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是2009年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文號】哈政辦綜〔2009〕82號
【發布日期】2009-12-07
【生效日期】2009-12-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哈爾濱市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
(哈政辦綜〔2009〕82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關委、辦、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07〕24號)、《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08〕156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發〔2009〕37號)和《黑龍江省民政廳關於進一步推進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的通知》(黑民辦〔2009〕84號)有關檔案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認定範圍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基礎上,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符合低收入標準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並共同生活的人員。
二、認定標準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標準,為我市城市低保標準的1.2倍至1.5倍(包括1.5倍)之間。
三、認定條件
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標準的。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支出後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存款、房產、車輛和有價證券等財產。
四、認定部門及程式
(一)認定部門
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工作。區、縣(市)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各級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產住宅、公安、交通、地稅、工商、發展改革和物價等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員收入核定的有關工作。
(二)認定程式
城市低收入家庭審批認定工作每年1次,認定時間為10月份。
1.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由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等狀況證明材料。
2.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認定工作。由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初審,並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的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和張榜公示。經初審無異議的,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區、縣(市)民政部門。對初審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城市低收入家庭資格的複審工作。區、縣(市)民政部門對上報的申請材料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複審和入戶抽查,複審合格的給予審批,不合格的退回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並說明理由。
五、有關要求
(一)認真組織實施
各區、縣(市)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嚴格工作程式,加強宣傳引導,切實做好相關政策解釋工作,確保30日內完成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並及時將認定情況報送市民政局低保管理局。
(二)加強監督管理
1.各區、縣(市)要參照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和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管理制度。對城市低收入家庭實施動態管理,按年度對申請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財產變動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要按戶建立低收入家庭收入審核檔案,將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財產等變動情況及享受專項社會救助情況及時記入檔案。
2.各區、縣(市)要嚴格執行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關於審核、審批、張榜公示的制度,可通過設立舉報箱和舉報電話,接受廣大民眾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3.各區、縣(市)要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管理信息系統,有效利用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產住宅、公安、交通、地稅、工商、發展改革和物價等有關部門、機構的數據,實現信息共享,方便信息比對和核查,建立科學、高效的收入審核管理信息平台。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1.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對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不如實提供相關情況、隱瞞收入和財產、騙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由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追回騙取資金,由區、縣(市)民政部門取消已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證明,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3.對不如實提供申請低收入家庭及家庭成員的收入等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及其他社會組織,由區、縣(市)民政部門提請上級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人民銀行企業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特此通知。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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