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和政策;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利用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開發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預測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權屬糾紛,查處違法案件;依法實施巡航監視。
(四)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負責全市城鄉地籍管理和地籍測繪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抵押和政府收購儲備管理辦法;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核評估機構和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結果進行備案;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負責全市礦產資源綜合管理,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的統計和分析;依法對全市礦產資源的探礦權和採礦權進行初審、審核及登記發證;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按省國土資源廳授權審批和參與中小型礦產儲量報告、礦山閉坑儲量總結報告。
(九)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制定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依法對行政區內地質勘查項目進行初審;對行政區內地質勘查單位的資質認定資格進行初審;對我市地質勘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督促我市地質勘查單位地質資料匯交;參與本行政區內地質勘查成果的評審。
(十)負責礦泉水和地熱勘查評價鑑定;負責全市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監視和海洋環境質量評價;按照國家標準監督陸源污染物排入海洋;負責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壞的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海洋生物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負責申報、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的監督管理;頒發海域使用許可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審批並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和人工構造物設定;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管理海洋觀測監測、災害預報警報等公益服務系統,負責發布海洋災害預報警報和海洋環境預報;調處海域權屬糾紛;實施科技興海戰略。
(十二)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代省廳和財政稅務部門征繳有關稅費;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畫的編審;安排省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三)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國土資源科技、教育和宣傳工作及國土資源對外交流;參與審批中外合作、合資及外資在本行政區內開展的國土資源勘查開發項目;組織國土資源科技攻關和重大項目的開發;對重大科技項目和涉外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和行政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起草、重要會議組織、信息、上級交辦任務和領導交辦任務的督查、綜合、檔案、信訪、機要、保密、保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接待、機關後勤、資產管理等工作。
黨委辦公室
(1)、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黨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決定,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按照黨組織的隸屬關係,積極組織機關及基層黨組織開展黨建活動。
(2)、負責對外宣傳報導和黨委系統的信息上報工作;
(3)、協助黨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領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委會等民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4)、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做好文明單位、文明處室的創建工作。
紀檢監察室
組織開展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保護公務員、黨員的民主權利;監督檢查黨紀、政紀和政策法規執行情況,受理公務員、黨員的申訴和控告,懲處違紀、違規行為;抓好組織協調和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對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各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貫徹落實《實施綱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做好信訪投訴受理和查辦案件工作;加強紀檢監察隊伍自身建設,強化政治和業務培訓,全面提高人員素質。
財務稽徵處
組織擬定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擬定我市國土資源收費政策;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省國土資源廳撥付資金和市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算建議計畫;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局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與使用;負責全市國土資源收費的稽徵工作;制定全市國土資源各項征費計畫,依法確定征費項目和年度指標;督促指導各縣(市)區分管的稽徵工作;依法查處稽徵工作中的違法違紀案件,管理並監督專項收費票據的使用。
人事教育處
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老幹部管理、勞資和目標考核工作;負責機關所屬人員檔案、職稱評定和技術考核工作,負責社會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工作,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科級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評比表彰工作。
執法監察局
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定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計畫的實施情況、農地轉用、礦權審批、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礦權交易行為、土地登記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土地、礦產重大違法案件。
政策法規處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負責政策法規研究和組織擬定全市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和政策;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依法做好行政監督保障工作,推進依法行政。
耕地保護處
擬定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規劃和規定;組織耕地開發的立項、檢查和驗收;指導土地開發、合理復墾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審核農用地轉用、耕地補充、徵用方案;組織基本農田保護。
土地利用管理處
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負責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審核和建設用地置換審批;指導規範房地產市場;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抵押、轉讓、收回、政府收購儲備工作,擬定相應管理辦法;根據上級要求擬定全市鄉(鎮)村土地使用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審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取土、土地資產處置、臨時用地等方案,委託和授權國有土地資產經營;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工作;發布建設用地信息及地價信息。
地籍管理處
擬定地籍管理有關規定;組織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擬定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規則和辦法,調處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糾紛;負責指導土地登記和發證工作。
綜合規劃處
組織研究全市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政策措施;起草編制全市及指導各縣(市)區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海洋資源總體利用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定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治理保護規劃,海岸帶和重要海區綜合利用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利用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審批、核定和備案工作;擬定土地供應政策和農用地轉用;指導和審核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開發整理、地質環境等專項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並對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有關計畫、統計、分析、信息發布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做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修改或調整審批工作。負責全市土地、礦產、海洋資源科技與外事工作;組織國土資源科技攻關和重大項目研究,負責科技項目成果管理、推廣和科技信息工作;對重大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管理並承辦對外合作、交流事務。
測繪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測繪法律、法規;依法進行測繪行業管理;制定本市基礎測繪規劃及組織規劃的實施、為全市經濟建設提供測繪圖紙、資料;管理測繪市場;組織維護和管理全市測量標誌。
礦產資源管理處
依法承辦採礦權申請及轉讓申請的審查、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變更、延續、註銷等工作;負責審核確定收繳的採礦權價款,依法確定應收繳的採礦權使用費;負責採礦權使用費減免的審查;組織編制全市採礦權設定方案、採礦權出讓年度計畫並負責管理工作;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爭議、糾紛,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組織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對採礦權評估機構進行年度審查;依法取締有證礦山的超層越界活動。
地勘地環處
組織實施我市地質環境、礦山環境、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環境規劃;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按照許可權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地下水等地質環境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負責地熱勘察評價,確認鑑定結果;組織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和有關專項計畫,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審核確定應收繳的探礦權價款,依法確定應收繳的探礦權使用費;負責探礦權使用費減免的審查;負責探礦權出讓年度計畫;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管理,依法對地質勘查單位進行資質管理;承辦勘查項目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探礦權抵押備案登記和地質調查備案工作。組織擬定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並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有關法規、規範和標準;組織開展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及有關政策和戰略研究;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編制礦產資源年報;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礦業權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對評審、評估機構及評估師實施監督管理;負責我市許可權內資源儲量評審及礦業權評估結果的備案(確認)。
信息諮詢中心
開展國土資源管理、保護及開發利用調查研究,提供信息及項目諮詢等服務。
執法監察支隊
受國土資源局委託,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提出處罰意見;對轄區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導各縣(市)執法督查工作。
收儲交易中心
負責市區內地產信息的調查、登記、整理、儲存、管理及政策、信息諮詢工作;負責市區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業務。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土地提供土地整理技術服務。
測量隊
為國家建設提供地礦、地籍測量服務。
地產評估諮詢中心
專職承擔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社會服務性的土地評估,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出讓底價等。協助市局有關處室進行地價管理、地價動態監測、提供地價信息服務。
海洋環境監測預報中心
負責海洋環境、海洋災害監測預報;承擔涉海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根據授權編制唐山市《海洋環境質量公報》和《海洋災害公報》;負責海洋預報。
海域管理處
負責全市海域、無居民海島使用的監督管理;負責海域使用權審核和改變海域用途審核,承辦核發海域使用證;按規定實施海域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海洋資源及其開發利用情況的調查與評價、海洋經濟發展研究工作;組織對全市海岸、海島及鄰近海域資源的綜合調查與評價;組織編制海洋功能區劃;審批並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的鋪設;參與海域勘界,調處海域使用爭端;組織海洋環境調查、監測和評價;負責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傾廢、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損害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及海洋環境保護與整治規劃;根據國家海洋局委託,承辦部分廢棄物的海洋傾倒普通許可證;監督管理開採海砂及海底礦產資源;參與對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的審批;對海洋工程改變海岸形狀或改變海域屬性的海域使用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承擔海洋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