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財政局學雷鋒志願服務隊

商洛市財政局學雷鋒志願服務隊

商洛市財政局學雷鋒志願服務隊是一支志願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財政局學雷鋒志願服務隊
  • 所在地區:商洛市
志願服務隊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商洛市市直財政系統學雷鋒志願服務隊(以下簡稱志願隊)。
第二條 志願隊由志願從事社會、單位公益事業的市直財政系統財政幹部自願組成的組織,為非營利性機構。本服務隊接受商洛市財政局機關黨委的領導。
第三條 志願隊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以“平等、負責、關懷、理解”為原則。
第四條 志願隊面向社會和全市財政系統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 志願隊以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為前提開展工作。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志願隊根據需要正常開展招募志願者工作。
第七條 為商洛財政事業發展、社會經濟建設及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第八條 培養志願者的社會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社會道德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九條 志願隊活動內容是從事社會公益事業,倡導奉獻精神。主要服務範圍包括:
1、提供貧困學生的資助和對口聯絡幫扶;
2、提供社會孤寡老人、孤兒的扶助;
3、提供貧困人群的生活幫助,提供社會殘障人士的扶助;
4、提供社會公益性的服務(科普、環保、關愛老人、婦女和青少年、社區服務、無償獻血、慈善服務、就業服務、文明勸導、公眾場合維持秩序、法律宣傳及援助、以及各種公益宣傳等服務);
5、提供大型自然災害後的支援;
6、積極配合社會公益性組織開展公益活動;
第三章 隊 員
第十條 隊員的基本條件:
1、凡具有學習雷鋒、並願意從事力所能及事務的市直財政系統在崗職工;
2、願意奉獻自己的業餘時間和精力從事志願服務工作;
3、具備與所參加的志願服務項目及活動相適應的基本素質;
4、根據自身願望和條件至少選擇一個志願服務項目;
5、遵守志願隊章程,遵守志願者管理守則。
6、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隊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志願隊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3、提出困難和問題,申請志願隊幫助解決的權利;
4、參加志願隊提供培訓的權利;
5、優先獲得志願隊提供的服務;
6、入隊自願、退隊自由。
第十二條 對員的義務:
1、遵守本章程及日常管理守則,執行志願隊的決議,履行志願服務的職責;
2、積極參加志願隊組織的培訓和活動;
3、發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精神,主動關心社會,關心他人;
4、積極宣傳志願隊的宗旨,自覺維護志願隊的形象和聲譽;
5、向志願隊提出意見和建議;
6、禁止以志願者身份從事任何以贏利為目的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十三條隊員入隊的程式:
1、提交入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2、參加本隊組織的入隊培訓,參加本隊志願服務10個小時以上;
3、經審核合格,發放志願者服務證件等。
第十四條 隊員退隊應書面通知志願隊。
第十五條 隊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志願隊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責任
第十六條 志願隊最高權力機構是商洛市市直財政系統學雷鋒志願隊隊員大會,由全體對員組成,行使下列權利:
1、制定和修改服務隊章程;2、決定志願隊組織機構;3、選舉和罷免志願隊委員會委員;4、決定終止或執行服務隊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對員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對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服務志願隊委員會主持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志願隊設一個總隊,根據工作需要分設若干個分隊;
第二十條 志願隊委員會對隊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1、執行對員大會的決議;2、籌備召開對員大會;3、向對員大會報告工作;4、決定對員的吸收和除名;5、決定志願隊各分隊主要負責人的聘任;6、領導各分隊和各部門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志願總隊下設綜合管理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和宣傳部四個工作部門。
第二十二條 各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綜合管理部:1、隊務管理;2、檔案管理,活動紀錄,會議紀錄;3、隊內檔案、通知等起草及發布;3、協助副隊長管理服務小分隊,協調部門關係;4、本隊重大文體活動組織及籌備(如周年晚會、應邀參加其他組織文藝演出的節目設計及排練等)。
(二)財務部:1. 資金管理、財務審核及公示;2. 配合和協助活動物資的採購;3. 負責票據審核和管理;4. 負責活動資金的籌集。
(三)人力資源部:1.隊員招募,隊員檔案管理、隊員證及服務證印製發放;2.記錄志願者服務時數;3.組織各類培訓、交流及拓展活動。4.隊員考核及優秀隊員的評選。
(四)宣傳部:1. 新聞編著:負責本隊所有宣傳載體的管理,信息收集及新聞采寫、發布等工作;2. 外聯:對外宣傳,開發贊助,聯繫媒體;聯繫及調查服務對象;維護與其他組織、團體的友好關係。3. 信息技術:網路信息維護、形象設計、製作相關宣傳廣告、志願者QQ群管理。
第五章 管理人員及職責
第二十三條 志願總隊設志願隊長一人,副志願隊長若干(不超過三人)。
第二十四條 志願總隊的隊長、副隊長及各分隊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及單位的規章制度;2、熱心學雷鋒活動,有一定的影響力;3、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第二十五條 志願總隊隊長、副隊長、各分對負責人任期兩年,最多可連任兩屆。
第二十六條 志願總隊隊長行使下列職權:1、召集和主持志願隊委員會會議;2、檢查志願隊大會、志願隊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3、代表志願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4、主持志願隊日常工作;5、提名副隊長、各部門負責人人選。
第二十七條 志願總隊副隊長行使以下職權:1、主持所分管的部門和志願分隊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2、協調相關工作事宜;3、協助隊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八條 經費來源:
1、隊費;
2、社會捐贈;
3、政府資助;
4、其他合法性收入。
第二十九條經費管理:
1、本隊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服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2、本隊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確保專款專用,保證財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3、財務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換屆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4、本隊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本隊如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隊員代表大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一條本隊終止動議須經上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予以註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本隊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構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隊經主管部門批准終止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四條本隊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為商洛市市直財政系統學雷鋒志願服務隊主辦方。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於2011年3月5日會員大會通過並經主管單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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