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

《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於2018年12月28日經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2019年2月1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
  • 發布日期:2019年1月3日
  • 實施日期:2019年2月1日 
  • 發布部門: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 批准部門: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批准決定,發布公告,規定全文,規定說明,審查修改意見,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的決定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以附審查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由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
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的審查修改意見

發布公告

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0號)
《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業經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18年11月2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18年12月27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規定全文

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
(2018年11月2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27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維護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保障巡遊出租汽車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的七座以下乘用車輛。
第三條 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體顏色圖案、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的樣式,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車輛的識別方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舉報方式。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舉報,進行調查處理,七個工作日內將辦理情況告知實名舉報人,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給予舉報人獎勵。獎勵辦法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五條 除巡遊出租汽車外,其他車輛不得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不得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標誌燈、空車待租標誌、計價器、智慧型服務車載系統等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假冒巡遊出租汽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暫扣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安裝一項的處五千元罰款、安裝二項以上的處一萬元罰款;
(二)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的,暫扣車輛,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萬元罰款;
(三)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並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除巡遊出租汽車以外的其他車輛噴塗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許可權,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個人處三萬元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罰款。
第七條 退出營運的巡遊出租汽車,未達到報廢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清除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體顏色圖案、拆除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後,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車輛營運證件註銷手續,並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辦理車輛更新手續時,應當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原車輛處理情況及流向證明材料;未提交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更新。
第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執法信息溝通和工作配合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發現涉嫌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應當暫扣車輛,並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在機動車登記和檢驗中發現涉嫌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應當通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不得辦理機動車登記,不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規定說明

關於《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的說明
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作簡要說明,請予審議。
一、立法的必要性
多年以來, 我市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的非巡遊出租汽車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從事非法營運的活動,嚴重擾亂和危害了正常的巡遊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秩序, 侵害了巡遊出租汽車乘客、經營者和駕駛員的合法權益。由於這些車輛偽裝性強、違法意圖明顯,但不載客就難以證明非法營運事實,查處難度較大,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屢禁不止, 政府公信力隨之下降。為了在源頭上杜絕非法營運行為,進一步完善和強化假冒巡遊出租汽車查處工作,做到執法有據,處罰有力。借鑑北京、上海相關立法經驗,制定一部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地方性法規是很有必要的。
二、《若干規定》的主要內容
本著“立小而精的法、立管用的法”的原則,《若干規定》僅九條,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列明假冒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同時禁止提供假冒服務
為了從源頭上遏制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行為,針對現實中出現的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各種表現形式,《若干規定》進一步釐清了什麼樣的情況屬於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即除巡遊出租汽車外,其他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標誌燈、空車待租標誌、計價器、智慧型服務車載系統等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的車輛,都屬於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同時為了進行源頭管控,追本溯源,明確規定了禁止為這類車輛噴塗顏色圖案等提供假冒服務的行為,並對假冒和提供假冒服務行為都設定了相應地法律責任。
(二)明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
為了發動全社會齊抓共管,幫助巡遊出租汽車市場去偽純真,《若干規定》規定了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告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體顏色圖案、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的樣式及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識別方法,並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另外,還規定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發現涉嫌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應當暫扣車輛,並於三個工作日內移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機動車登記和檢驗中發現涉嫌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通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查處,同時不得辦理涉嫌假冒巡遊出租汽車的機動車登記或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三)確定退出營運後經營者的責任並加強管控
針對實踐中一些退出營運的巡遊出租汽車,不清除專用車體顏色圖案,不拆除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假冒巡遊出租汽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的問題。《若干規定》進一步明確了退出經營後經營者的責任,即退出營運的巡遊出租汽車,未達到報廢標準的,經營者應當清除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體顏色圖案、拆除專用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同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據原車輛處理情況及流向證明材料,辦理車輛營運證件註銷和更新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
三、《若干規定》的制定過程
2018年8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若干規定(草案)》,2018年11月2日哈爾濱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若干規定》。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查修改意見

關於《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的審查修改意見
將《哈爾濱市查處假冒巡遊出租汽車若干規定》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規定所稱巡遊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的七座以下乘用車輛。” 將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噴塗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遊出租汽車車體顏色圖案的,暫扣車輛,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兩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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