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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因內幕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的股票,啟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董事楊榮被浙江證監局開出罰單,被沒收違法所得3528.27萬元,並被處以3528.27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達7056.54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披露了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具體如下:
2021年下半年,啟迪清源(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迪清源)獲悉西藏珠峰正在推進阿根廷鹽湖提鋰項目。
2021年12月1日,啟迪清源執行董事楊榮、總經理梅某與西藏珠峰總裁王某兵等人會談,啟迪清源表達了參與西藏珠峰鹽鋰項目的合作意向。
2021年12月16日,宋都股份董事長俞某午和楊榮等人會面,楊榮向俞某午介紹了啟迪清源有意向和西藏珠峰開展鹽鋰項目合作。此後,宋都股份、啟迪清源就合作參與西藏珠峰鹽鋰項目的股權結構、商業模式等細節開展商談。
2021年12月31日晚上,西藏珠峰董事長黃某榮與俞某午、宋都股份時任財務總監陳某寧、楊榮等人會面,三方表達了合作參與西藏珠峰鹽鋰項目的意願,其中宋都股份表達了作為項目資金提供方的意向。此後,三方就合作方式、合作載體、盈利模式等開展商談。
2022年1月17日21:02,楊榮通過微信向梅某傳送內容為“浙江宋都鋰業有限公司”的信息。
2022年2月21日晚間,西藏珠峰披露《關於簽訂日常經營重大契約的公告》,稱擬和啟迪清源簽訂西藏珠峰鹽鋰項目合作協定,契約總價16億元,預計對公司2022年度經營業績開始產生積極影響,對2023年度及以後各會計年度的資產質量和經營業績將產生重大影響。
2022年3月4日下午,黃某榮、俞某午、陳某寧、楊榮等人會面,基本上確定宋都股份加入西藏珠峰鹽鋰項目,將二方契約變更成啟迪清源、宋都股份、西藏珠峰三方契約。此後,三方持續完善契約細節。
2022年3月9日,宋都股份成立控股子公司浙江宋都鋰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宋都鋰科),作為三方協定中宋都股份方的契約簽約主體。
2022年3月11日,啟迪清源、西藏珠峰、宋都鋰科正式簽署三方協定。
2022年3月13日晚間,宋都股份披露《關於簽訂合作協定暨對外提供財務資助的公告》,稱宋都鋰科、啟迪清源通過簽訂協定,形成聯合體,共同參與西藏珠峰鹽鋰項目的執行;西藏珠峰與聯合體簽訂了合作協定,契約涉及的設備採購金額為16億元,宋都鋰科就全部契約設備款進行墊資即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為16億元。同日晚間,西藏珠峰披露《關於日常經營重大契約的進展公告》,對前述三方協定的簽署情況進行了公告。
浙江證監局認為,西藏珠峰簽訂重大契約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前述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公開於2022年2月21日晚間。楊榮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宋都股份控股子公司簽訂合作協定暨對外提供財務資助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於《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內幕信息。前述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公開於2022年3月13日晚間。楊榮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21年12月31日。
對於楊榮內幕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的情況,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榮控制並操作以下證券賬戶交易“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一是楊榮於2021年12月16日在海通證券武漢光谷營業部開立的證券信用賬戶(以下簡稱“楊榮”海通證券賬戶);二是楊榮於2007年1月10日在銀河證券上海崮山路營業部開立的證券賬戶(以下簡稱“楊榮”銀河證券賬戶);三是劉某於2022年1月14日在海通證券武漢光谷營業部開立的普通和信用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劉某”證券賬戶);四是張某麗於2019年7月24日在興業證券上海分公司開立的證券賬戶(以下簡稱“張某麗”證券賬戶)。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楊榮使用自有資金,控制“楊榮”海通證券賬戶、“楊榮”銀河證券賬戶、“劉某”證券賬戶、“張某麗”證券賬戶,合計買入“西藏珠峰”股票679,100股,成交金額合計21,692,372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賣出,交易獲利合計1,460,554.88元;合計買入“宋都股份”股票10,976,042股,成交金額合計36,783,936.04元,截至2022年11月28日已全部賣出,交易獲利合計33,822,128.73元。經計算,賬戶組買入“西藏珠峰”“宋都股份”股票成交金額合計58,476,308.04元,交易獲利合計35,282,683.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