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統計局

喀什地區統計局

喀什地區統計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號),制定本規定。

喀什地區統計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

喀什地區統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統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統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統計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組織領導和統一協調全地區統計工作,確保統計數據真實、準確、及時;依照國家、自治區和地區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建立健全地區國民經濟核算體系;組織實施地區國民經濟核算制度和投入產出調查;核算地區生產總值,彙編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
(三)按照國家、自治區和地區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畫、方案;組織實施地區人口、經濟、農業等國情國力普查和重大專項調查;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國情國力、區情區力方面的統計數據。
(四)組織實施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裝卸搬運和其他運輸服務業、倉儲業、計算機服務業、軟體業、科技交流和推廣服務業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收集、整理和提供文化、體育和娛樂業、旅遊、交通運輸、郵政、教育、衛生、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等地區性基本統計數據。
(五)組織實施能源、投資、消費、城鄉居民收支、科技、人口、勞動工資、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等統計調查,收集、匯總、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
(六)組織各縣(市)、地區各部門的經濟、社會、科技和資源環境統計調查,統一核定、管理、公布地區性基本統計資料,定期發布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共享和發布制度。
(七)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和資源環境等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向地委、行政公署及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諮詢建議。
(八)貫徹落實全國基本統計制度和國家統計標準;指導專業統計基礎工作、統計基層業務基礎建設;組織建立服務業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審核、監控和評估制度,開展對重要統計數據的審核、監控和評估工作。
(九)協助地委、行政公署管理和指導各縣(市)統計業務工作和統計隊伍建設;監督管理由國家、自治區和地區提供各縣(市)統計部門的統計事業費和專項基本建設投資。
(十)組織指導地區統計信息自動化建設,建立健全和管理地區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組織協調和統一管理地區統計數據網路。
(十一)收集、整理各縣(市)統計資料,開展對比分析研究工作。
(十二)負責地區地方調查點社會經濟抽樣調查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工作。
(十三)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人事、財務、紀檢監察、文秘、機要、檔案、政務信息、會務組織、退休幹部及信息諮詢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安全、保密、督辦和信訪工作;負責機關黨建工作;協調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政務工作。
(二)業務科。組織實施地區農林牧漁業統計、農村基本情況統計、農業生產條件統計、農業經濟核算,縣域經濟統計;組織實施地區工業、交通運輸、科技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組織實施地區固定資產投資、建築業和房地產業、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旅遊業、服務業、勞動工資統計以及人口抽樣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國家聯網直報調查的統計數據,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加強對規下工業和個體工業抽樣調查;加強對限下商業企業和億元市場及大個體商業統計調查;組織實施地區能源統計調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關調查的統計數據;組織實施對地區主要耗能行業節能和重點耗能企業能源使用、節約以及資源循環利用狀況的統計監測,對有關統計數據質量進行檢查和評估;組織指導有關專業統計基礎工作並進行統計分析。
(三)國民經濟核算科。執行自治區國民經濟核算方案,組織實施國民經濟核算制度,核算地區生產總值;組織實施地區投入產出調查,編制地區投入產出表;對地區國民經濟運行狀況進行統計監督、預測和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巨觀調控諮詢建議;監督管理和指導各縣(市)國民經濟核算工作;整理和提供國民經濟核算資料並開展分析研究。
(四)綜合法規科。負責年度統計年鑑、領導幹部手冊、年度統計公報、統計月季報等資料的編髮工作;負責政務信息的採集、編寫、報送等工作;負責地區統計系統統計信息採集、編髮等工作;負責撰寫地區國民經濟運行狀況的監測分析工作;組織編輯和提供經濟社會綜合性統計資料,為社會各界提供統計資料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負責統計數據發布和統計新聞宣傳;組織實施對婦女、兒童兩個發展綱要執行情況的統計監測;綜合協調部門統計,加強對部門統計資料的收集、管理;加強對統計調查項目、統計標準和統計數據發布管理;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做好地區統計普法宣傳教育工作;檢查、監督國家統計制度和統計標準的實施,做好統計依法行政工作;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組織查處統計違法違紀案件,依法查處地區重大統計違法行為;負責統計違法違紀案件處理中的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和協調各縣(市)查辦統計違法案件,做好案件的轉辦、督辦工作;負責地區統計系統統計執法人員的管理。

人員編制

地區統計局行政編制13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4名、科級領導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其他事項

地區統計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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