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對外地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實行優惠的規定

《哈爾濱市對外地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實行優惠的規定》是1986年4月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對外地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實行優惠的規定
  • 所屬層級類別:哈爾濱
  • 所屬類別:工商貿易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8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05
【生效日期】1986-04-0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哈爾濱市對外地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實行優惠的規定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1986〕60號1986年4月5日)
為了貫徹“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的方針,敞開哈爾濱城門,加強本市同各兄弟地區、企業間的橫向聯繫,發揮哈爾濱經濟中心城市作用,按照揚長避短、形式多樣、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我市對國內各地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戶、專業戶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者,提供方便,實行優惠。為此,特做如下規定:
一、國內各地區、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辦廠、設店或開發各種產業,可以獨資經營或採取合股、補償貿易等形式與本市企業合作經營,也可以租賃、承包原有企業。
二、各地來本市新建、改建、擴建企事業或設立辦事處所需基建場地,由規劃部門優先安排,接洽部門協助辦理審批手續。如租賃或購買房產,可自行與有關單位或房主洽談,由房地部門按規定辦理手續。
獨資或合資建設項目的基建指標,視不同情況,由本市或由對方負責安排。項目經批准後,根據投資額度和建設項目性質,減征土地使用費和城市設施配套費,並在物資供應、生活服務、設施配套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基建施工可以由建設單位或個人招標或委託本市、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承包,也可以由外地自帶持有資格證書的施工隊伍,自行組織施工。
三、合資經營項目所需資金,各方除以資金入股外,經產權者同意,也可以用廠房、場地、設備、物資、技術折價入股。在郊區合資辦廠、開店占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時,被占地單位可將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以資金的形式入股。
對本市發展有特殊貢獻的項目,由本市給予一定額度的貼息貸款。
四、為鼓勵投資者和投資者所在地的積極性,在利益分配上,在國家政策允許的範圍內,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採取變通辦法。
1、補償貿易項目可以用產品或半成品補償,也可以按投資比例享受一部分產品支配權。用於償還投資的產品一律按出廠價計算。投資還清後五年內,仍可按優惠價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
2、外地在本市新辦、合辦企事業的各項經濟指標,可以按投資比例,分別在投資者所在地統計上報。
五、外地在本市開辦企事業,可以從外地派遣骨幹,招收職工,也可在本市聘用科技、管理幹部,招用工人。
外地來本市的職工,按寄住人口管理。
對外地到我市投資、合資開辦大、中型工商企業,凡經營滿一年並有明顯經濟效益的,其派駐的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在批准的人數限額內,給予落常住戶口。但更換人員時,需先出後進,不能超過限額。
六、凡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註冊的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企事業,按國務院、省、市有關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規定,自主經營,本市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日常業務聯繫,由指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七、凡來本市投資、經營企事業的單位、個人,由市經協委負責統一接洽、協調,也可直接與各委、辦、局及有關單位聯繫,由接洽部門協助辦理審批手續。具體分工為:工業交通項目,由經委負責;商業服務項目,由商委負責;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由建設委員會負責;人才交流,由人事局負責。接洽部門要在接到項目申報之後一個月內給予明確答覆。市經協委負責掌握綜合情況和組織協調、服務。各區也由相應部門和有關單位接待,做好組織落實工作。
八、各省、市級政府可在本市設立常駐辦事處,開展業務工作。日常政務聯繫,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經濟技術協作等業務聯繫,由市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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