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由
2004年9月20日凌晨30分,
大滿鎮平順村17歲的少女小花(化名)被
掏腸惡魔喬建國跟蹤,黑暗中,小花被人用手和繩子勒暈。和死去的琳子一樣,小花的小腸也被惡魔從下身瘋狂拽出……小花雖經及時搶救挽回了性命,但其身心遭受極大摧殘。
甘肅掏腸手凌晨在廁所將少女小腸掏出!這個張掖掏腸手慘案的製造者作出重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喬建國死刑,以搶劫罪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以強姦罪未遂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五年,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喬建國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對喬建國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同時,法庭分別判決喬建國賠償受害人琳子(化名)和小花(化名)附帶民事訴訟經濟賠償4695.50元和87160.25元。
案件回放
兩少女慘遭掏腸,19歲的琳子是
張掖市甘州區
鹼灘鎮人,在甘州區打工,租住在西關三社某民房內。2004年8月17日晚,人們在琳子租住的房子附近發現其被害身亡,死者被歹徒從下身殘忍地將小腸全部拽出,纏在脖子上,傷害現場和傷害程度慘不忍睹。17歲的小花家住在甘州區大滿鎮平順村,2004年9月初,小花跟隨同村人明某到其在甘州區東街開的牛肉麵館打工。9月20日零時30分,小花起床到麵館外如廁,被掏腸惡魔跟蹤。黑暗中,小花被人用手和繩子勒暈。和死去的琳子一樣,小花的小腸也被惡魔從下身瘋狂拽出。
批准逮捕
2004年10月8日,甘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喬建國批准逮捕。
一審開庭
2005年1月6日,
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肅掏腸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張掖市人民檢察院以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四項罪名對掏腸惡魔喬建國提起公訴。在連續兩天的庭審中,法庭雖然出示了大量的證據,並依法傳喚有關證人出庭作證,但喬建國依然對震驚全國的8·12、9·20兩起慘案拒不承認,直到法庭當庭播放了一個多小時的詳細證據錄像後,喬建國才開始以沉默表示抗拒。
一審宣判
2005年1月17日下午3點30分,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甘肅掏腸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強姦(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琳子(已死)經濟損失4695.5元,其中喪葬費4485.5元,交通費210元,小花(化名)經濟損失87160.25元,其中醫療費用28186元,誤工費4485.5元,護理費用2242.75元,住院一伙食補助370元,營養費1800元,繼續治療費30000元,殘疾賠償20076元,總計91855.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喬建國無視國法,曾因兩次犯盜竊罪被判刑入獄後又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勞動教養。釋放後,被告人喬建國不思悔改,對社會產生仇視心態。為泄私憤,滿足個人私慾,自2004年4月份以來,被告人喬建國乘夜深人靜之際,對單身女青年採取掐脖子、掏腸子等極其殘忍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殘害婦女。並採取毆打、語言威脅等手段,當場劫去他人財物,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未遂)罪、搶劫罪、故意傷害罪,繫纍犯。犯罪動機卑劣,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故意殺死一人,殺傷一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應數罪併罰,從嚴懲處。
發回重審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喬建國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發回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重審開庭
2005年8月18日早晨9時許,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該院大審判廳對張掖掏腸慘案重新進行不公開審理,9·20案件中慘遭掏腸後正在家休養的小花(化名)也帶病出庭。法庭上,喬建國依然拒絕承認張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8·12、9·20兩起案件是其所為,只承認起訴書指控的前面三起未遂案件。法庭依法對原先的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後,中午休息一小時,當日下午1時許繼續開庭。下午3時許,因案情重大,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重審宣判
2005年12月28日,甘肅省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張掖掏腸慘案作出重審宣判,被告人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00元;犯強姦(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賠償受害人琳子(化名)和小花(化名)附帶民事訴訟經濟賠償4695.5元和87160.25元。
宣判後,喬建國再次提出抗訴。
終審宣判
2007年1月17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張掖少女被掏腸慘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對喬建國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喬建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原判喬建國犯搶劫罪、強姦罪(未遂)、故意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喬建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強姦、故意傷害等犯罪事實,屬自首。喬建國犯罪手段極其兇殘,犯罪情節極為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根據本案的具體事實情況,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經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上述判決。
獲得減刑
2009年5月2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喬建國的刑罰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12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將罪犯喬建國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改為五年。
2014年5月20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喬建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服法,確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作出對罪犯喬建國減去有期徒刑一年的裁定。
2018年6月20日,甘肅省酒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罪犯喬建國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雖有悔改表現,但其所犯罪行嚴重,且多次犯罪,又繫纍犯,對其減刑應從嚴掌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套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第六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對罪犯喬建國減去有期徒刑三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不變的裁定(刑期自2011年12月18日起至2029年3月17日止)。
駁回申訴
2016年11月10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喬建國對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強姦罪(未遂)、故意傷害罪一案以原審認定喬建國犯搶劫、故意殺人(未遂)、強姦罪,定性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原審認定喬建國實施8·12、9·20兩起殺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改判等為由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情形,故駁回喬建國的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