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變更申請
- 全稱:商標註冊變更申請
- 詞意:變更註冊事項為內容而進行的申請
- 最新修訂:2010年3月
百科名片
一、簡要說明商標核准註冊之後,商標註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自2002年9月15日《商標法實施條例》施行之日起,已經申請但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申請人名義、地址、代理人,或者刪減註冊申請中的指定商品。因企業合併、兼併或改制而發生商標專用權移轉的,應當辦理轉讓手續。辦理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的,商標專用權不發生轉移。
二、辦理途徑申請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三、變更的書件格式變更的書件格式有四種:《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
申請人應根據辦理的具體事項填寫相應的申請書:
- 需要變更名義或者地址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申請人/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如果商標註冊人或者申請人同時申請變更名義和地址,填寫一份申請書即可;
- 需要刪減註冊商標或註冊申請中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的,應當填寫《刪減商品/服務項目申請書》,但不能對商品或服務項目加限定或修飾詞句;
- 需要就商標局檔案中記錄的代理人進行變更的,應當填寫《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
- 如果發現註冊書件或者申請書件中有錯誤需要更正的,應當填寫《更正商標申請/註冊事項申請書》,這裡所說的需要更正的錯誤僅限於申請書件中的個別文字錯誤。
四、辦理申請的三個步驟
(一)準備申請書件
1、 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變更申請書(根據申請辦理的具體內容選擇書式);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如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自然人的身份證等)的原件和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或者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
(3)委託代理的提交《代理委託書》,直接在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申請變更註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5)申請檔案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2、具體說明:
(1)按照申請書上的要求逐一填寫,且必須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在姓名後填寫身份證件號碼。
(2)辦理變更手續的,每一件商標(每一註冊號)應填寫一份變更申請書,並加蓋申請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
(3)申請人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除遞交申請書外,還要提交申請人主體資格的檔案及複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有效複印件和經辦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申請人是自然人,並且是其本人來辦理的,只須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即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除遞交申請書外,還要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申請人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
(4)註冊人是企業的,應當出具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部門的變更證明;註冊人是事業單位的,應當出具事業單位登記機關的變更證明;註冊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出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變更證明。證明上的變更前名義和變更後名義應當與申請書上變更前名義和申請人名稱相符。 外國企業或外國人僅需變更其中文譯名的,應提供該外國企業或外國人申請變更中文譯名的聲明。
(5)尚未獲準註冊的商標,其申請人名義的變更,也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
(6)申請變更地址的,不需附送變更證明,但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情況除外。
(7)自然人跨國籍變更地址的,申請時應提交其在現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
(8)如果申請變更的商標是共有商標,還應提交以下書件:
A、申請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填寫變更註冊人名義/地址申請書,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變更的聲明。
B、申請變更共有商標共有人名義的,無論是變更所有的共有人名義還是變更部分共有人名義,或是變更共有商標代表人的,都應在申請書上填寫所有共有人的名稱。其中代表人的名稱和地址應寫在申請書的第一頁上,其他共有人名稱應寫在申請書的附頁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寫地址。
C、代表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將變更後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申請人名稱、申請人地址欄目中,將變更前的代表人名義、地址寫在申請書第一頁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中,並應附送相應的變更名義證明。如果代表人的名義、地址沒有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義,則申請書第一頁上的變更前名義、變更前地址欄目不必填寫。
D、其他共有人名義發生變更的,應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其他共有人名義列表中(以下簡稱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名義列表)分別填寫變更前共有人名稱和變更後共有人名稱,並附送相應的變更證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義沒有發生變更,也應將沒有變更的共有人名義分別填寫在申請書附頁的變更前名義列表和變更後名義列表中。
(二)提交申請書件1、直接辦理的,申請人在商標註冊大廳的申請受理視窗提交申請。2、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由該商標代理機構將申請書件送達商標局。
(三)繳納變更規費每件變更申請應繳納規費500元。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商標局從該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規費。
五、注意事項
1、變更商標註冊人名義或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將其全部註冊商標一併變更。
2、變更申請提交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變更申請,商標局給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給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如果變更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將發出補正通知書(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傳送給代理組織),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對變更申請視為放棄或不予核准。
4、變更申請核准後,商標局將發給申請人變更證明,直接辦理的,將按照申請書上填寫的地址,以郵寄方式發給申請人;經代理的,傳送給代理組織。
5、變更申請被視為放棄或不予核准的,商標局將發出《視為放棄通知書》或《不予核准通知書》。
6、共有商標的變更申請核准後,變更證明僅發給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應申請補發證明。
7、如果是申請人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變更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書件都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書的類別應按照《商標註冊證》核定的國際分類類別填寫。
9、變更連續三年不使用撤銷、異議、異議複審、駁回註冊複審申請的代理人的,須直接向相關部門提交變更申請,變更、轉讓、續展、註銷申請的代理人不能通過《變更商標代理人申請書》實現變更。
六、特別聲明
(一)以上內容不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正式發文,因此,所有內容都是指導性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二)以上內容於2010年3月修訂,如果以後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商標註冊大廳接待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接待人員的要求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