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相關的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關係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三)加強對縣各部門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四)加強對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
(五)加強對縣經濟開發區的審計監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市有關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研究擬定縣審計、財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二)向縣政府、呼和浩特市審計局報告以及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巨觀調控措施的建議。
(三)主管全縣審計工作,負責對縣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承擔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結果的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四)向縣政府提交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具體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縣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直接進行下列審計:
1.縣本級及開發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縣本級及開發區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財政財務收支。
3.使用縣本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團的財政財務收支。
4.縣人民政府投資和以縣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縣所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
6.縣政府管理和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8.自治區審計廳、呼和浩特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的其他審計事項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審計局進行的審計。
(六)按規定對縣各部門、鄉鎮黨政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七)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八)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縣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經濟案件。
(九)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內設7個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黨務、政務工作;管理機關公文處理、信息、檔案、財務、固定資產管理等日常運轉工作;負責局機關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申報等工作;承擔議案、提案、信訪、督察、保密、信息公開、綜合治理、計畫生育等工作;負責全縣審計工作會議報告和其他會議材料、機關制度的建立等工作;編制全縣年度審計計畫;組織開展審計業務方面的調查研究;對局所屬單位的財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法制、督察股
負責縣審計法規、規章制度的草擬、修改和報批,辦理有關法制協調工作;組織對局機關、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負責優秀審計項目評選工作;制定縣審計審理覆核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對局機關的審計報告、決定、審計移送處理等法律文書進行審理;負責本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任務的落實,政風行風評議工作、反腐敗、廉政建設等工作;負責督促局審計工作任務的落實;負責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決定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審計案件的督察查辦工作;負責審計案件的移送、移交工作;承擔審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財稅社保外資審計股
擬定縣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審計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縣財政預算資金的劃分收納撥付情況;負責審計財政局及有關部門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和損益情況;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組織審計縣國有金融機構和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給縣貸款、援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縣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四)行政事業審計股
負責審計行政機關和縣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人大、政協、法院、檢察機關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牧林水、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五)投資審計股
對縣政府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經營性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負責審計縣投資管理部門、有關國有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負責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公益性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與政府投資相應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採購、供貨等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實施政府有關投資項目預算、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的審查和監督,審計監督政府有關投資項目工程招投標、契約、參建單位資質等;組織開展專項投資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經濟責任審計辦公室
承擔縣黨政部門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財政預算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縣委組織部委託的其他領導幹部的審計工作;處理縣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及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日常工作;草擬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章制度。
(七)計算機審計信息中心
負責組織和落實“金審工程”項目建設和實行;區域網路和審計專網的網路暢通和網路安全;為計算機審計提供指導和服務;負責提出設備採購計畫、領用備案登記、落實保管責任,以及故障的排除、維護及維修;審計軟體的維護、管理、安裝、升級、指導和推廣,總結相關審計軟體套用經驗,並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建立被審計對象庫、項目資料庫;負責全局電子文書(正式)檔案的歸檔整理及保管;負責本局傳真檔案的接收、傳送、存儲;負責審計專網與運行等方面的培訓;負責計算機基礎知識、設備使用、軟體運用、網路安全,承辦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各項工作任務。
人員編制
核定行政編制12名,工勤編制1名;核定科級領導職數4名(正科1名、副科2名、總審計師1名)。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局長:常鳳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