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息

司法用語。指調處和解, 以息爭訟。

清代雖然規定禁止私和公事,特別是命案和姦情案件更禁止民間私自和解,但對戶婚、田土、錢債等民事訴訟和輕微的刑事案件,卻廣泛使用調處的方式解決糾紛,以減少訟案。這是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形成的習慣。調處的具體形式,有官府調處,即控告到官以後,州縣官當場進行調解。當事人往往屈從於州縣官的意志,被迫出具息訟甘結,實質是遵命和息。另有基層保甲長調處、鄉閭調處(即由街正、鄉長調處)和家族尊長調處等民間調處的形式。官員往往對未經調處逕行呈報到官者,批令其族親、鄉保或紳耆先行調解。調解成功,由兩造或公親具稟,請求註銷案件。調處結案的依據不僅僅是法律,也有封建的綱常名教、鄉規民約和族規家訓。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