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實施方案》由哈爾濱市政府辦公廳出台,哈爾濱以2020年年鑑公布的全市鄉村戶籍人口人為基數,按照10%的人口數人均100元為標準,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籌措防貧保險費。通過委託保險經紀公司監督、保險公司承保,對存在返貧致貧風險人員實施救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實施方案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日期:2022年1月28日
- 批准文號:哈政辦規〔2022〕3號
印發通知,實施方案,
印發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經哈爾濱市政府同意,現將《哈爾濱市農村人口防貧救助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8日
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意見》(中發〔2020〕30號)、《中共黑龍江省委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實施意見》(黑髮〔2021〕8號),以及《關於印發〈中共黑龍江省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健全防止返貧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農組發〔2021〕4號)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中央和省、市關於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的決策部署,把過渡期內防止返貧致貧作為重大政治任務,對全市鄉村農業人口中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有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實施防貧救助兜底保障,確保不發生規模性返貧致貧。
二、救助程式
(一)農戶申請,鄉村審核。農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支出或損失達到起付線,可自主向村委會提出防貧救助申請。由村“兩委”按照規定履行入戶調查、集體民主評議、結果公示等程式,公示無異議的,經鄉(鎮)政府審議通過後,報區縣(市)鄉村振興局。對已經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中的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可簡化村級入戶調查核實環節。
(二)調查核實,聯動取證。區縣(市)鄉村振興局按照不同類別,提請保險公司入戶核算、實地取證。在村“兩委”配合和保險經紀公司現場監督下,保險公司對擬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資產、收入、因病支出、因災因意外事故損失等情況進行核算取證,並將結果反饋至區縣(市)鄉村振興局。區縣(市)鄉村振興局根據保險公司調查結果和提請需求,通知本級醫保、衛健、應急、公安交警、民政、金融服務、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督等相關部門,提供行業救助等相關佐證。保險公司依據核算取證、行業救助和相關佐證情況,對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的,製作防貧保險救助案,報保險經紀公司審核。
(三)風險評估,落實救助。保險經紀公司審核救助案後,報區縣(市)鄉村振興局進行返貧致貧風險評估並公示,保險公司採取集中(櫃面)或農戶“一卡通”方式發放防貧救助金。對留守老人、兒童以及因傷殘行動不便的農戶,由保險公司入戶發放。救助結果由區縣(市)鄉村振興局定期在本級政府網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四)持續監測,後續幫扶。實施防貧救助後,區縣(市)鄉村振興局依據救助對象實際需要,納入全國防返貧監測信息系統持續監測,並組織相關行業部門、鄉(鎮)政府和村“兩委”按照“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對監測對象開展後續針對性幫扶。
三、防貧保險運行管理
(一)籌資及保險模式。以2020年年鑑公布的全市鄉村戶籍人口人為基數,按照10%的人口數人均100元為標準,由市、區縣(市)兩級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籌措防貧保險費。以後各年度籌資額隨年鑑公布人口數變化進行調整。通過委託保險經紀公司監督、保險公司承保,建立面向全市鄉村農業人口“群體共享、定量不定人、風險共擔”的保險模式,對存在返貧致貧風險人員實施救助。
(二)政府採購契約制管理。經市政府授權,市鄉村振興局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進行採購,確定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並與中標的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簽訂契約。
(三)防貧保險費專戶管理。中標的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在銀行開設防貧保險費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四)保險超額賠付風險共擔。保險公司中標後,按照契約約定確定防貧保險基點賠付率。保險年度內,保險公司實際淨賠付率低於基點賠付率的,其低於部分防貧保險費和銀行孳息全部返還給投保人;實際淨賠付率高於基點賠付率10%(含)以內的,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各按50%分擔;實際淨賠付率超過基點賠付率10%以上的,超過部分由保險公司全額自行承擔。因防貧救助政策調整導致保險公司賠付額增加的,保險經紀公司評估後,由市鄉村振興局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
(五)保險經紀公司服務監督。中標保險經紀公司按照契約約定,負責哈爾濱市防貧救助信息平台建設(升級)維護,救助對象與全市脫貧人口、邊緣易致貧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的動態監測及信息管理等工作;落實救助案件系統申報審批、備案備查,及時監督保險公司服務;現場監督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核算取證、損失評估等並提出建議;審核防貧救助案;對防貧保險年度運行情況進行評估,向市鄉村振興局提交評估報告。
(六)服務費支付與保費結算。保險經紀公司年度經紀服務費按照當年防貧保險費總額的3.5%招標,以中標價為準,由市財政資金列支,市鄉村振興局結算支付。保險公司年度經辦服務費按照當年實際救助總額的11%招標,以中標價為準,經保險經紀公司對防貧保險運行情況評估、市鄉村振興局核准後,在防貧保險費專戶結算支付。年度防貧救助與醫保同步結算,結餘保費(含保費孳息)結轉下年,不足部分由市鄉村振興局申請,按原防貧保險費籌資渠道分擔補繳。契約期結束後,結餘保費(含保費孳息)按原籌資渠道返還。
四、防貧保險救助實施
(一)救助對象。將低於省年度監測範圍(2021年為6000元,以後各年度隨省監測範圍調整同步調整)的農戶,納入監測範圍。對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戶,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的實施防貧救助。對人均可支配收入雖高於監測範圍,但因突發重大疾病或災害、意外事故等剛性支出過大或收入大幅縮減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存在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同樣落實防貧救助。
(二)救助起付線。按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不同類型,設定防貧救助起付線,對超過起付線的實施防貧救助。
1.因病救助。救助對象因病就醫發生的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報銷後,全部自付費用加上50%自費費用達到0.5萬元為起付線。單人一年內多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累加計算,家庭成員多人多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可合併累加計算,僅設定一次起付線。
2.因災因意外事故救助。救助對象因災因意外事故受到損失,扣除各種保險賠付、政府災害救助和社會捐助後,經保險公司勘驗損失達到1萬元為起付線。家庭年內多次遭受災害或意外事故的,設定一次起付線。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等需經司法程式鑑定,扣除各類法律、政策規定的賠償、補償和救助、捐助金額後計算。
(三)救助標準。防貧救助實行遞進計算,按比例救助。
1.因病。超過起付線的金額,按0.5萬元(含)以下、0.5-1.5萬元(含)、1.5-3.5萬元(含)、3.5萬元以上四個區間,分別按30%、50%、70%、90%發放防貧救助金。
2.因災因意外事故。超過起付線的金額,按1萬元(含)以下、1-3萬元(含)、3萬元以上三個區間,分別按40%、60%、80%發放防貧救助金。因災因意外事故需就醫治療的,按照因病類辦法發放防貧救助金,不再設定起付線。
五、強化組織保障
(一)壓實責任。防貧救助工作是不發生規模性返貧的重要保障。各區縣(市)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加強領導,落實保障資金,持續跟蹤問效。要建立健全會商機制,鄉村振興局負責綜合協調,統籌推進,牽頭落實。各級財政、醫保、衛健、應急、公安交警、民政、金融服務、不動產登記、市場監督等部門要主動履行職責,積極配合,確保防貧救助機制落實落靠。應急部門負責提交防貧對象災害損失和災後政府救助、救濟信息;醫保部門負責提供防貧對象因病治療的醫療結算信息;衛健部門負責防貧對象醫療救治情況核查,防止過度醫療;金融部門負責對接銀保監部門協助核查防貧對象商業保險、政策性保險及賠付等情況;民政部門負責低保、特困供養政策與防貧救助政策相銜接,對防貧對象中低保、特困人員身份進行認定並提供救助情況,對防貧救助後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難的,符合低保、特困供養條件的應納盡納;公安交警部門負責防貧對象車輛擁有情況核查,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情況和事故賠償相關信息資料;市場監督部門負責依申請提供防貧對象市場主體登記信息;不動產登記部門負責提供防貧對象不動產擁有情況等。
(二)強化宣傳引導。按照契約約定保險公司須做好防貧救助政策宣傳,做到政策標準、救助對象、救助條件、申報程式等家喻戶曉,確保政策及時、廣泛惠及農戶。各區縣(市)要組織鄉(鎮)、村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引導農民正確理解防貧救助政策措施,只對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剛性支出較大或收入大幅縮減,有返貧致貧風險的農戶進行救助,不包辦政策以外個人必要負擔。
(三)加強監督管理。堅持公正公開透明,嚴格政策標準和工作程式,杜絕行政干預和人情救助。對騙取套取防貧救助金的堅決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理。各區縣(市)要公開監督方式、設立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本方案執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