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新黨廳字〔2019〕13 號)和地委辦公室、行政公署辦公室印發的《關於〈喀什地區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黨辦發〔2019〕2 號),制定本規定。

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是喀什地區行政公署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地區文物局牌子。

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於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喀什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 行政級別:正縣級
  • 隸屬:喀什地區行政公署
  • 所屬地區:喀什地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自治區有關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工作的方針政策,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加強廣播電視陣地管理,實施旅遊興疆戰略;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牢牢掌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和主動權。
(二)統籌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事業、產業振興發展,擬定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創新融合綠色發展,實施“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落實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管理地區重大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活動,指導地區重點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設施建設,企業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構建全媒體時代的宣傳行銷平台和機制;促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擬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統籌文化和旅遊景區管理,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及藝術研究、評論,扶持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地區文化廣播電視服務體系建設和旅遊公共服務建設,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廣播電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
(六)指導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研究。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統籌規劃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與利用工作,推動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發展。結合鄉村振興戰略,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扶貧。
(九)指導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
(十)負責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指導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應急救援。
(十一)指導地區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全地區性、跨縣市文化、旅遊、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查督辦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二)指導、管理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宣傳、推廣;組織大型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
(十三)指導統籌文物工作。負責文物保護管理、搶救維修、考古發掘、科技研究、文物鑑定、文物進出境以及宣傳教育等工作;指導博物館和革命文物工作;依法規範社會文物流通、經銷和拍賣活動等工作。
(十四)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衛工作。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監管。
(十五)完成地委、行政公署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政務運轉工作;負責保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宣傳、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協調調研工作;承擔機關重要檔案、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機關維穩安保、車輛管理以及後勤保障工作;統籌協調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指導和實施全地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二)規劃財務科。負責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經濟普查統計工作;編制文化和旅遊陣地設施重點項目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重大工程和項目建設;負責機關部門預決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等工作;擬定地區文化和旅遊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黨建、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領域意識形態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負責指導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旅遊從業人員的職業資格制度、職稱評審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制定文化廣播電視旅遊行業人員培訓規劃。
(三)產業辦。擬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業相關門類及新型業態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引導文化和旅遊產業的社會投資和外資利用工作;促進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推進鄉村振興和扶貧工作;指導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產品創新及開發體系建設;指導地區文化產業園區、基地建設發展;組織開展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對口援疆工作;承接地區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工作。
(四)文化藝術科。擬定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公共文化服務建設標準並指導實施;制定鄉村文化振興規劃;指導全地區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指導、督促各項文化惠民政策的落實;負責策劃、組織地區性民眾文化活動;負責地區大型文化活動及文藝作品內容審讀審查;指導、策劃、組織全區藝術展演、展覽以及重大文藝賽事、活動;扶持和指導地區公共文化單位、文藝院團建設;鼓勵和支持堅守中華文化立場、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生產;協助申報國家和自治區公共文化及專業藝術支持項目;負責文化藝術對外交流;推動文化志願服務規範化建設;加強對行業社會團體的業務指導;負責地區文化統計及行業信息發布。
(五)廣電監管科。承擔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位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播播放;負責廣播電視行業消費維權及“掃黃打非”工作;監管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和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與接收;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路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為;指導、推進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戶戶通”;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衛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傳輸覆蓋工作;指導、推進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擬訂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應急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和電台、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安全播出工作。
(六)旅遊促進科。承擔旅遊資源普查、規劃、綠色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線路規劃的編制與實施;構建南疆絲綢之路經濟帶旅遊集散中心和民族風情旅遊目的地;指導協調 A 級景區、文化公園、文化生態保護區和生態旅遊示範區建設;承擔紅色旅遊、鄉村旅遊、休閒度假旅遊發展相關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品牌推廣規劃並組織實施;推動旅遊區域性合作;組織旅遊整體形象宣傳及新業態的推廣工作;組織大型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推廣活動。
(七)市場監管法制科。對全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督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經營場所、設施、服務、產品;監管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承擔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市場運行監測、假日旅遊市場管理;監督指導旅行社、旅遊住宿業、景區景點、導遊管理工作;負責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監督管理;督查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文物)領域安全消防工作;推動文化、廣播電視、旅遊、文物安全防護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文化和旅遊應急救援工作;應對和處置大型文化和旅遊活動突發事件安全保衛;統籌指導文化和旅遊系統安全生產、綜合治理工作。
(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科(文物管理科)。指導、落實、宣傳《文物保護法》、《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制定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文物保護工作;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傳承人、文物保護單位的調查、記錄、確認和名錄體系建設;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宣傳、展示內容審查;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國家、自治區項目申報;指導文物發掘、收集、整理、保護和開發利用,文物搶救性維修、考古挖掘、科技研究、文物鑑定、文物進出境以及宣傳教育等工作;組織、開展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物保護對外交流;推動地區文化遺產工作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

人員編制

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行政編制 26 名,其中:縣級領導職數 4 名、科級領導職數 14 名。 機關工勤事業編制 7 名。
原地區文物局承擔的行政職能劃歸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地區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地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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