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

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試行)一般指本詞條

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是為加強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確保各類數據規範使用、安全保密,防止發生數據泄密丟失、不規範使用等行為,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制訂了《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試行)》和《商貿流通行業數據保密協定書》。

基本信息,辦法全文,附屬檔案,

基本信息

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關於印發《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及保密協定書的函
市場秩序司、市場建設司、市場運行司、服貿司、電子商務司:
為加強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確保各類數據規範使用、安全保密,防止發生數據泄密丟失、不規範使用等行為,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制訂了《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試行)》和《商貿流通行業數據保密協定書》(由商務主管部門與數據加工使用單位簽訂),現印發給你們(附後),請切實承擔起數據管理責任,將相關要求認真落實到統計工作的各個環節,同時,及時與相關單位簽訂保密協定書,明確責任和義務,確保數據安全使用。 附屬檔案:
1.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試行)
2.商貿流通行業數據保密協定書
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代章)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辦法全文

為加強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確保各類數據規範使用、安全保密,防止發生數據泄密丟失、不規範使用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辦法。
數據範圍
(一)本辦法所稱的統計數據,是指各級商務主管部門通過統計調查所獲取的企業數據、商貿流通各行業數據(包括以文字形式、磁碟介質形式、網路郵件形式存在或涉及的數據資料)。
數據管理
(二)統計數據實行兩級管理。商務部各相關業務司局負責管理商貿流通各行業國家庫典型企業統計數據、各行業匯總數據和相關數據分析成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級商貿流通各行業國家庫典型企業統計數據、本省地方庫典型企業數據和相關數據分析成果。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指導市、區(縣)級商務部門及相關數據收集、加工、使用單位,依據本辦法相應制訂數據管理細則,加強數據管理,與相關單位簽訂數據使用保密協定書。
數據的保密
(四)商貿流通業統計數據收集、加工和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統計法》第九條、第二十五條的有關規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用於統計以外的目的。"
(五)數據收集、加工和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分管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
1.違法公布保密數據資料;
2.泄露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
(六)發生涉密數據丟失泄密情況,數據收集、加工和使用單位應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當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情節嚴重的應及時報商務部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
數據的使用和保管
(七)統計數據資料採用紙介質和磁介質兩種形式保存。統計數據傳遞、調閱、複印、摘抄、拷貝應嚴格遵守相關程式。
(八)商貿流通業統計信息平台和其他相關數據平台,按用戶主體和級別實行分級審核、查詢、導出,各級別主體要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管理職責。商務部各司局、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各有關事業單位和協會要保管好本級用戶密碼,不得將所管理的用戶密碼泄露給其他單位及個人。
(九)商務部各司局、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統計工作人員傳遞、拷貝平台報表數據信息須經分管處長同意,批量傳遞、拷貝數據的,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遵循有關保密規定。
(十)受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委託開展統計工作的有關事業單位和協會,要按照委託協定要求使用和加工相關數據,數據使用過程中不得變更、篡改原始數據。在本單位內批量拷貝、傳遞數據信息的,須經單位分管領導批准;對外拷貝、傳輸有關數據的,須經部省兩級主管部門同意。
數據的發布
(十一)全國商貿流通相關行業數據的發布,由商務部相關業務主管司局負責,相關材料及發布情況應在發布後的一周內報商貿流通統計工作辦公室備案。
(十二)對外發布的全國數據,需與國家統計局相關行業數據及各地上報的統計數據協調一致。發布地方總體數據的,應與地方統計局相關行業數據及各地上報的統計數據協調一致。
(十三)單個企業數據不得對外發布。
(十四)有關行業全國企業排名數據的發布,由商務部主管業務司局負責把關,並報請部領導批准。
(十五)有關各省市企業排名數據的發布,由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把關、批准。

附屬檔案

商貿流通行業數據保密協定書
為加強商貿流通統計數據成果及相關資料(資料庫等)管理,確保數據的安全,防止發生數據丟失泄密、違規使用等行為,根據《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簽訂本協定書。
甲方(數據管理部門):
乙方(數據收集、加工和使用單位):
一、保密的範圍
本協定書所述保密範圍為商貿流通各行業統計數據信息及相關分析成果。
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有權定期對乙方數據保密工作進行檢查,依法依規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二)甲方應按照《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組織做好統計數據管理工作,為乙方提供完成相關工作所需的數據資源。
(三)甲方應明確數據管理等相關要求,適時開展數據管理和保密方面知識培訓。
三、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應嚴格遵守《商貿流通統計數據管理辦法》規定,自覺維護甲方及相關統計對象的權益,並對保密資料進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乙方承諾,對所有數據予以保密,在未得到甲方事先許可的情況下不披露給任何其他機構或人員,由此造成的損失和影響甲方有權追究責任。
(三)乙方未經甲方批准,不得擅自利用所掌握的企業數據信息。
(四)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拷貝伺服器上的任何數據信息,不得將數據對外提供或發布,不得私自在網際網路上傳輸、登載。
(五)乙方有責任和義務落實各項保密措施。一旦發生泄密事件,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同時報告本級商務主管部門;情節嚴重的,還應及時報商務部相關業務司局和統計工作辦公室。
四、本協定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五、本責任書一式兩份,分別由甲方、乙方存檔備查。
甲方代表人簽字: 乙方代人簽字:
蓋章: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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