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6月23日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8月23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根據1997年8月28日哈爾濱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等二十三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04年10月21日哈爾濱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8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等十六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二次修正)
- 頒布時間:2004年12月18日
- 實施時間:2004年12月18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縣(市)、鎮的供水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經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