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自然資源局

喀什地區自然資源局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喀什地區自然資源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喀什地區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自然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19年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等法律法規及自治區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根據國家、自治區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縣(市)開展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自治區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地區行政區劃範圍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根據國家、自治區規定擬訂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根據國家、自治區規定擬訂地區有關規章,依據許可權合理配置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地區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地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地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地區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地區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地區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地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地區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擬訂和實施地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項目可行性方案。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並牽頭擬訂和實施地區有關規章,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地區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及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地質工作。編制地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地區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地區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蹟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地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區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根據授權,對縣(市)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法律法規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地委、行政公署工作要求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統一管理和協調地區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承擔地區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它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地區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地區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翻譯、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調地區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督查督辦、新聞宣傳、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承擔和參與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參與擬訂有關收益分配製度;監督檢查項目資金的使用;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對局直屬單位和縣(市)自然資源部門財務狀況進行檢查;對自然資源工作經費和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組織人事科(紀檢監察室)。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史志、年鑑的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退休幹部工作;承擔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日常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局。擬訂地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制度,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地區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編制全地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自治區、地區審批的縣(市)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地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地區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自治區、地區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辦法的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縣(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承擔地質遺蹟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護監督科。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及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科。擬訂地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按照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的總體部署,組織實施地區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地區水、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地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工作。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地區自然資源及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地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負責地區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黨政機關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專項登記工作。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承擔地區自然資源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辦法;承擔報地區行政公署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配合地區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做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地區市場調控;負責地區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地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九)礦產勘查開發保護監督科。對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管理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礦山企業年度礦產資源統計數據的審查、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礦業權管理科。擬訂地區礦業權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許可權內礦業權管理和出讓,統計分析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地區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科、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科。編制地區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規劃、測繪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測繪資質和測繪活動,監督實施測繪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測繪成果匯交和目錄編制;負責組織實施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和永久性測量標誌拆遷的報批工作;承擔地區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管理和公共服務、應急保障工作;承擔重要地理信息數據審核並根據授權發布;監督管理地區地圖市場,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檢查地理信息安全和數據保密工作。
(十二)自然資源督察執法科。完善地區自然資源督察制度,組織實施自治區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工作規則等;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地區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地方性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並指導實施;查處地區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地區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縣市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縣市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系統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處理土地糾紛;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人員編制

地區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29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18名(含總規劃師1名、總工程師1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3名。

其他事項

地區測繪中心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自然資源局。
地區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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