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

2022年1月,哈爾濱政府發布《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哈爾濱市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辦法(試行)
  • 發布時間:2022年1月
辦法解讀
一、制定背景
在國家政策支持引導下,近年來,市級財政對博物館建設的資金投入逐年增加,使我市博物館事業得到迅速發展。目前,在全市行政區域內註冊備案的各類博物館有70家,包括我市各級國有博物館(含高校和行業特色館)37家,其中,市文物部門直屬博物館8家。但我市國有博物館館藏數量和品質同其他副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相比較,還存在一定差距。為此,按照國家對公共文化事業建設“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的指導原則,為鼓勵民間藏品向國有博物館捐贈,用適當物質獎勵的方式對捐贈行為給予肯定並擴大社會影響,充分調動民間藏品捐贈熱情,從而解決我市國有博物館館藏數量相對較少、門類不均衡、展陳能力不足等問題,起草形成了《方案》(討論稿)後,徵求了市財政局意見,請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並在第93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二、起草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民間藏品向國有博物館捐贈工作,推動國有博物館建設發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中央宣傳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印發《關於推進博物館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參考《國家博物館徵集文物藏品的公告》《黑龍江省省直文物藏品徵集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遼寧省文物藏品徵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本著政府引導激勵的原則,推動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文化遺產的合力和機制,適應我市博物館建設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三、主要內容
(一)整體內容。《辦法》分總則、工作機構、捐贈範圍和獎勵程式、獎勵經費、監督管理、附則等6章,共16條,對《辦法》制定的目的、適用範圍、接受捐贈藏品的範圍、獎勵的標準和程式、獎勵經費保障和使用原則、監督管理等有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
(二)工作機構。為了體現捐贈獎勵的嚴謹性和權威性,第二章第三條提出設立博物館藏品捐贈獎勵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市領導擔任組長,由市文廣旅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市紀委監委和市財政局有關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審定捐贈徵集發起、獎勵預算、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第二章第四條提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文廣旅局所屬市博物館(市文物站)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發揮專業機構的功能作用,保證藏品捐贈的質量。同時,建設鑑定評估專家庫,通過抽取方式成立鑑定評估專家組,使捐贈獎勵工作具有科學性和合法性。
(三)捐贈範圍和獎勵程式。第三章第五條對接受捐贈範圍進行了具體明確,確定了包括:重大歷史事件和著名人物的有關實物、具有歷史和藝術價值的建築構件及石刻、珍貴的工藝美術品、重要的手稿和圖書資料、動植物化石及標準、反映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證、反映我市重要事件及人物的物證、反映我市對外交流的重要物證、其他具有收藏價值的藏品和所有權合法等10個方面的範圍;第三章第六條、第七條分別對獎勵程式進行了具體細化,獎勵程式包括:制定徵集計畫、接受捐贈藏品初步篩選、組織鑑定評估、研究確定獎勵金額、頒發證書及獎金等5個工作流程;在第三章第八條中對獎勵的額度制定了標準,本著獎勵是對捐贈行為一種適度的物質表彰,而不是市場交易行為的基本考慮,根據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出了重要單件藏品捐贈獎勵費限定於200-2000元的獎勵原則。同時,考慮到珍貴藏品捐贈的特殊性,並參考廣東省按照評估標準30%獎勵,廣州市按照評估標準10%獎勵的辦法,提出我市珍貴文物和成套系藏品捐贈獎勵按照最低評估價10%的標準執行,也考慮到獎勵資金的可控性,限定了最高獎勵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同時,根據建設國有專題博物館需要,對達到城市文化特色專題展覽標準並成體系一次性捐贈500件以上(含500件)藏品,設定捐贈獎勵費最高標準為100萬元。使接受捐贈的範圍和獎勵流程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四)獎勵資金。第四章第九條提出獎勵資金應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保障,由市級財政每年安排專項獎勵資金用於藏品捐贈獎勵工作;第四章第十條明確了獎勵資金使用範圍,包括:捐贈獎金和證書費、運輸保管費、保險費、專家鑑定評估費、法律諮詢費、宣傳費及可能發生的差旅、誤餐費等方面的費用;第四章第十一條明確了市博物館為預算執行主體,並應制定資金管理細則。
(五)工作監督。第五章第十二條明確了具有監督權力的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範圍;第五章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分別對參與獎勵工作的人員進行了行為約束,並提出追責標準,使捐贈獎勵工作具有規範性。
(六)關於附則部分。第六章第十五條對未達到普遍館藏標準但因特殊需要展陳的物品捐贈獎勵也明確了標準。
四、解讀機構、解讀人及聯繫方式
按照《哈爾濱市行政機關政策解讀規定(試行)》(哈政辦發〔2017〕20號)規定,解讀機構為哈爾濱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日常解讀人為博物館處齊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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