姓經銷商到重慶參加糖酒訂貨會時被警方帶走。
2008年10月28日,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公開審理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喬洪等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底至2007年3月,喬洪先後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弟喬建華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1442萬餘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還指控:喬洪尚有折合人民幣840萬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公開審理
審理
2008年10月28日,貴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喬洪案在貴州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經銷商1萬英鎊供其子留學英國
檢察院指控,喬洪為供應商、廣告商、經銷商謀取利益,先後多次單獨或夥同其弟喬建華收受21人近百次的賄賂,受賄財物折合
人民幣1442萬餘元,其中包括有經銷商提供1萬英鎊供其子喬木到英國上學。
喬洪及其辯護律師反覆陳述,控方掌握的大部分事實均是喬洪主動供認的,應考慮從輕量刑。據稱,喬洪在“雙規”期間,曾頻繁給貴州省領導寫信,同時不斷主動地向貴州省紀委交待受賄情況。
世界盃時帶150人赴韓觀戰
2008年57歲的喬洪早年曾為貴州官場“
少壯派”代表,30歲出頭即出任畢節地區
納雍縣縣長,此後平步青雲。1996年通過公開招考,被錄用為貴州省輕工廳副廳長,主管酒水行業。2000年初,貴州省輕工廳面臨解散,喬洪被安排至茅台股份任總裁,從政府官員變身為企業管理者。
喬洪於2007年4月30日被貴州省紀委的人員帶走,隨後被“雙規”,於2007年11月前後被批捕。官方公布的案由是,喬洪涉嫌在一起2001年前茅台對經銷商的獎勵活動中受賄。時逢韓國作為東道主之一主辦世界盃足球賽,茅台股份由總裁喬洪領隊,組織了為數150人的公司中高層及優秀經銷商赴韓觀戰。
覺得收一兩萬元是小數目
在庭審結束前,喬洪作了一個簡短的陳述稱,茅台是一個高度集權的企業,而他在位時權力太大,面臨的誘惑也太大了。“茅台一年的銷售額是80億元-90億元,這意味著每天有上千萬的錢物從我手上過賬。”他坦承自己當了幾年老總後,價值觀發生了很大變化,“覺得一兩萬元(指對他的行賄款)只不過是小數目”。
另一位知情者接受記者採訪時曾指出,壟斷性的資源及銷售環節的高額利潤,使得茅台“像個大寶藏,有錢的有勢的有關係的,都想從中牟利”。他說喬洪曾向他抱怨,逢年過節來送禮的人太多。
判決
一審
貴州茅台酒股份公司原總經理喬洪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經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於2010年1月15日依法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被告人喬洪犯受賄罪,判處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
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喬洪於2000年底至2007年3月期間,利用其擔任貴州茅台酒股份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一百餘次分別收受胡某、公某、羅某某等22人的賄賂,折合人民幣總計1323萬餘元;夥同其弟喬建華共同受賄218萬餘元;被告人喬洪另有折合人民幣820萬餘元的巨額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合法。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喬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夥同其弟喬建華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喬洪的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且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還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喬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鑒於其具有主動交代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本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等從輕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同案被告人喬建華亦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終審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喬洪提出
抗訴。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作出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0年3月26日依法對貴州
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總經理喬洪受賄、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