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市水務局

啟東市水務局

啟東市水務局是啟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啟東市水務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南通市委、啟東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水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啟東市水務局
  • 辦公地址:啟東市民樂中路692號 
主要領導,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領導

局長:宋亞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南通市和啟東市決策部署,擬訂全市水利工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和區域水利綜合規劃、防洪規劃、水土保持等水利規劃。編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線利用、主要河道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點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飲用水源地設定論證工作。組織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對主要河道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牽頭節水型城市創建工作。
(六)組織指導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級財政性水利資金的計畫、使用、管理及審計監督。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指導實施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負責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負責河道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主要河道、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道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道水系連通工作。
(九)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各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農村水利橋樑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牽頭負責農村水環境治理工作,推進農村河道整治工作。
(十一)組織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二)負責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研判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三)負責三峽移民管理工作。貫徹落實三峽移民有關政策,負責三峽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十四)負責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組織開展水利信息化工作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五)負責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協調和仲裁跨區鎮的水事矛盾糾紛。負責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承擔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八)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加強長江啟東段水域及其岸線管理與保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負責黨建、紀檢、宣傳、安全、信息、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系統人才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財務審計科。指導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系統內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水利資金的使用及監督管理;負責市級水利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系統內審計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三)工程管理科(規劃科、質量監督科)。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擬定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實施省下達的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組織指導市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及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的驗收;組織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安全管理規程規範;指導市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組織重大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編制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研判預警工作;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指導監督跨區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水庫、泵站、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組織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引江調水等工作;負責全市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負責流域和區域主要河道、水庫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河道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道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河道保護規劃編制工作;負責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
(四)政策法規科(行政服務科、水資源管理科)。負責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負責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導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承辦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審查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負責辦理12345熱線工作;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市水資源公報;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河道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組織飲用水源地設定論證工作;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和再生水利用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擬訂行業用水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組織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承擔節水型城市創建有關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三峽移民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三峽移民管理工作,負責三峽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
(五)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科。組織指導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農村水利橋樑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組織指導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的實施;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六)河長制工作科。承擔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市級河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市級河長確定的事項;對河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查、考核;協調督導河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
(七)安全生產監管科。牽頭擬訂本部門、本行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規劃;指導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本行業安全檢查和專項檢查;參與各類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綜合協調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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