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並提出工作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縣區政府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
(三)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要事項,參與協調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負責民族團結進步模範創建工作,承辦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
(四)參與擬訂市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協調有關部門執行中央對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工作。參與協調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協作等有關工作。負責市清真食品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七)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的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引導、促進宗教在法律、法規和政策範圍內活動。負責宗教事務管理方面的行政複議等法律事務;
(八)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幫助宗教團體培養、教育宗教教職人員。組織、接待少數民族、宗教界上層人士的參觀、訪問事宜;
(九)指導縣區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協助縣區人民政府處理宗教方面的重要問題,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負責哈密市的朝覲管理和制止零散朝覲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管理全市各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信息化工作,管理全市語言文字社會套用。監督檢查各縣區、各部門執行語言文字政策、法規和開展語言文字工作的情況。主管全市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工作,組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翻譯職稱評定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全市開展“雙語”學習活動並進行督導檢查;
(十三)負責推廣普及國家通用的國語、規範漢字和地區規範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組織實施全市國語水平測試、規範漢字和少數民族語言正字、正音的培訓和測試工作。提出語言文字使用、管理的有關具體規定;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工作職責,市民宗委設5個內設機構:
(一)綜合科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的協調和督辦;負責機關文秘、信息、檔案、信訪、保密、接待等工作;負責委機關工作總結、計畫、會議等綜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負責落實本局依法行政各項工作要求;負責組織和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有關事宜;負責機關財務與國有資產管理等。
(二)民族工作科
承擔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監督和協調處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事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協調落實國家關於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特殊政策、專項規劃;參與制定市發展少數民族經濟的規劃;負責少數民族發展資金項目、“興辦富民行動”規劃和項目的管理工作,監督檢查規劃及項目實施情況;負責少數民族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牽頭組織承辦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
(三)宗教事務管理一科
貫徹落實黨的宗教政策、法規,維護伊斯蘭教界的合法權益;依法依章管理伊斯蘭教事務,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研究伊斯蘭教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處理伊斯蘭教方面引起的突發事件和來信來訪;承擔帶培塔里甫的審查、培訓、管理等工作;負責指導、督促伊斯蘭教協會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負責哈密市有組織朝覲工作的組織與實施,組織協調開展有組織、有計畫朝覲的政策宣傳,落實對朝覲人員的行前培訓教育工作;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及哈密市關於制止零散朝覲工作的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強調研督查工作,研究制止零散朝覲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宗教事務管理二科
負責佛教、基督教、天主教等方面的工作,對有關各教方面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辦理各教事務方面的具體意見;調查研究有關各教的歷史、現狀、特點和發展趨勢,提出實施依法管理的意見;負責指導各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工作;調查研究各教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協助指導基層解決好各教出現的問題,依法加強對各教的管理,做好反滲透工作;負責處理各教的來信來訪及信息工作。
(五)語言文字工作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關於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市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責內的各項工作。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民族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職責;
(三)增加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四)加強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相關民族工作的職責;
(五)加強對民族法律法規、民族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六)加強指導縣(市)民族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的職責。
人員編制
市民宗委機關行政編制為9名,其中:委領導職數4名、科級職數5名。
機關後勤服務人員核定工勤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