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財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發展戰略、規劃、政策和改革方案。參與擬訂全縣各項巨觀經濟政策。負責擬定和執行全縣財稅、國有資產管理和金融工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有關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
(二)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方針政策。負責擬定全縣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金融工作有關政策和制度,並監督執行。
(三)負責管理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編制年度全縣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報告財政預算、執行和決算等情況。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縣財政出資資產的管理。負責縣本級預決算公開。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年度預決算。
(四)按分工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審核並匯總編制全縣政府性基金預決算草案。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擬訂彩票管理的有關辦法,監管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五)貫徹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推行縣級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並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縣推行財政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工作。負責審核和編制匯總全縣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負責管理縣本級財政銀行賬戶和縣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制定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制度,負責組織實施地方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組織落實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六)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國內債務管理的制度和政策。依法擬訂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負責政府性債務風險管控、限額管理。指導和監督縣直部門、單位的舉債以及債務主體的償債。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外債相關工作。負責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工作。
(七)根據縣政府授權,集中統一履行縣本級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建立國有金融資本報告制度。擬訂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規章制度和財政與金融協調配合相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管理工作。
(八)負責審核並匯總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九)負責辦理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全縣基本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組織落實基本建設財務制度,擬定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有關政策和制度。
(十)負責管理全縣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負責擬定地方性會計規章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貫徹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貫徹實施工作。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相關工作。負責監督檢查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導和規範財政內部控制,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和建議。
(十三)根據縣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督管理縣本級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四)承擔監督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和措施辦法,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保值增增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牽頭編制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管理的有關制度,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整合、調劑、共享、共用機制,負責管理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及其收益,審核批覆縣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處置、產權界定等事項。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
(十六)負責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擬訂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十七)按照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健全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十八)對出資企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資產的產權變更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十九)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依法對鄉鎮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十)負責聯繫、協調駐縣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金融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政府與金融機構合作、金融機構和企業對接,引導、協調和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負責組織協調引進各類金融機構在轄內設立(分支)機構;指導和推動地方金融機構的改革、發展和重組。
(二十一)負責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指導和推進企業改制上市、股權、債券融資、併購重組、再融資工作。推動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規範發展。
(二十二)負責金融對外合作交流,深化金融區域合作,推動地方金融業改革、創新發展和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二十三)指導推動落實屬地風險防範處置責任,健全完善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牽頭開展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和打擊我市非法金融活動,維護地方金融穩定與安全。
(二十四)受託監督管理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
(二十五)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意識形態、安全生產、生態環保、維穩信訪、食品安全、脫貧攻堅等工作。
(二十六)完成商都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
1. 完善巨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巨觀調控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2. 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加快建立現代財政制度,推進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配合市財政理順市本級和旗縣收入劃分,建立權責清晰、財力協調、區域均衡的財政關係。完善轉移支付制度,最佳化轉移支付分類,規範轉移支付項目,增強地方統籌能力。逐步統一預算分配,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全面規範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清單管理,完善監督制度。深化稅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形成稅法統一、稅負公平、調節有度的稅收制度體系。落實中央和自治區稅收制度改革的有關工作。
3. 防範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落實規範舉債融資機制有關措施,構建“閉環”管理體系,嚴控法定限額內債務風險,著力防控隱性債務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二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稅政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會同國家稅務總局商都縣稅務局等部門負責提出稅收政策調整方案和地方稅稅目稅率稅額調整、減免稅等建議,與國家稅務總局商都縣稅務局共同上報並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商都縣稅務局負責對稅收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事後向縣財政局備案。
2.非稅收入管理職責分工。
縣財政局負責擬訂和組織實施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負責非稅收入賬戶、收繳方式、退付退庫等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商都縣稅務局等部門按照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有關規定及本部門職責許可權,負責做好相關非稅收入申報徵收、會統核算、繳費檢查、欠費追繳和違法處罰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通知落實工作。承擔機關文電、信息宣傳、安全保密、信訪、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政府採購、國有資產、政務接待、車輛管理及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預算股。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預算管理制度、財政管理體制、稅收制度和相關政策,負責擬訂全縣預算管理制度。編制全縣中期財政規劃,編制全縣年度預算草案。組織全縣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審核等工作,歸集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擬定全縣預算調整方案,辦理和批覆預算調整事項;牽頭編制全縣部門預算草案,批覆全縣部門預算,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辦理部門預算實時調整事項;負責全縣政府預算公開,指導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直各部門單位預算公開工作;牽頭管理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發放和人員異動及預算資金調整變化。負責新增地方政府債券項目申報、資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管理軍隊、武警、稅務等非縣本級預算單位的地方性專項補助資金。
負責對本部門貫徹中央、自治區、市財經工作重大決策部署提出具體建議。研究經濟社會、財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提出財稅改革和重要財稅政策的建議。負責起草全局重大綜合性文稿。負責全縣財政系統法治財政建設工作。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財政政策法規的建議。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承擔財政行政執法監督、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核和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組織財政普法工作。承擔重大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等工作。
承擔財政經濟預測分析,收入分配改革與管理工作,擬訂中長期財政規劃。組織財政信息資料庫建設。參與制定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和負責人薪酬改革。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出讓收支政策。擬定政府購買服務改革方案。承擔彩票管理有關工作。管理財政票據。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有關工作。參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工作。
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市稅收政策及調整方案,提出稅收政策的意見、建議。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地方稅減免和稅率調整工作。承擔非稅收入項目管理,擬訂非稅收入標準,負責縣本級徵收單位非稅收入項目管理工作。負責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做好非營利組織等機構免稅工作。
(三)國庫股。組織預算執行、監控及分析預測。擬訂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擬訂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負責全縣財政預算資金調度工作。負責財政暫付款管理工作。負責縣本級預算資金收支總會計核算。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編制縣本級並匯總全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財政總決算及部門決算。負責國庫現金管理等工作。負責落實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計畫。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
負責按程式完成部分國庫集中支付;按時發放全縣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並做好工資管理,按時完成“一卡通”發放工作;定期對全縣財政統發人員進行年檢。
(四)政府債務管理股。制定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制度。承擔地方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工作。提出地方政府債務化解、償債資金安排建議。組織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防控及應急處置。指導和監督縣直部門和單位的舉債及債務主體的償債工作。管理地方政府再融資債券,編制縣本級地方政府債券還本付息計畫草案。負責國債轉貸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債務統計工作。指導全縣債務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障股。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制度。編制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審核匯總全縣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承擔社會保險基金財政監管工作。
(六)行政政法股。承擔行政政法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公務支出制度體系建設,擬訂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管理政法轉移支付資金、專項資金並貫徹或擬訂相關管理制度辦法。負責執法執勤用車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編制的審核上報及配備使用管理。負責監督涉案財物的管理和處置。
(七)績效管理和監督股。研究擬訂預算績效管理相關政策制度、管理辦法。按要求對各預算部門支出績效實施財政重點跟蹤監控。組織績效評價結果的匯總、報告和發布。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控制、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財稅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預算管理有關監督工作。
(八)會計股。負責貫徹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負責擬訂地方性會計規章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和會計人才隊伍建設,組織指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負責行政事業單位、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等貫徹實施工作,檢查本行政區域行政事業單位、企業會計信息質量。指導全縣代理記賬工作。
(九)教育科技文化股。承擔教育方面、宣傳(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文化、體育、旅遊、科技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負責管理縣本級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資金的支出預算。承擔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的教育收費支出管理等工作。擬訂事業單位通用的財務管理制度。擬訂相關資金管理辦法。
(十一)經濟建設股。承擔發展改革、交通、住建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擬訂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中央、自治區、市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城鎮和農村各類保障性住房資金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管理。管理上級重大水利建設基金項目。承擔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林業草原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促進資源節約、生態保護修復、污染防治等方面的財政政策建議。擬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參與擬訂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發展規劃政策等。
(十一)經濟貿易股。承擔發展商貿物流、口岸、糧食和物資儲備、供銷、工業信息化、能源、應急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擬定相關資金管理辦法。承擔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財政管理工作。組織落實國家農產品目標價格補貼政策。組織實施相關企業財務制度。
(十二)農牧股。承擔農牧、扶貧、水利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建議。統籌安排財政扶貧資金。貫徹落實農村綜合改革有關政策措施。承擔農業信貸擔保、農牧業產業扶貧發展基金等方面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
(十三)鄉鎮財政管理股。指導全縣鄉鎮財政工作,研究擬定鄉鎮財政管理政策、鄉鎮財政體制建設;牽頭承擔財政支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相關工作;提出完善嘎查村級組織運轉財政保障機制的建議;負責鄉鎮財政相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擬定鄉鎮財政資金管理辦法;負責鄉鎮財政決算的審核匯總和上報;負責全縣鄉鎮財政隊伍建設。
(十四)金融工作辦公室。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聯繫縣直融資平台等國有企業。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研究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報告等相關制度。負責國有金融資本資產報表編報工作。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擬訂農牧業保險相關財政財務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道路交通應急救助基金。負責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管理工作,承擔我縣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相關工作。負責清潔基金支出項目管理。承擔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預算和相關領域預算支出有關工作。負責地方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相關工作,研究落實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報告等相關制度。擬訂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關政策。負責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有關工作。擬訂農牧業保險相關財政財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我縣參與的國際經濟關係和國際財金合作重大問題政策研究,承擔雙邊和多邊財金合作。負責清潔基金管理。
擬訂金融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負責協調駐縣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推進地方政府與金融機構戰略合作。統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體系。推進地方金融改革和創新,協調指導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的重大事項。推進地方新興金融業態加快發展。協調金融對外交流合作。承擔地方金融統計、形勢分析,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
擬訂全縣資本市場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協調縣內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類從業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解決企業上市掛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
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十五)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
負責擬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規章制度。研究提出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建議,擬訂國有產權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研究建立國有資本運作制度。研究提出國有資產監管體制和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議。
負責組織實施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承擔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管理相關工作;指導鄉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工作。承擔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管理及發債方案。監督、規範國有產權交易,研究提出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加強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建設和董事會建設。擬訂所監管企業合併、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資、分立等重組和設立方案。指導推進國有企業剝離辦社會職能和解決歷史遺留問題。負責對所監管企業投資進行監管,研究提出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科技創新和信息化建設。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與地方、部門加強合作。組織指導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開展國有資本運營。指導所監管企業對所從事的金融業務加強管理與服務。組織指導有關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歸口管理國資委履行多元投資主體企業股東職責等工作。組織出資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承辦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制和執行等工作。
負責指導推動所監管企業法治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工作。綜合研究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建議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風險管控。督促選任總會計師報告企業重要經營事項和重大風險,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信息發布工作。健全所監管企業對標體系,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提出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辦法。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和職工福利保障。
商都縣財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