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侵權,即指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銷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產品的行為,可不承擔侵權責任。這種情況有人將其概括為善意侵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善意侵權
- 套用學科:法律
- 適用領域範圍:法律
- 法律定義: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
但是如果銷售商在得到專利權人通知之後仍然銷售其庫存的侵權產品,則不能認為其不知情。我國專利法將這種情形具體規定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行為。在這裡,行為的範圍僅限於使用和銷售。對於製造或者進口等,依照現行法行為人應當或者有義務知道其製造、進口的產品是否專利產品。在法律上,專利公告的有關程式提供了了解專利狀況的途徑。有關廠商在製造或者進口產品時應當了解該產品在專利法上的狀態。專利法雖然對不知情而使用或者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也有特別規定,但並不認為這種行為不是侵權行為,只是對在其不知情的期間所為之行為不承擔侵權的賠償責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