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定理的內容
當兩種企業的生產品,在消費與使用過程中,不存在什麼相互關係,那么,這兩個生產該種產品的企業之間,也就沒有什麼合作關係。當一種產品成為另一個企業的使用品時,這兩個企業之間就有了合作關係。當使用是偶然的,那么,市場合作就足矣。在這些場合,彼此之間都不需要有對方資本運行的信息作為共同信息。擁有這種相互信息,只是提高了制度總成本,但並不提供或只能提供極少的績效,因此平均制度成本是上升的,所以也是非適應性的。這就是哈特定理的前半部分:相互獨立的資產應當分別所有。
當兩種資產是互補的,也就是這兩種資產之間存在經常合作的必要,用威廉姆森的術語,就是交易的頻率很高時,形成合作的共同信息的成本,就可以被交易的多次交易平均,高的總制度成本,就可能有低的平均成本。一種可能的形式就是長期契約。達成長期契約需要有多得多的共同信息,但是只要合作的績效足夠大,就能夠是適應性的。
以上分析主要是事前的。當存在事後的制度成本時,尤其當事後的制度成本十分高昂時,市場合作就可能是非適應性的了。機會主義使合作者之間在事前難以形成真實的共同信息,從而會導致高昂的事後制度成本;而一種資產對另一種資產而言的相對稀缺性,則是資產之間合作中出現高昂事後成本的因素之二。如果資產之間雖然是高度互補的,但可以被競爭者所替代,這就從資產供給方說不是相對稀缺的;或者,雖然是難以被替代,但並不是高度互補的,這就從資產需求方說並不是相對稀缺的。相對不稀缺的資本之間的合作,不會產生高的事後成本。反之,不同資本之間存在相對的稀缺性時,合作時就可能產生高昂的事後成本。而且,事後成本的大小,也同樣取決於合作資本之間的相對稀缺程度:如果該資產在其它使用中的價格下降得越大,那末由此而產生的事後成本也越高。哈特所說的“套牢問題”(hold-up problem),就是一項投資的資本所有者被事後的制度成本所束縛,而這樣的事後成本又不能轉換為事前成本,而無法作出在沒有這種束縛時所能作出的適應性選擇。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制度正是處置市場交易尤其是要素交易的事後制度成本的適應性裝置。這時,資產之間的合作採取要素契約,並在簽約後進入企業制度,由企業中的權威來處置此後的合作,就能大大降低原來可能的事後成本。這也就是威廉姆森所說的企業替代市場的過程。或者,也就是哈特定理的下一半:高度互補的實物資產應當單獨所有。
進一步的問題是,在聯合所有中,企業權威屬於誰才是有效率呢?哈特的回答是,“如果某一方的投資決策對激勵不敏感,那么將所有權給予該方就是沒有意義的。”並且,“把所有權給予投資是不重要的那一方,是沒有意義的。”所謂敏感或不敏感、重要或不重要都是相對的概念。其次,對激勵的敏感程度或是投資過程中的重要程度,都是不同投資的資本在合作過程中相對稀缺程度的量度。因此,他的命題可以更恰當地表述為:在具有相對稀缺性的資產之間的合作中,應當聯合所有。在聯合所有中,相對最稀缺的資產應當擁有最終所有權,或者說,他(或她)最好是單獨所有。
在企業合併後產權效率上升的場合,企業規模的擴張是適應性的演進。但是,企業規模的擴張不會是無限制的。科斯與威廉姆森的思路是,隨著企業規模的逐步擴大,其內部的制度成本必然上升,當達到邊際成本等於邊際收益的那一點,企業規模的擴張就中止。哈特的思路是,“當企業規模擴展到一定程度時,資產之間的協同作用就會下降。”此時,企業家“和核心資產對於周邊的運作來說變得不再那么重要了”,因為“周邊的投資都不可能是專用性的(在一家大企業中,為了諸多目的,核心和周邊幾乎是互相獨立地運作的)。另外,核心的投資也不可能由於周邊的存在而得到很大的加強。”因此,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張,新合併入企業資產的相關性逐步下降,而獨立性逐步上升,由此,合併的產權效率逐步下降,直至合併的產權效率為零的那一點,企業規模停止擴張。
企業家與企業的核心資產,首先需要對該資產運行中最稀缺的資產進行投資或合併,使其核心能力得到擴張,而後向相對稀缺程度較低的資產投資或合併。當存在這樣的機會時,企業的規模就上升。當這樣的機會不再存在,企業規模的擴張也就中止。當然,隨著生產技術的變化、市場態勢的變化,原來對核心資產不具有稀缺性的資產,有可能變得是稀缺的,那么,新的規模擴張就會發生。另一方面,也會使原來對核心資產具有稀缺性的資產,變得不再稀缺,那么,企業就會分立。
對於哈特定理可作如下闡釋:
(1)如果兩家企業的各自專用性資產之間並不存在相互關係,那么這兩家企業之間也就沒有什麼業務合作關係。這種情形下,企業之間採取單純的市場交易方式也就足夠了,因而企業各自資產可以採取分別所有;
(2)當不同企業的專用性資產之間存在著高度互補,而各自的所有者進行合作的事後的制度運作成本又是十分高昂(如存在著因專用性資產的可替代性低而導致的“敲竹槓”現象)的時候,採取單純的市場交易方式的合作(包括長期契約)就不夠了,因為機會主義行為傾向會使得這種交易方式的合作在事前難以形成真實的共同信息,從而會導致高昂的事後的制度運作成本。這時,合作應當採取企業制度的形式,而高度互補的專用性資產則應當採取共同所有,換言之,兩家企業應當合併成一家。
哈特定理的啟示
哈特定理的啟示是:當不同企業的不同業務所涉及的專用性資產之間存在著高度互補關係時,企業的兼併(一體化)就成為產權配置效率的客觀要求;而企業間兼併則導致單個企業組織的規模擴張,帶來了一種特殊的規模經濟形態,即一體化規模經濟。一體化規模經濟既實現了產權配置效率,也體現於交易費用的節省,因而是一種新的規模經濟形態,也可視為對企業規模擴張的一種新的理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