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商洛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商洛市政府同意,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2月17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商洛市輻射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做好商洛市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確保在發生輻射事故時,正確分析與評估事故影響,在科學決策基礎上按事故等級採取必要和適當的回響行動,最大限度控制或減輕輻射事故造成的損失,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編制的主要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陝西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商洛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商洛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屬地為主、分級回響,專兼結合、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做好日常監管的原則。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商洛市行政區域內突發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不含核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超劑量照射,放射性物質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事件。主要包括下列事故類型: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事故。
(2)放射性物質(除易裂變核材料外)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3)國內外太空飛行器在我市境內墜落造成的環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污染物處置過程中及處置設施發生的事故。
(5)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劑量照射的事故。
(6)鈾(釷)礦冶及伴生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7)其他因素導致的輻射事故。
2.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從重到輕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輻射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市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
2.2 重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3 較大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4 一般輻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放射性污染後果。
(4)鈾(釷)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後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撈不成功而進行封井處理的事故。
3.組織體系及職責
3.1 組織機構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包括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
3.1.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設立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為總指揮第一替代人)。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環境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軍融辦)、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境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隊、商洛軍分區及武警商洛支隊等組成單位分管領導。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設立現場協調組、專家諮詢組、應急監測組、醫療衛生組、應急處置組、安全保障組、輿情應對組。
3.1.2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境局分管輻射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相關負責人任副主任。
市輻射事故應急組織構架圖見附屬檔案1。
3.2 職責
3.2.1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有關輻射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傳達落實市委、市政府、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和國家相關部門的指示、指令。
(2)指揮市內較大輻射事故(Ⅲ級)和一般輻射事故(Ⅳ級)的應急回響、處置、救援、報告、信息發布與應急終止等工作;協助省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處置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3)負責外部支援力量的組織、協調,對影響範圍較大的輻射事故,決定採取有效的公眾防護和處置措施。
(4)批准向省政府和省級相關部門上報的應急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信息。
(5)指導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做好有關應急工作,對各縣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輻射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3.2.2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1)組織實施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決策與指令。
(2)制定和修訂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3)組織有關輻射事故的應急培訓和演練,管理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
(4)承擔輻射事故報告的報送及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等工作。
(5)編制應急回響總結報告。
3.2.3 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市環境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值班、預警回響、定性定級、應急監測與調查處理;對事故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建議;負責制定、修訂本預案並按照程式報批;組織輻射事故應急培訓、演練;協助公安部門監控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信息公開和輿論引導工作;依法依規,按程式要求發布輻射事故等相關預警信息;管理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庫。
(2)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配合指揮部組織協調輻射事故的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工作;加強網際網路信息監測和管理;指導協助涉事單位及地方妥善做好輿論引導。
(3)市發改委(市軍融辦):參與市內涉軍工企業的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參與輻射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負責事故現場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離及交通管制等工作。
(5)市民政局:對因事故應急回響造成傷亡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且符合納入社會救助條件的工作人員和民眾,及時實施社會救助。
(6)市財政局:負責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回響、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監測及救援隊伍的能力建設、應急演練等經費保障工作。
(7)市衛健委:負責輻射事故的醫療應急救援;協調輻射事故現場醫療衛生應急處置;指導可能受到輻射傷害人員的健康影響評估;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
(8)市應急局:統籌協調全市其他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負責調度災民救助物資。
(9)市市場監管局:組織開展事故區域內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安全檢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及追溯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公眾宣傳。
(10)市氣象局:負責提供應急回響與處置期間的有關天氣監測信息;根據污染源項提供氣象預報預警信息;積極配合為輻射事故等相關預警信息發布提供技術支持。
(11)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與輻射事故相關的火災控制、撲救,參與救援工作。
(12)商洛軍分區及武警商洛支隊:按照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示實施現場應急處置的技術、人力與裝備支援。
3.2.4 輻射事故各應急工作組職責
(1)現場協調組:由市環境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健委、事故發生地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參加。主要職責: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各應急工作組有效開展應急回響工作;按照指揮部的指令進行現場協調、指揮工作;指導突發輻射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配合現場工作;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現場處置情況,編制、報送輻射事故實時報告和現場應急信息。
(2)專家諮詢組:由市環境局抽調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主要職責:為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對輻射事故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參與輻射事故等級評定,預測輻射事故可能帶來的影響,根據需要赴現場參與輻射環境應急監測與事故處置;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在應急狀態下,開展事故後果評價,提出應急對策和防護措施的建議;參與和指導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
(3)應急監測組:由市環境局牽頭,輻射環境、氣象、食品藥品監測機構等參加。主要職責:負責對事故影響區域內輻射環境、飲用水和食品等放射性進行監測;制定和組織實施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輻射環境監測工作;協助公安部門追繳丟失、被盜的放射源,對應急處置行動提供必要支援;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處置後的輻射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應急回響終止的監測指標;配合上級輻射監測部門開展應急監測。
(4)醫療衛生組:由市衛健委牽頭,相關醫療單位參加。主要職責:編制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應急處置人員和受事故影響群體的輻射防護,發放所需藥品;負責對事故造成的輻射損傷、放射病、超劑量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對可能受到輻射傷害的人員開展健康影響評估;負責公眾心理諮詢工作,消除公眾恐懼心理。
(5)應急處置組:由市環境局牽頭,相關事故單位、輻射等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主要職責:編制放射性污染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配合陝西省放射性廢物收貯管理中心對失控的放射源或放射性廢物實施安全收貯。
(6)安全保障組:由市公安局牽頭,市環境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市消防救援支隊、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及事故單位參加。主要職責:負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做好輻射事故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負責丟失和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維護事發地社會穩定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輿情管控;負責組織協調警力支援。
(7)輿情應對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職責:負責收集分析輿情,及時報送重要信息,向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組織指導報刊、電台、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及時宣傳報導;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
3.2.5 各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職責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輻射事故應急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要求;制定轄區內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參與轄區內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
4.預防預警
4.1 信息監控
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市環境局對商洛市內重點核技術利用項目進行動態信息監控;監控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等)對輻射工作單位安全運行可能產生的影響;提升危險放射源信息監控與失控預警能力。
4.2 預防工作
輻射工作單位負責本單位輻射安全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範,夯實應急處置主體責任,依據《陝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制定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或處置方案,落實各項應急準備工作。市環境局、各縣區分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建設環保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輻射工作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輻射源實施有效監控,重點收集各類放射源安全運行狀況信息,預防和減少輻射事故的發生。
4.3 預警工作
4.3.1 預警分級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測的輻射事故,按照預測事故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分別對應四個事故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I級)、橙色(II級)、黃色(III級)和藍色(IV級)表示。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後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4.3.2 預警工作
進入預警狀態後,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啟動應急預案。根據事故的波及範圍、嚴重程度和事故等級,立即啟動相應級別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2)發布預警公告。紅色和橙色預警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黃色和藍色預警由市政府(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信息應依法依規、按程式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發布可能引起公眾恐慌、影響社會穩定的預警信息,需經省政府批准。
(3)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應急工作組進入應急狀態,應急監測組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輻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6)調集輻射事故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預警公告信息包括輻射事故的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防護措施等。
5.應急回響
5.1 分級回響
輻射事故的等級確認,由接報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件現場的報告情況進行初步確認。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故,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啟動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輻射事故,市環境局轄區分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建設環保局接到事故報告後,將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匯總和核實事故信息進行研判,立即報告總指揮、副總指揮,同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情況。根據總指揮指示啟動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Ⅲ級回響指令,並將事故情況通報應急回響單位。副總指揮組織各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應急工作組啟動應急待命狀態。
發生一般輻射事故,市環境局轄區分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建設環保局接到事故報告後,將輻射事故的基本情況、事故影響程度和應急處置情況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事故報告後,迅速匯總和核實事故信息進行研判,立即報告副總指揮,同時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報情況。根據副總指揮指示啟動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下達Ⅳ級回響指令,並將事故情況通報應急回響單位。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揮和協調下,各應急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輿情應對組啟動應急待命狀態。
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故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啟動表見附屬檔案2,一般或較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流程見附屬檔案3。
5.2 事故報告與處理
5.2.1 事故報告程式和時限
發生輻射事故後,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先期應急處置措施,並在2小時內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對發生的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還要同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發現人員受到照射的要同時向當地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接到輻射事故報告的各相關部門要立即報告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指揮部辦公室初步判斷事故情況和等級後,立即報告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和上一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直至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特殊情況下,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越級直接向國務院報告,並同時報告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5.2.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報告格式見附屬檔案4、附屬檔案5、附屬檔案6)。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的形式,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主要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名稱、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地點、事故的類型以及人員受輻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況。
(2)續報須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相關情況。
(3)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故採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回響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需開展的善後工作,並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
5.3 回響措施
5.3.1 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
發生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輻射事故,由事發地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組織實施先期應急處置行動、控制事態發展,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行動指令,各成員單位(各應急工作組)在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統一指揮與協調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調查、監測、處置、保障、救護和人員撤離等工作,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控制並消除事故影響,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切實保障和最大限度地減少輻射環境污染和人員健康損害。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3.2 特別重大(Ⅰ級)和重大(Ⅱ級)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輻射事故,市政府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5.4 外部支援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需要省級部門幫助處置的輻射事故,由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請求並在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應急工作。
對於向省救援體系尋求外部支援的,外部支援力量作為各專業組的後續投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主要包括專家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特殊裝備等。
5.5 應急監測
市環境局負責組織應急監測組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監測工作,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應急監測組各成員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其他應急監測工作。
5.6 安全防護
5.6.1 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根據不同類型輻射事故的特點,參與應急處置的單位應組織現場應急工作人員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
5.6.2 公眾的安全防護
安全保障組牽頭,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和醫療衛生組配合參與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特點,向市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指導意見。
(2)根據事故發生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提出污染範圍控制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導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之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必要時,對易失控的放射源實施收貯。
5.7 通信聯絡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保證通信渠道暢通。必要時,可商請市應急局予以支援。
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網路,主要包括: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內部的聯絡,與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聯絡,與縣區政府、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的聯絡,與省輻射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聯絡,與事故單位的聯絡,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
5.8 事故通報和信息發布
5.8.1 事故通報
(1)事故發生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縣區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機構通報情況。
(2)接到輻射事故通報的市內非事發地縣區、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5.8.2 信息發布
省政府負責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市政府負責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信息的統一對外發布工作。輻射事故發生後,應及時發布準確、權威的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9 回響終止
符合以下條件,即滿足應急回響終止條件:
(1)輻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或可控,且無繼發的可能。
(2)環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國家標準規定的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項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進行的必要。
對於具備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由原發布啟動應急回響的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回響終止命令。
6.後期工作
應急回響終止後,各成員單位(各應急工作組)應根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的指示開展後期工作。
6.1 後續行動
(1)對發生的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從接到報案或者發現之日起半年內,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負責立案偵察的公安機關作出階段性偵尋工作報告,並報同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予以配合併提供技術支持。
(2)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事故造成的危害情況進行科學評估,專家諮詢組負責對遭受放射性污染場地的清理、放射性廢物的處理、輻射後續影響的監測、輻射污染環境的恢復等提出對策、措施和建議。
(3)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事故發生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參照專家諮詢組的建議組織進行後期環境輻射監測,對放射性污染場所的清污、修復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6.2 善後處置
(1)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對參與事故應急回響人員及事故受害人員進行受照劑量評估,對造成放射性損傷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治。
(2)民政部門對因事故應急回響造成傷亡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難的工作人員和民眾,符合條件的按規定程式及時納入社會救助範圍。
6.3 總結評估
應急回響終止後,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輻射事故單位總結輻射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危害、責任、經驗教訓和防範措施等;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編制輻射事故總結(終結)報告,對輻射事故情況和在應急期間採取的主要行動進行總結,並在1個月內報本級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
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根據本級應急預案執行當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對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7.應急保障
7.1 資金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將輻射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能力建設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同級政府有關部門承擔的輻射事故應急準備、應急回響、應急物資儲備、應急監測及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應急演練等經費保障工作。
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應急所耗費用由事故單位承擔,事故單位無力承擔的由同級財政解決。
跨區域調動救援隊伍,按照“誰調動、誰補償”的原則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7.2 物資保障
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擔負的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職責,配備相應的技術裝備、防護設施和應急物資,並做好保養、檢驗(校準)等工作,保證應急設備和物資始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應急管理、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當地輻射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
7.3 制度保障
各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應建立24小時值班值守制度和應急工作制度,負有應急回響職責的人員應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確保應急隊伍、應急車輛、應急裝備與物資等隨時調配及應急預警系統正常使用。
7.4 技術保障
(1)加強輻射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後相關專家能迅速到位,為決策指揮提供服務。
(2)鼓勵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先進技術及裝備的研發,優先採購配置輻射應急處置先進監測設備和裝備。
(3)加強輻射應急監測隊伍、應急處置隊伍的建設,確保在事故發生後做到及時回響、科學處置。
(4)加快市級輻射應急監測調度指揮平台建設,實現省、市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8.監督與管理
8.1 宣傳與培訓
加強輻射安全科普宣傳教育工作,普及輻射安全基本知識和輻射事故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自我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應對防範輻射事故的能力。
加強應急管理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不斷提高輻射事故應急管理、應急監測及應急救援處置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技能。
8.2 應急演練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1次專項演練,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每5年組織開展1次綜合演練,不斷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實戰能力,確保在發生事故時能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應急回響,並按年度向上級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輻射應急演練工作開展情況。核技術利用單位應結合實際定期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演練。
8.3 預案管理
市環境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經發布實施後應報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根據本預案,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應急預案或實施細則。各縣區政府和商洛高新區(商丹園區)管委會根據本預案及時制定本級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向市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環境局)備案。
9.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種發生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線裝置。
輻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
9.2 預案的解釋及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本預案由商洛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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