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實施細則》是2006年03月28日簽訂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實施細則
- 條約分類:智慧財產權
- 簽訂日期:2006年03月28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條約
細則一縮略語
一、[《實施細則》中定義的縮略語]除另有明確說明外,在本《實施細則》中:
(一)“條約”指《商標法新加坡條約》;
(二)“條”指條約中具體的某條;
(三)“獨占使用許可”指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同時禁止註冊持有人使用並禁止許可其他人使用的使用許可;
(四)“排他使用許可”指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同時禁止註冊持有人許可他人使用但並不禁止註冊持有人使用的使用許可;
(五)“非獨占使用許可”指不禁止註冊持有人使用商標,也不禁止註冊持有人許可其他人使用的使用許可。
二、[《條約》中定義的縮略語]條約第一條所定義的縮略語,其含義與本《實施細則》中的相同。
細則二名稱和地址的註明方式
一、[名稱]
(一)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須註明某人名稱時:
(1)該人為自然人的,須註明的名稱應為該人的姓或主姓和一個或幾個名或副名,或根據該人的選擇,註明該人慣用的一個或幾個姓名。
(2)該人為法人的,須註明的名稱應為該法人的正式全稱。
(二)任何締約方均應接受,須註明名稱的代理人為公司或合夥企業時,註明該公司或合夥企業的慣用名稱,即為已註明名稱。
二、[地址]
(一)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須註明某人地址時,註明的地址須滿足快速郵寄的習慣要求,並且一定要包括所有相關的行政單位名稱,直至(並包括)房屋或建築物編號(如果有)。
(二)締約方可以要求,以地址不同的兩人或多人的名義向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提交文函的,文函中須註明一個單一地址作為通信地址。
(三)註明的地址可以包括電話號碼、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以及用於通信的不同於本款第(一)項所註明的地址。
(四)本款第(一)項和第(三)項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應適用於送達地址。
三、[其他確認方式]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在向商標主管機關提交的文函中,須註明申請人、註冊持有人、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在該商標主管機關的登記號或其他確認方式(如果有)。但除以電子形式提交申請的外,任何締約方均不得以不符合此種要求為由拒收文函。
四、[使用的字型]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第一款至第三款所註明的任何內容須以商標主管機關使用的字型表示。
細則三關於申請的細則
一、[標準字元]如果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以某種字元(字母和數字)作為標準字元使用,而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希望以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標準字元註冊和公告商標的,則該商標主管機關應以該種標準字元對商標進行註冊和公告。
二、[指定顏色的商標]商標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希望指定顏色作為商標的顯著特點的,申請書中須註明所指定的一種或多種顏色的名稱或代碼,並註明每種顏色所占商標的主要部分。
三、[商標圖樣的數量]
(一)任何締約方,對於申請書中未聲明希望指定顏色作為商標的顯著特點的:
(1)如果締約方法律規定,申請書中不可以或申請書中未聲明希望以該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標準字元對商標進行註冊和公告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白商標圖樣不得多於五份;
(2)如果申請書中聲明希望以該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標準字元對商標進行註冊和公告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白商標圖樣不得多於一份。
(二)任何締約方,對於申請人在申請書中聲明希望指定顏色作為商標的顯著特點的,所要求提交的黑白商標圖樣不得多於五份,彩色商標圖樣亦不得多於五份。
四、[立體商標]
(一)在申請書中聲明商標為立體商標的,商標圖樣中應當包括一份平面的繪製圖樣或攝製圖樣。
(二)按本款第(一)項規定提交的圖樣,根據申請人的選擇,可以包括該商標的一個視圖,也可以包括該商標的多個不同視圖。
(三)如果商標主管機關認為申請人按本款第(一)項規定提交的圖樣不足以體現該立體商標的特點,可以通知申請人在通知書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交該商標的六個以下(含六個)不同的視圖或對該商標的文字說明。
(四)如果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本款第(三)項所指的不同視圖或文字說明仍不足以體現該立體商標的特點,可以通知申請人在通知書所規定的合理期限內提交該商標的一份樣本。
(五)第三款第(一)項第(1)目和第(二)項在細節上作必要修改後應予適用。
五、[全息圖商標、動作商標、顏色商標、位置商標]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申請書中聲明商標為全息圖商標、動作商標、顏色商標或位置商標的,須按其法律規定提交該商標的一份或多份圖樣,以及有關該商標的細節。
六、[含有非可視性標誌的商標]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申請書中聲明商標含有非可視性標誌的,須按其法律規定提交該商標的一份或多份表現物、關於該商標類型的說明,以及有關該商標的細節。
七、[商標的音譯]根據條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3)目的規定,凡構成商標的內容或商標所含有的內容不是以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字型表示的,或表示數目的數字也非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數字的,可以要求提交按商標主管機關所使用的字型和數字的音譯。
八、[商標的意譯]根據條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4)目的規定,凡構成商標的或商標含有的一個或多個字不是以商標主管機關所接受的語言或所接受的多種語言之一表示的,可以要求將該字譯為該商標主管機關所接受的語言或所接受的多種語言之一。
九、[商標實際使用證據的提交期限]條約第三條第三款所指的期限,應自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計算,不少於六個月。如果符合締約方法律規定的條件,申請人或註冊持有人有權要求延長該期限,每次至少可以延長六個月,總共至少可以延長兩年半。
細則四關於代理和送達地址的細則
一、[委託代理人時的地址]委託代理人的,締約方應將該代理人的地址視為送達地址。
二、[未委託代理人時的地址]申請人、註冊持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未委託代理人但已經提供一個締約方境內地址作為其地址的,該締約方應將該地址視為送達地址。
三、[期限]條約第四條第三款第(四)項所指的期限,應自相關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收到該條所指的文函之日起計算。文函當事人地址在締約方境內的,該期限應不少於一個月;當事人地址在締約方境外的,該期限應不少於兩個月。
細則五關於申請日期的細則
一、[不符合申請要求時的程式]如果商標主管機關收到的申請不符合條約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款第(一)項可適用的任何要求,商標主管機關應迅速通知申請人在通知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使申請符合相關要求,並可以要求為此繳納專門費用。該期限應自通知之日起計算,申請人地址在締約方境內的,應至少為一個月;申請人地址在締約方境外的,應至少為兩個月。即使商標主管機關沒有發出所述通知,上述要求亦不受影響。
二、[更正情況下的申請日期]如果申請人在通知書所規定的期限內滿足第一款所述通知的要求並繳納所規定的專門費用,則申請日期應以商標主管機關收到條約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要求的所有說明和項目以及條約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要求的費用(如果適用)之日為準。否則,該申請應被視為未提交。
細則六關於文函的細則
一、[書面文函簽字時須註明的事項]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自然人在簽字時:
(1)須用字母註明本人的姓或主姓和一個或幾個名或副名,或根據本人的選擇,註明本人慣用的一個或幾個姓名;
(2)簽字人身份在文函中不明顯的,須註明本人的身份。
二、[簽字日期]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簽字時須註明簽字日期。要求註明日期而未註明的,應以商標主管機關收到帶有簽字的文函的日期,或如果締約方允許,以早於此日期的某一日期作為簽字日期。
三、[書面文函的簽字]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收到的文函為書面文函並要求籤字的,該締約方:
(1)在不違反本款第(3)項規定的前提下,應接受手寫簽字;
(2)可以允許使用印刷或戳記等其他形式的簽字,或使用印章或條形碼標籤,以替代手寫簽字;
(3)如果在文函上籤字的自然人為締約方國民,並且該人的地址在該締約方境內,或如果文函上的簽字所代表的法人是依該締約方的法律組建並在該締約方境內擁有住所或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可以要求使用印章替代手寫簽字。
四、[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的書面文函的簽字]締約方規定可以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文函的,如果所收到的文函上有該締約方根據第三款可以接受的簽字的圖形,應視為該文函已經簽字。
五、[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的書面文函的原件]締約方規定可以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書面文函的,均可以要求任何此種書面文函原件:
(1)均須提交商標主管機關,並附函確認該在先電子傳送的文函;並
(2)均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該期限應自商標主管機關收到以電子傳送手段提交的文函之日起至少一個月。
六、[電子文函的驗證]凡允許以電子方式提交文函的締約方均可以要求,任何此種文函均須通過該締約方規定的電子驗證系統加以驗證。
七、[收到或收訖日期]每一締約方均可以自行決定,對於向下列機構或下列地址實際送交的檔案或實際繳納的費用,在何種情況下應視為已由其商標主管機關收到或收訖:
(1)商標主管機關的一個分支機構或分局;
(2)締約方為條約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2)項所指的政府間機構的,代表該締約方的某國商標主管機關;
(3)某官方郵政機構;
(4)締約方指定的某郵遞服務機構或代理機構;
(5)商標主管機關指定地址外的某地址。
八、[電子提交]締約方規定可以以電子方式或通過電子傳送手段提交文函的,在不違反第七款規定的情況下,凡以此種方式或通過此種手段提交的,締約方商標主管機關收到此種文函的日期應視為收到日期。
細則七無申請號的申請的註明方式
一、[註明方式]要求註明申請號,而申請號尚未公布或尚不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知曉的,只要提供以下內容之一,即應認為申請已經註明:
(1)商標主管機關給予的臨時申請號(如果有),或(2)申請的複印件,或(3)商標的表現物,連同申請人或代理人對其所知的商標主管機關收到申請的日期的說明,以及申請人或代理人自己給予申請的編號。
二、[禁止其他要求]任何締約方,對於申請號尚未公布或尚不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知曉的情況,除第一款規定的要求外,不得就申請的註明另行規定其他要求。
細則八關於有效期及續展的細則
根據條約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提交續展申請和繳納續展費用的期限,應自註冊到期之日前至少六個月起,至註冊到期之日後至少六個月止。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規定,對於在註冊到期之日後提交續展申請或繳納續展費用的,須繳納附加費用才受理續展申請。
細則九未遵守期限時的救濟措施
一、[有關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項規定的延長期限的要求]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1)項規定可以延長期限的締約方,應自提交延長期限申請之日起將期限合理延長,並可以要求該申請:
(1)須含有申請延長期限者的身份、有關的申請號或註冊號及相關期限的說明,並(2)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該期限自相關期限屆滿之日起應不少於兩個月。
二、[有關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的繼續處理的要求]締約方可以要求,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2)項規定提交的繼續處理的申請:
(1)須含有申請繼續處理者的身份、有關的申請號或註冊號及相關期限的說明,並(2)須在規定期限內提交,該期限應自相關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少於兩個月。疏失行為應在該期限內完成,締約方規定在提交申請時完成的,則應在提交申請時完成。
三、[有關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3)項規定的恢復權利的要求]
(一)締約方可以要求,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第(3)項提交的恢復權利的申請:
(1)須含有申請恢復權利者的身份、有關的申請號或註冊號及相關期限的說明,並(2)須提供事實和證據,說明未能遵守相關期限的原因。
(二)恢復權利的申請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交商標主管機關,該期限的長短應由締約方自未遵守有關期限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確定。疏失行為應在該期限內完成,締約方規定在提交申請時完成的,則應在提交申請時完成。
(三)締約方可以為符合本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要求規定一個最長期限,該期限應自相關期限到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四、[條約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例外]條約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例外是指未遵守下列期限的情形:
(1)已根據條約第十四條第二款給予救濟措施的期限;
(2)根據條約第十四條提交救濟措施申請的期限;
(3)繳納續展費用的期限;
(4)向抗訴委員會或商標主管機關內的其他複審機構採取行動的期限;
(5)當事人之間程式中有關行動的期限;
(6)提交條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7)目所述聲明或條約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8)目所述聲明的期限;
(7)提交按締約方法律可以為待審申請確定新申請日的聲明的期限;以及
(8)對優先權要求作出修改或增加的期限。
細則十有關使用許可備案申請、變更或撤銷的要求
一、[申請的內容]
(一)締約方可以要求,根據條約第十七條第一款提交的使用許可備案申請,須含有以下部分或全部說明或項目:
(1)註冊持有人的名稱和地址;
(2)註冊持有人有代理人的,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3)註冊持有人有送達地址的,該送達地址;
(4)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地址;
(5)被許可人有代理人的,該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6)被許可人有送達地址的,該送達地址;
(7)被許可人為一國國民的,該國名稱;被許可人在一國擁有住所的,該住所所在國名稱;被許可人在一國擁有真實有效工商營業所的,該營業所所在國名稱;
(8)註冊持有人或被許可人為法人的,該法人的法律性質,該法人據其法律得以成為法人的國家的名稱,以及在可適用的情況下,該國的行政區劃名稱;
(9)被許可商標的註冊號;
(10)使用許可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應按《尼斯分類》中的類別分組,並在每組前標明所屬類別的編號,按類別順序排列;
(11)註明使用許可為獨占使用許可、非獨占使用許可,還是排他使用許可;
(12)在可適用的情況下,使用許可只涉及註冊涵蓋的部分地域的,應同時明確註明該部分地域;
(13)使用許可的期限。
(二)締約方可以要求,根據條約第十八條第一款提交的變更或撤銷使用許可備案的申請,須含有以下部分或全部說明或項目:
(1)本款第(一)項第(1)至第(9)目規定的說明;
(2)變更或撤銷涉及本款第(一)項規定的說明或項目的,應註明須登記的變更或撤銷的性質和範圍。
二、[使用許可備案申請的補充檔案]
(一)締約方可以要求,使用許可備案申請應根據申請備案者的選擇附送下列內容之一:
(1)使用許可備案契約摘要,註明使用許可契約當事各方以及所許可的權利,公證機構或任何其他政府主管部門對其真實性出具的證明,或(2)未經證明的使用許可聲明,其內容應與《實施細則》規定的使用許可聲明書式內容相符,並由註冊持有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字。
(二)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非使用許可契約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共同註冊持有人,均須以簽字檔案的形式對使用許可明確表示同意。
三、[變更使用許可備案的補充檔案]
(一)締約方可以要求,變更使用許可備案申請,應根據申請變更備案者的選擇附送下列內容之一:
(1)證明使用許可備案變更的檔案,或(2)未經證明的使用許可變更聲明,其內容應與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使用許可變更聲明書式內容相符,並由註冊持有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字。
(二)任何締約方均可以要求,非使用許可契約當事人的任何其他共同註冊持有人,均須以簽字檔案的形式對使用許可變更明確表示同意。
四、[撤銷使用許可備案的補充檔案]締約方可以要求,撤銷使用許可備案申請,應根據申請撤銷備案者的選擇附送下列內容之一:
(1)證明使用許可備案撤銷的檔案,或
(2)未經證明的撤銷使用許可的聲明,其內容應與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撤銷使用許可聲明書式內容相符,並由註冊持有人和被許可人共同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