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學院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陝西省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陝西省教育廳審議通過,2014年9月22日核准施行。
章程分序言和正文2大部分,正文部分共有總則,舉辦者與學校,學校功能,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與學員,校友,財務與資產等十章,共75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學院章程
- 發布文號:陝教政〔2014〕38號
- 發布單位:陝西省教育廳
- 核准施行時間:2014年9月22日
制定過程,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制定過程
學校章程的制定始於2012年。2012年7月,根據省教育廳《關於做好省屬高等學校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陝教政〔2012〕5號)要求,學校成立了《商洛學院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分別由黨委書記、校長擔任,領導小組下設起草小組。2013年2月26日,《商洛學院章程(草案)》提交學校第二屆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2013年7月11日,《商洛學院章程(草案)》提交第 8次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同日,學校第6次黨委會審定通過,7月中旬,《商洛學院章程》上報省教育廳審核。根據省教育廳章程審核專家反饋意見,起草小組於2013年11月和2014年5月兩次對《商洛學院章程》進行修改,於2014年5月29日上報省教育廳核准,7月份通過省教育廳網站公開徵求意見。
核准公告
陝西省教育廳關於核准《商洛學院章程》的通知
陝教政〔2014〕38號
商洛學院:
本《通知》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按照有關程式和要求公布施行。
陝西省教育廳
2014年9月2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商洛學院是教育部批准設定的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院校。其前身是成立於1976年的“陝西師範大學商洛專修科”,1984年經陝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更名為“商洛師範專科學校”,2005年商洛農業學校整體劃轉併入“商洛師範專科學校”,2006年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升格為普通本科院校,更名為商洛學院。學校為省市共建高校。
長期以來,學校立足商洛,面向地方,服務基層,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了一大批高素質專門人才,形成了艱苦奮鬥、勤儉辦學的優良傳統。
為推進依法治校,規範辦學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學校名稱:商洛學院,英文名稱:Shangluo University。學校法定住所: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北新街10號。
第二條學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依法自主辦學並實行民主管理。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商洛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四條學校實行校院(部)兩級管理體制。
第五條學校遵循“尚教為學、踐用至要”的辦學理念,堅持以秦嶺現代中藥資源和綠色食品開發利用,秦嶺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賈平凹研究、秦嶺畫派等地方文化傳承為辦學特色,把學校建成特色鮮明,文、理、工、農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套用型本科院校。
第二章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學校舉辦者是陝西省人民政府。
第七條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決定學校的設立、變更和撤併;
(二)依法確定學校的領導體制;
(三)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
(四)指導學校的改革發展,並實行監督管理;
(五)評價監督學校的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舉辦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指導學校工作,為學校改革發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三)按照國家規定,保證學校辦學經費,不斷增加辦學投入;
(四)支持學校開展人才培養、隊伍建設、學科建設、科學研究等活動;
(五)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學校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管理學校內部事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二)按照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擬訂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各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照相關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教育與管理;
(四)自主開展與地方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的合作;
(五)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技術、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才,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執行國家和陝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四)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五)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學校功能
第十一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培養適應社會、基礎紮實、知識面廣、綜合素質高、動手能力強,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套用型專業人才。
第十二條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科學合理確定辦學規模,依照相應程式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十三條學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繼續教育;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發展非學歷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
第十四條學校科學擬訂招生計畫和招生章程,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錄取學生,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籍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培養要求,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建立教學管理制度,健全質量保障體系,不斷提高教育質量。
第十六條學校依法對完成學業的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或相應的學習證明。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完成學業、符合授予學位規定的受教育者,授予相應學位。
第十七條學校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科技服務工作,促進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推進產學研用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促進學校教育國際化、現代化。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學校黨委
第十九條學校黨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立德樹人,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中層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實行黨務公開;
(五)領導和做好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的民主黨派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和需要學校黨委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學校黨委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黨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或委託其他副書記主持),一般採用例會制,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黨委書記決定召開;
(二)黨委會參加人員為黨委委員,非中共黨員校長和其他相關人員可列席會議,黨委辦公室主任作為秘書人員列席會議;
(三)黨委會的議題實行提案制,由黨委委員和有關部門提出,經黨委辦公室報黨委書記審定;
(四)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做出決議或決定;
(五)黨委會議事時,應一題一議,採取口頭、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六)黨委會議事堅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表決時以超過應到黨委委員半數同意為通過;
(七)如對重大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除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可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提交下次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相應工作機構,賦予其相應職責。
第二十二條中國共產黨商洛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監督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以及學校重大決策的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節校長
第二十三條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和職責:
(一)擬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制定學校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擬訂學科專業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行政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負責考核、聘任與解聘教職工,對學生實施學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對教職工和學生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籌措辦學經費,擬訂和執行學校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護學校資產,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代表學校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簽訂合作辦學、學術交流等有關契約;
(七)擬訂學校章程,經教代會審議、黨委討論通過,報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後執行;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如下:
(一)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或委託其他校領導主持),一般採用例會制,也可根據工作需要由校長決定召開;
(二)校長辦公會參加人員為校長、副書記、副校長、總會計師,學校辦公室主任及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校長辦公會的議題實行提案制,由校領導和有關部門提出,經學校辦公室報校長審定;
(四)校長辦公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校領導到會方能做出決議或決定;
(五)校長辦公會議事時,應一題一議,與會人員要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明個人觀點;
(六)會議主持人在匯總意見基礎上做出明確的決定;如對重大事項意見分歧較大時,可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決定。
第二十五條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教職工和學生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行政職能部門和公共服務部門。
第二十七條學校設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的諮詢評議機構,對校長提出的重大事項,包括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校園建設等,依其工作規則,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三節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校設立二級學院和教學部(以下簡稱院部)。院(部)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主體,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二十九條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本院(部)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本院(部)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院(部)內部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負責本院(部)人員的管理與考核;
(五)負責本院(部)學生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院(部)工作重要問題的決策形式是黨政聯席會議。凡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部門工會負責人應參與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學院黨總支發揮保證監督作用,貫徹執行學校黨委的各項決定,負責本院思想政治、黨建工作,負責本院學生教育管理與諮詢服務工作,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院長(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負責人,對院(部)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三條設立在院(部)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層組織,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四節學術組織
第三十四條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教學工作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方面的管理、諮詢和審議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照其章程履行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等職責。各學院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在校學術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學校學位工作的審議機構。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其章程履行職責,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決定授予或撤銷學位。各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本院學生學位評定工作。
第五節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按照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規定,履行職責,行使職權。
學校在院(部)和有關單位實施和推行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
第三十八條學校工會委員會在學校黨委、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組織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提高教職工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承擔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並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六節民眾組織、民主黨派
第三十九條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商洛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學校團委接受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商洛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在校黨委領導、校團委指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和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學生的意志,維護全校學生的利益,是拓寬學校和學生聯繫的重要渠道。學校尊重和支持學生代表大會行使民主管理的職權。
第四十一條商洛學院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產生的學生自治組織。學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二條學校設立關工委、愛衛會、家委會等民眾組織。學校支持校內各民眾組織、民主黨派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教職工
第四十三條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學校對於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學校對於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學校對於離退休人員依法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四條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和社會服務,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獎勵和各種榮譽稱號;
(三)參與民主管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建議權和申訴權;
(四)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學校名譽,維護學校權益;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三)遵守規章制度,履行崗位職責;
(四)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發展和傳播科學技術、先進思想和先進文化;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六條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證制度和教師職務聘用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職員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用契約。
第四十七條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第四十八條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用、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四十九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申訴制度,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學校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條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制度。
第六章學生與學員
第五十一條學生是指依法取得學校學籍、在本校註冊的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二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向學校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學生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五十六條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諮詢、就業指導、學業困難援助等服務。
第五十七條學員是指依照有關規定在學校註冊、接受非學歷教育培訓、沒有本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發給學員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校友
第五十八條下列人員是商洛學院校友:
(一)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陝西師範大學商洛專修科、商洛師範專科學校、商洛農業學校接受過學歷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
(二)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陝西師範大學商洛專修科、商洛師範專科學校、商洛農業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
(三)學校授予名譽教授的社會人士;
(四)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兼職教授和兼職研究生指導教師;
(五)學校授予校友會會員資格的其他個人。
第五十九條學校校友會是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社團組織。
學校校友會依法註冊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
第六十條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優先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財務與資產
第六十一條學校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體制,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條學校經費來源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寬籌資渠道,努力增加辦學經費,鼓勵支持校內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和各類獎助資金。
第六十四條學校實行總會計師制度,規範財務資產工作,監管財經活動,推動財經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
第六十五條學校按照國家和地方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規定,加強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條學校財務活動依法接受監督,實行財務審計,建立有效的財務監督體系,維護學校財經秩序。
第九章校徽 校訓 校歌 校慶日
第六十七條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學校的象徵。
學校徽志為圓形。紅色環形上方為白色的中文校名 “商洛學院”,下方為英文校名;中間為英文“SHANGLUO”之縮寫“SL”和飛翔的仙鶴結合在一起,體現學校的名稱及辦學地點。
學校徽章為教職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戴的徽章底色為紅色,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學生佩戴的徽章底色為藍色,校名文字顏色為白色。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訓為“博聞強志、正道直行”,學校校歌為《正道直行作棟樑》。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慶日為每年的10月26日。
第十章附則
第七十條本章程經學校教代會、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學校黨委會審定,報陝西省教育廳核准。
第七十一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校長提出,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二條章程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七十三條本章程施行之後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本章程施行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四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