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辦全浙鐵路公司致郵傳部函稿

《商辦全浙鐵路公司致郵傳部函稿》是湯壽潛所著作品,出自於《湯壽潛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商辦全浙鐵路公司致郵傳部函稿
  • 作者:湯壽潛
  • 作品出處:湯壽潛卷(中國近代思想家文庫)
  • 創作年代:近代
  • 編者:汪林茂
作者簡介,編者簡介,作品原文,

作者簡介

湯壽潛(1856—1917),一位講求“時務”、追求真理的思想家,寫下了不少影響廣泛的思想論著,在政治、經濟、教育等領域均有過針砭時弊、規劃未來、為時人所傳頌的真知灼見;也是一位畢生追求憲政的政治改革者,不僅貢獻理論,且勇於實踐,孜孜不怠地籲請立憲、策動立憲,碰壁之後,又迅速轉身支持並參與共和立憲,以首任都督和中央政府總長的身份推行民主憲政;還是一位國家富強的積極追求者和主權的捍衛者,不僅提出鐵路強國、保護利權的主張,且身體力行,不畏艱難險阻,出任浙路公司總理,成功築成滬杭甬鐵路,並以不屈不撓的勇氣,堅持捍衛鐵路主權的抗爭,成為辛亥革命前中國政治潮流的中心人物。

編者簡介

汪林茂,1949年生,浙江省開化縣人,畢業於杭州大學歷史系,留校任教至今。浙江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晚清史。已在學術期刊上發表的論文有《江浙士紳與辛亥革命》、《清末文字改革:民族主義與文化運動》等40餘篇。正式出版的論著有《浙江通史•晚清卷》、《晚清文化史》、《從傳統到近代:晚清浙江學術的轉型》等8種。

作品原文

奏準商辦全浙鐵路公司為咨呈事。疊接敝公司代表函寄大部照復內開“存款逾期章程作廢”云云,已蒙將咨呈咨商外務部,並稱於浙路不稍存漠視等因,仰見大部維持盛意,照章廢章,即日解決,大部必有把握,始以明示。敝公司惟有預備撤局繳款,暫時靜候而已。獨援用普通公司律一層,未蒙批答,不能不切吁大部明白核示。查全國商辦鐵路公司,無不準援用商律者;即遵照歷次奏案辦理,亦無不適用公司律者。如:新寧鐵路公司奏定章程第十一條申明遵照公司律辦理奏案也;江西鐵路公司奏定章程第六章第六項申明遵照商律辦理奏案也;福建鐵路公司申明遵照欽頒商律奏案也;蘇省鐵路公司奏定章程第一節申明遵照公司律辦理奏案也;四省預籌津浦鐵路商股公司第一條聲明遵照農工商部公司律辦理奏案也。他如中葡廣澳契約第三項雲必遵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初五日之欽定大清公司商律,則出宮保之所手訂,亦奏案也。即以浙路言之,公司成立時,奉先帝特旨允準完全商辦,遵守欽定公司律奏案也,即以大部奏定江浙鐵路公司存款章程言之第二條江浙兩公司仍系完全商辦,並無變更第十一條兩公司自有遵照商律云云,無一非奏案也。所謂遵照《商律·公司律》者,前無特別之路律足守,明明指普通公司律而言。此而謂浙路援用公司律第七十七條為“附會牽合”,何漠視浙路抑至於此!若以浙路之總理,由公舉後奏加京秩為不同耶?加京秩者,先帝鼓舞實業之盛德也;公舉具奏者,適用七十七條之規定而鄭重出之也。且湯壽潛之初任總理,已於宣統元年三月期滿,股東開會公選續任,呈報大部,系遵照第七十七條辦理。如不適用,何以大部當時認可而不奏請任免?至謂“路政關係國權”,正宜提倡商辦,以杜外伺,豈人民集股自辦,轉不如外人借款越俎干涉反足以鞏固國防?未免重欺朝廷,厚誣國民矣!即謂鐵路性質與國家有特別之關係,應受國家特別之監督,非尋常商業公司可比,亦應申明變更於路律頒布之後。今路律遲未頒布,其咎不在浙路。於未頒布以前,不許適用公司律,試問浙路當何律之從?況如大部當遵歷次奏案辦理,查鐵路歷次奏案,除上年八月廿一日片奏,無一不適用普通公司律。湯壽潛以言譴路,大部復不惜事後以命令變更法律,直以一人之故而破壞國家之法律,以一省之故而貽害各省之公司,豈可謂乎?在湯壽潛,前本不肯承認,因兩浙人民公舉,重以朝旨,又重以父命,勉為其難。自初任續任迄今,不受薪水分文,洗手奉公,如斯相報,我浙人實累之,尚復何言!特公司不能不適用商律,大部亦斷不能失信於天下人民,即使甘於失信天下人民,未必盡似浙人之易侮也!浙人奔走五六年,血本千餘萬,成路六七百里,開車三四百里之成績,大部曾許為全國之冠。此豈公司之力,無非感激先帝務期收回自辦之明詔,下至傭販婦豎,無不竭力輸資,維持路事,正所以重國權而保國防。大部亦應上體先朝遺德,下鑒小民愚忱,樂觀厥成,毋俾摧壞。代表屢謁宮保,疊蒙晉接,面許廢約正律,如有全權,二者無不竭力。前言猶在。自榮簡正卿,南中人士以為回天見日在指顧問。況新任兩侍郎,宜必公忠體國,實心為民,不忍屏浙人於法律之外,而使全國普受其害。用敢具文,由代表齎呈,所有浙路公司適用公司商律,存款逾期章程應即作廢。各緣由,伏乞鈞鑒,迅賜批示,就近付覆代表,以安人心,而維實業。須至咨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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