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英文:Student's Union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是一個為全校師生服務的學生組織,是聯繫學生和學校的重要紐帶,是一個積極進取蓬勃向上的集體。一直以來,校學生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校團委的指導下,始終秉承“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的宗旨,以“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為方針,以“內強素質,外樹形象,熱情服務,開拓創新”為口號,勇於創新,努力進取,積極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這是一批經過嚴格篩選的品學兼優、工作能力強、作風優良的學生幹部。我們一直都在為繁榮師生文化,豐富學生生活,促進校園建設做著自己的努力,並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大量的校園文化活動。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設主席團、辦公室、紀檢部、宣傳部、大學生權益部、文體部、對外聯絡部、學習部、志願者工作部等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
- 外文名:Student Union Of Shangqiu Normal University
- 簡稱:商師學生會
- 組織性質:學生團體
- 成立時間:2001年
- 宗旨: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
介紹
組織構架
第一章 辦公室
第二章 紀檢部
第三章 宣傳部
第四章 大學生權益部
第五章 文體部
第六章 對外聯絡部
第七章 學習部
第八章 志願者工作部
第十條 負責組織開展大學生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活動,並做好相關宣傳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委員會,簡稱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
第二條 組織性質: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是中共商丘師範學院委員會領導和商丘師範學院團委指導下的全校性學生民眾組織。
第三條 基本任務:
(一)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的指導下,遵循和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開展學生工作,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團結和引導學生熱愛祖國、勤奮學習、勇於實踐,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合格人才;
(二)作為學校黨委和行政部門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密切配合學校中心工作,代表全校學生的根本利益,通過學校正當渠道反映廣大學生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以主人翁態度參與學校事務的民主管理,維護學生的正當權益,把握學生思想動態,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
(三)提高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能力,利用自身的優勢和特點,組織學生開展思想教育活動、學習活動、豐富多彩的文娛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努力為學生服務,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四)維護校規校紀,倡導良好的校風,學風,促進學生之間、學生與教職員工之間的團結,協助學校建設良好的教學秩序和整潔優雅的學習環境;
(五)加強和發展同各高校學生組織的聯繫,促進學生會工作的開展;
第四條 學生會的工作原則:
學生會的工作既要保持在代表學生利益方面的原則和主導性,又要保持在校黨委領導下的民眾性和獨立性,要有團結、民主、求實、創新的工作方針,嚴肅認真的工作作風,積極熱情的工作態度,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
第五條 本章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的原則制定。本會承認全國學聯和河南省學聯章程,參加全國學生聯合會和河南省學生聯合會,為其團體會員。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的基本權利
(一)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的民主程式,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大事務;
(二)對本會工作建議、批評和實行監督;
(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會員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享受章程所規定的權利;
(五)成員在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有向本會提出申訴的權利;
(六)會員有退會的權利。
第八條 會員的基本義務
(一)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
(二)尊敬師長,團結學生,勤奮學習;
(三)遵守學生會章程,執行學生會決議,完成學生會交予的任務;
(四)維護學生會的榮譽、團結和統一;
(五)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組織和職權
第一節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
第十條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學生代表大會代表由學生所在班級民主選舉產生,各學院學生分會主席組成代表委員會;
第十一條 學生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下,由校學生會主席團提議,並得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人數通過,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當選代表參加才能召開;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進行選舉和通過決議並實行表決制。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批准學生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四)審議通過大會提案;
(五)選舉學生委員會委員;
(六)討論、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節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委員會
第十五條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委員會,簡稱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的最高權力機關,向學生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由若干位學生委員組成,每任任期為一年。
第十六條 學生委員會成員由學生代表大會按無記名差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在學生代表大會不能按時召開的情況下,由上一任委員選舉下一任委員。
第十七條 學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決議,決定(校)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二)選舉產生校學生會主席團成員;
(三)根據主席團提名,決定校學生會各部(室)負責人的任免;
(四)對學生會日常工作行使監督權、建議權和表決權;
(五)在學代會閉會期間,代表全校學生幫助和監督學生會的工作;
(六)籌備和召集學生代表大會;
(七)領導各校區學生會的工作。
第三節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主席團
第十八條 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主席團是學代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和全委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受共青團商丘師範學院委員會指導,在學生代表大會和全委會閉會期間,執行代表大會和全委會決議,主持校學生會日常工作,決定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主席團由校學生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主席助理、各學院學生分會主席和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條 校學生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由學生委員會選舉或者全校公開競選產生,由校團委審核,報經校黨委批准。學生會主席主持學生會日常工作,領導學生會各部(室)、各學院學生分會及班委會工作,掌握和了解學生會幹部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總結學生會工作並向上級領導匯報,代表本校學生會參加各級學聯召開的有關會議,並搞好與兄弟院校及各學院學生分會之間的工作交流,負責籌備下屆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在主席不在時受主席委託代行使主席的一切權力;副主席協助主席分管學生會部門工作;主席助理由校學生會內部成員公開選拔投票選舉產生,負責協助主席團完成相關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會秘書長由校團委老師擔任,代表校團委具體幫助和指導學生會日常工作,每學期提出工作計畫,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參與協商學生會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主席團行使下列職權:
(一)了解、掌握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路線和方針,結合社會熱點及時政問題,協助學校黨團組織開展學生工作;
(二)負責籌備商丘師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對各學院學生分會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協調;
(三)負責學生會宗旨的貫徹實施,創造性地制定學生會工作計畫,每學期末進行活動總結;
(四)決定聘任學生會秘書長;
(五)每周一由主席主持召開主席團會議,商討例會會議內容並於其後召開全體例會,就各部門相關工作進行安排;
(六)指導學生會所有部門及全體幹部的工作,並對各部門之間的運作予以積極協調,使其部門職能得以有效發揮;
(七)對學生會所有部門及全體成員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有權對各部門及相關幹部幹事的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並依據相關條例予以處理;
(八)領導和主持全校和學生會所有大型活動的策劃、籌備與開展;
(九)負責學生會校內外良好形象的樹立和宣傳;
(十)每學期開學初對學生會所有幹部幹事進行相關知識及業務的培訓,並負責學生會後備人才庫的建立和運作;
(十一)每學期末負責組織商丘師範學院優秀學生分會、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優秀部門和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優秀學生幹部的評選工作;
(十二)解釋本章程、監督其執行實施;
(十三)向學校黨委匯報學生會工作開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主席團每周五定時召開主席團會議,由常委會負責主持會議。會議流程分為:校學生會負責人每周(每月)工作匯報;各學院學生分會主席每周(每月)工作匯報;常委會對近期工作進行部署;成員交流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四節 主席團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主席團設立主席團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是學生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執行由學代會賦予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常委會在原則上設定委員11名,其中五人為常務委員會常任委員,由校學生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和副主席擔任,其餘委員由主席團投票選舉產生;校學生會主席及副主席分別兼任常委會會長及副會長。
第二十六條 常委會實行合議制,會長主持常委會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常委會決議需經全體委員的半數以上通過。
第二十七條 常委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校學生會和各學院學生分會重大事件和活動的決議、決策;
(二)根據主席團提議,有權決定常委會委員的任免;
(三)審議和批准主席團每學期工作計畫、工作總結,審查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主席團工作,有權對主席團成員提出質詢,被質詢者必須予以答覆;每學期對主席團成員投信任票,作為對其工作評價的依據;
(四)聽取、收集學生對學生會工作和學校有關部門工作的意見和建議,並於兩周內予以答覆;
(五)在換屆選舉前,提交需由學代會審議的各種檔案、各項辦法和有關委員會的組成名單;
(六)領導各學院學生委員會的工作;
(七)遇有特殊問題,主持調查工作;
(八)負責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在必要時召開臨時學生代表大會;
(九)決定學生會的重大事項,行使學代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每兩周召開例行會議,由秘書長負責主持會議,會議議程包括:各委員匯報上周(或上月)工作;委員會商討本周(或本月)工作安排;委員交流總結工作經驗與教訓。
第五節 常委會委員及主席團成員監督條例
第二十九條 為了更好地監督常委會委員及主席團成員的工作,促進學生會發展,依據《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制定主席團成員監督條例。
第二十九條 條例內容:
(一)換屆和中期調整選舉:學生會換屆和中期調整時,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的產生依《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章程》有關規定實施,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的產生情況應公告全校,接受全校學生的監督;
(二)工作匯報、述職和評價投票: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上任後,應定期向學生會報告工作。任期屆滿時,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應向學生會述職,並接受評價投票。評價投票結果向全校公布;
(三)辭職: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可向校團委提出書面辭呈,原則上不應駁回辭呈,但如果當時處於緊急情況,辭職者的離任將造成嚴重後果,則駁回辭呈,待緊急情況消除後再予批准;
(四)卸職: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因休學、退學無法繼續履行職責的,或無故長期離職而嚴重影響學生會工作正常開展的,視作自動卸職;
(五)決策撤銷:經過主席團質詢和調查,認定常委會工作決策存在失誤的,主席團會議可以決定撤銷他們不正確的決策;
(六)“不信任案”制度:經過質詢和調查,認定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的工作確有失職行為的,可由四分之一及以上主席團成員聯名或個人對有關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提出不信任案。經審議通過提案,被提案人員應向常委會檢討,不檢討或連續兩次被常委會全體會議表決不信任的人員,即被罷免;
(七)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均視為“失職”:
1、符合學生會規章制度中關於失職的具體規定的;
2、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崗位需要,嚴重影響學生會工作業績的;
3、個人工作作風嚴重失當,給學生會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
4、一學期內,在主席團會議、常委會會議或學生會其他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中,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曠會或未到,或四次遲到、早退者;
5、有其他情況,經主席團會議認定為失職的。
(八)請假制度:在主席團會議、常委會會議或學生會其他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中,有正當理由需請假者必須提前開據請假條並交秘書長審批方能通過;除特殊情況需請長期假者,一學期內請假次數不得超過四次;
(九)罷免制度:經過質詢和調查,認定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在任職期間內確有“瀆職”行為,或因嚴重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以上處分(含警告)的,可由三分之一及以上主席團成員聯名或個人對有關常委會委員和主席團成員提出罷免案。經審議確實存在瀆職或失職行為的人員將被學生會直接罷免,並免去其在校學生會和學院學生會的相關職務。因此造成的主席團成員位置空缺的,各學院團總支或校學生會應及時配備學院學生分會主席或校學生會負責人補缺;
(十)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均視為“瀆職”:
1、符合學生會規章制度中關於瀆職的具體規定的;
2、本不具有任職資格,在幹部選拔過程中篡改所在組織職稱或工作成績、隱瞞處分記錄的;
3、在選舉、幹部任用、組織活動等過程中,利用職權不正當地收受或索要他人財物,或向有職權的人不正當地贈送財物的;
4、玩忽職守,給學生會的工作和形象帶來巨大損失的;
5、在選舉、幹部任用、組織活動等過程中,拉幫結派,破壞團結,造成組織內部分裂的;
6、有其他情況,經主席團會議認定為瀆職的。
第四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各學院學生委員分會,簡稱學生分會,在校學生會指導協調下進行工作,由各學院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各學院學生分會根據本院情況,設立與校學生會相應的組織機構,開展各方面的工作,院學生分會有義務及時向校學生會匯報情況。
第三十一條 各學院學生分會在上級黨組織領導和團組織指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校學生會領導。學院學生分會主要幹部必須是學校學生委員會委員。
第三十二條 各學院學生分會要認真貫徹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完成校學生會的工作部署。同時根據各學院學生分會的具體情況獨立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活動。
第二節 班級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班委會是學生會的最基層組織,在校學生會和學院黨政的雙重領導下與團支部密切配合工作。 班委會由學生民主選舉,任期一年,或根據工作需要臨時調整。
第三十四條 班委會職責如下:
(一)協助輔導員、班主任做好班級日常管理工作;
(二)在學生的學習、生活、娛樂、社會實踐等方面為學生提供服務;
(三) 組織班級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項活動並獨立開展班級工作;
(四)接受校學生會和學院學生分會工作安排和指導。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商丘師範學院學生會,修改權屬於全校學生代表大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