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商務部發布《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明確提出鼓勵和引導商務領域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27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文號:2020年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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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簡介

辦法指出,為引導企業、消費者減少和替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商務部建立全國統一的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外賣企業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辦法明確,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外賣企業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按照規定的報告周期,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同時,鼓勵上述市場主體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
  辦法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實施、宣傳引導和報告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逐步實現法律規定的報告主體應報盡報。
  商務部流通業發展司負責人表示,辦法結合行業實際,提出了差異化報告要求,即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連卷袋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膠包裝袋(含編織袋)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塑膠餐盒、塑膠餐具(刀、叉、勺)、塑膠吸管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

辦法發布

關於發布《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 2020年第6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商務部制定了《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現予以公布。
商務部
2020年11月27日

辦法全文

商務領域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引導企業、消費者減少和替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商務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商務領域塑膠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商辦流通函〔2020〕30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推廣套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第三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使用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應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使用、回收情況。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指導全國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報告工作。
第五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應當通過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
商務部建立全國統一的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報告信息。
第六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應當及時報送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電子商務平台企業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企業。
第九條 本辦法所稱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等方式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一次性塑膠製品,包括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連卷袋、塑膠包裝袋(含編織袋),不可降解一次性塑膠餐盒、塑膠餐具(刀、叉、勺)、塑膠吸管。
一次性塑膠製品細化標準由國家相關規定予以規範,一次性塑膠製品範圍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動態調整。
第十一條 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連卷袋使用情況和塑膠廢棄物回收情況。
第十二條 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膠包裝袋(含編織袋)使用情況和塑膠廢棄物回收情況,加強對平台內經營者減少、替代使用一次性塑膠製品的宣傳引導。
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對平台內經營者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按報告期開展總體評估,並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總體評估報告包括但不限於平台企業制定的減少、替代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的平台規則,採取的相關治理措施,開展的宣傳推廣活動,對平台內經營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膠製品的調查情況,取得的減量成效等。
第十三條 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塑膠餐盒、塑膠餐具(刀、叉、勺)、塑膠吸管使用情況和塑膠廢棄物回收情況。
零售企業提供外賣服務的,按照第十一條和本條上款規定合併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外賣企業,報告環保替代產品使用情況。
本辦法所稱環保替代產品包括紙袋、可循環使用的布袋、提籃和可降解塑膠製品等。其中,可降解塑膠製品是指以可降解塑膠為原料製成,並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購物袋、包裝膜、餐盒、餐具等。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可降解一次性餐飲具應分別符合GB/T38082和GB/T18006.3國家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 為做好環保替代產品供需銜接,鼓勵環保替代產品供應商依據本辦法規定報告可降解塑膠原料、可降解塑膠製品以及其他環保替代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
第十六條 電子商務平台企業、跨區域經營的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外賣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整體情況,所報告信息在其業務經營所在地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報告周期為半年,初次報告期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在報告期結束後的30日內完成。
第十八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層層壓實責任,加強組織實施、宣傳引導和報告信息質量審核等工作,逐步實現法律規定的報告主體應報盡報,報告執行總體情況於報告工作結束後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報告。
第十九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報告結果套用,根據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做好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分析工作,分析情況於報告工作結束後的30日內向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報告情況可作為政府部門實施支持政策的參考依據。對報告信息未遵守國家有關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規定的,或未按照本辦法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及時處理或給予相應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

辦法解答

問題一:針對塑膠污染治理有哪些法律法規?此次《報告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塑膠污染治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塑膠污染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20年1月,經國務院同意,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塑膠污染治理的意見》,對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強塑膠污染治理作出了總體部署和系統安排,明確了分階段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對商務領域(零售、餐飲、住宿、會展、電子商務等重點行業)禁塑、限塑提出了具體要求。
2020年4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廢法》)。《固廢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快遞企業和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膠袋等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回收情況”,對上述市場主體提出了履行報告義務的要求,也對商務主管部門提出了工作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塑膠污染治理的決策部署,加強《固廢法》配套制度建設,依法加強商務領域塑膠污染治理,減少和替代一次性塑膠製品的使用,商務部制定了《報告辦法》。
問題二:《報告辦法》出台的目的是什麼?
答:塑膠污染治理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涉及生產、流通、消費、回收、處置等眾多環節。《報告辦法》是商務部門貫徹落實《固廢法》的具體舉措,旨在通過明確“誰來報、報什麼、怎么報”等具體事項,完善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制度和程式,推動流通環節市場主體履行好報告義務,減少塑膠製品的使用,加大塑膠廢棄物的回收,積極推廣套用替代產品。當然,禁塑限塑目標任務的完成,不僅需要流通環節加強管理,更需要加強塑膠製品生產、流通、使用和回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增強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系統性和整體性,建立形成塑膠污染治理的長效機制。
問題三:《報告辦法》涵蓋哪些主要內容?
答:《報告辦法》共二十二條,主要包括制定依據、鼓勵原則、適用範圍、職責範圍、報告方式、報告要求、報告主體、報告內容、報告周期、工作要求、數據套用、獎懲措施、解釋許可權和實施時間等十四個方面的內容。
問題四:《報告辦法》的主體範圍是如何確定的?包括哪些企業和個人?是否會減損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
答:《固廢法》規定了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和外賣企業需履行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義務,《報告辦法》對此做了進一步細化。具體來說,商品零售場所的範圍是依據《商品零售場所塑膠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2008年,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原工商總局聯合發布)來確定的,即包括各類超市、商場和集貿市場;電子商務平台則在《電子商務法》中有清晰明確的規定;外賣企業在現行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尚無明確的定義,《報告辦法》根據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的實際情況作出原則性規定,即外賣企業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台等方式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按照上述規定,需要報告的市場主體既包括零售、餐飲外賣、電子商務平台企業,也包括從事商品零售的個體工商戶。
根據《商務部規範性檔案制定和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規範性檔案,不得減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報告辦法》對報告主體範圍的確定主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實際情況作出具體規定,既不擴大主體範圍、增加義務,也不縮小主體範圍、豁免義務。比如說,《固廢法》要求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報告辦法》在確定電子商務平台企業範圍時,既要遵守《電子商務法》關於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平台內經營者的不同定義,也結合實際提出要求,即電子商務平台企業一方面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情況,另一方面報告其對平台內經營者使用、回收一次性塑膠製品的總體評估情況。再比如,《固廢法》要求外賣企業履行報告義務,《報告辦法》根據外賣服務實際情況,規定提供外賣服務的零售、餐飲企業進行報告,這裡的報告主體是零售、餐飲企業,不包括從事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也不包括不從事外賣服務的餐飲企業。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電子商務法》相關規定,外賣平台在《報告辦法》中作為電子商務平台予以規範。
問題五:生活中常見的一次性塑膠製品數不勝數,如何確定一次性塑膠製品的報告範圍?
答:近年來,塑膠製品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給人民民眾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造成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塑膠污染治理的意見》《關於紮實推進塑膠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檔案,對現階段使用量大、問題相對突出、社會反映強烈的部分塑膠製品,提出了明確的禁限規定要求,並將適時更新發布塑膠製品禁限目錄,細化禁限範圍和執行標準。《報告辦法》主要根據上述檔案規定,細化一次性塑膠製品報告範圍,並將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動態調整。同時,《報告辦法》還結合行業實際,提出了差異化報告的要求,即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連卷袋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電子商務平台企業報告其自營業務產生的不可降解塑膠包裝袋(含編織袋)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外賣企業報告不可降解塑膠購物袋、塑膠餐盒、塑膠餐具(刀、叉、勺)、塑膠吸管的使用和塑膠廢棄物的回收情況。
問題六:很多零售、餐飲、電子商務企業都是跨區域經營,如何保證同一家企業下設的門店在報告時能夠做到不遺漏,同時又不增加企業負擔?
答:《報告辦法》規定,相關市場主體原則上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進行報告。考慮到報告主體設立分支機構、開設店鋪等跨區域經營的實際情況,《報告辦法》對此類企業作出專門規定,即電子商務平台企業以及跨區域經營的零售、餐飲企業,由企業總部向所在地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同時,為了減輕企業負擔,企業總部報告內容為其一次性塑膠製品整體使用、回收情況,無需對門店具體情況進行分別統計報送。此外,根據《固廢法》一百零六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商務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為避免因信息不對稱導致企業受到行政處罰,相應建立了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信息共享機制。
問題七:《固廢法》賦予了商務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權,執法方面,此次出台的《報告辦法》是怎么規定的?
答:《固廢法》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考慮到現地方商務執法隊伍、職能有的保留在商務部門,有的則根據綜合執法相關規定,已劃入市場監管部門的客觀現狀,為了做好地方執法工作,《報告辦法》進一步明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商務執法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或實施相應處罰。
問題八:《報告辦法》何時實施,當前還有哪些準備工作要做?
答:《報告辦法》規定,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後施行。具體來講,市場主體報告情況從2021年1月1日開始,至1月30日結束,首次報告周期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為便於市場主體履行報告義務,以及地方商務部門接收、處理報告信息,商務部組織開發了一次性塑膠製品使用、回收報告系統,並編制了系統操作指南,現已上線運行。從2020年開始,需履行報告義務的市場主體即可登錄商務部信息報告系統,進行註冊登記,填報相關信息,提前做好數據填報的相關準備工作。報告開始前,各級商務部門可通過多種方式,大力組織宣傳,加強組織實施,擴大社會知悉範圍,確保報告義務主體應知盡知,應報盡報。報告過程中,各級商務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做好報告情況審核等工作;報告期結束後,各級商務部門應做好相關行業匯總分析,加強後續政策研究,推進塑膠污染治理工作不斷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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